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 若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都 不得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罪处罚,通俗的讲,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自然理论说,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
1.自然理论说。自然理论以理性,天赋人权为基础,要求国家崇尚人权, 自由,权力让渡,要求国家对犯罪的刑罚在法律上事先明文规定,从而限制国家 刑罚权的任意发动。
2.三权分立说。洛克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 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处于支配地位。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 到君主或政府手中。孟德斯鸠则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且这三种 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因此,为了防止罪刑擅断,在 立法和司法分立的情况下,犯罪与刑罚明文规定才可以保证公民的正当权益,防 止权力的滥用。
3.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首倡者。他认为人之所以违法是 由于犯罪能够给行为人带来快乐,或者说是由于受到违法潜在快乐的诱惑。于是 使违法行为中蕴含某种痛苦,就会使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得不在违法行为 可能带来的痛苦和快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 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的 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的行为。费氏通过法律这一途径使市民确认痛苦 与犯罪不可分,即确定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所以,为了达 到威吓的目的,费尔巴哈主张刑法必须明确和确定。这就是罪刑法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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