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
分析供给侧改革思维下的法律权利意识 在法治社会,以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意志为先决条件的本源主义永远是必 要的,社会的不断变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本位的权利进行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 如波斯纳所说: 权利的内容会随社会环境而变化,但这种拥有的感受会是一个常 项。所以,在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精神与权利现实态度始终都是存在的。以供给侧 改革为例,它还是以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特别是还是 强调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谦让,强调市场自由的重要性。但又如马克思所指出 的那样: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 化发展。在当今中国,任何改革宏观目标也会对法律权利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产 生影响。就供给侧改革而言,国家和政府以主动姿态供给人们的、高质量的、有 经济活力支撑的、有优质经济保障的各种需要就成了法律权利的重要特征。反过 来说,法律权利不但有个体的、微观的、自我的一面,而且还要有社会的、宏观 的、整体性的一面。供给侧改革中的这种权利的双面性不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复 杂性,也是对中国特定的中和文化的一种诠释。
一、权利不但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权利既是对个 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到了现代经济社会,虽然权利的个体性是不变的, 但社会的整体性、合作性、结构性才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客观基础与基本条件。
所以,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但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更是有关社会整体生活以及社 会共同体的基本秩序方面的命题。而人的社会性不但不会消弭人的自我属性,相 反只会使自我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所以,个人权利也只有存在于一定的体系 内才有意义,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倡导权利 的社会性不是对什么社群主义等理论的引用,而是全面基于时代权利意识,对权 利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策略的选择、角色的定位、目标目的规划等进行通盘考 虑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第一,权利问题意识的社会化。如耶林所说,权利的问题由权利被侵害、 被抑制而引发,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侵犯权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就是权利问 题的由来。但在供给侧改革思维下,每个个体权利被损害的理由就有其社会特殊 性: 如新的增长动力特别是内生动力不足中所隐含的中等收入陷阱而产生的贫 富分化加剧,必然破坏权利规则的平等;
结构失衡、产品老化所导致的产能过剩 又肯定使权利机会压缩;
公私合作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公共服务落后又彰显着 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的羸弱。可见,权利的问题都是社会结构性问题。当然,分 析权利问题的社会根源,不是社会归责,而是立于社会及其背后的经济结构而寻找社会性解决之道。
第二,权利解决方式社会化。在供给侧思维中,权利的问题既然来自于社 会性问题,那权利问题的解决之道也必然来自于一种社会策略,这正如黑格尔所 指出的那样,是一个把个人特殊目的融入普遍目的的过程。如只有通过建立完整 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才能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 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只有调节好社会 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消费产品与机会;
只有让中国的产业升级换代,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机会,让社会成员的劳动权 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第三,权利主体角色社会化。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完善公共服 务设施,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让民营企业加入竞争以获得更多获利机会。但此时 民营企业已不光是一个私企角色,而是以社会力量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 并接受相应的规则规制。个体身份之所以变成社会角色首先是公共服务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同时,人的角色一旦社会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更大的约束,但 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程式、社会规范与法律范围内提升了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孙斯坦对此说明得很清楚: 正如社会规范一样,社会角色也是 为了使生活更加方便,而不是为了使生活更加拘束。清楚明晰的角色的存在方便 了人们之间的交流。通过严格限制人们可能行为的范围,角色把事情简化了。从 这种意义上说,它又提高了个人的自由。
第四,权利目的社会化。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 现实权利和利益,但这个目的已与一种社会目的相协调并能以社会目的的形式来 表达与承载。所以,我们能看到供给侧改革中明显的系列社会目的: 产业结构的 优化、重组与升级、社会保障与社会公平的完善、总体上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 衡、总体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但社会目的不是为某种政绩而存在,因为社会目 的背后是实现诸如就业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消费权等各类个体权的实质目 的。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无论是个体权利的社会化还是社会权利的具象化, 都隐含着一种中国化平衡与中和,也就是说中国式的权利社会化与个体化意识不 仅是纯粹的经济性或法律性思量,也代表着一种中国特有的和与融。这里面有员 工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折中,因为企业升级转型对员工福利待遇的影响可能需要中 国化的组织关怀,员工也得有特有的自我牺牲精神;
这里面也还有政府与民间之 间的调和,在中国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过程中,代表个体利益的民间资本不能光有盈利意识,应该在公民意识中与社会贡献意识中找到自己的利益获得与 权利感觉,反过来说代表公家的政府也不能完全按市场化规律来决定取舍,因为 中国式的公私平衡需要中国式的政治方法与智慧;
这里面更有国家宏观战略与 企业微观利益战术之间的链接,中国供给侧改革之所以不选择西方的供给经济学 理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西方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权利博弈性有余,融合性不足, 任何供给政策与学说只能是帮一方又损一方,所以西方供给经济学中任何融合主 义( Fusionism) 在利益对抗格局中都是难以成功的。因此,中国的供给侧改革选 择的战略与理论表面上看是保证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更是为了创 造个体的、微观的、眼前需要与整体的、宏观的、长远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权利不但是自我维持的,还是国家安排的从本与源的角度而言,公民 权利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但从利与器的方面来看,人类社会必须从自然状态进入 政治社会,所以个人的权利必然也要在一定政治共同体内进行谋划。在这个从分 散的个体到紧密的共同体的过程中,黑格尔就发现了这样一个逻辑结论,即国家 是个人自由权的组织化与普遍化表现形式,而且国家可以说是个人达到其特殊目 的和权利的唯一条件。现代宪政理论也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光是权利主 体自身的事,国家也负有以积极作为形式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所以,权利的 份子是个体的,而权利的保障却是国家的。
到了现代经济社会,市场主体神圣的自由权也必须依靠强大的保护背景才 有意义,其自身的底气不足以完全自我保护,如孙斯坦所说: 市场本身只有人们 享受、使用权利的自由、也有自然形成相对公正的机制,但却没有保障权利公正 的必要外力,也没有形成进一步、更具全局性公正的能力。
对于供给侧改革而 言,权利的变动与影响已主要不是权利主体之间的事,而是在面对产业升级、企 业兼并等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情况下,在广大职工与公民的权益必然受到冲击 的前提下,对整个社会权利结构进行重新配置、重组和保障。这时,一个权利保 护措施的实质就是一项产业政策,一个劳动权的落实背后依靠的是一系列就业制 度。
具体到了有关供给侧司法案件中,一些有实际经验的法官( 如江苏省无锡 市人民法院法官卢晓燕) 在处理诸如企业破产转型的案件中,就不局限于个体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拘泥于当事人的诉求范围,而是以积极主动的心态,发挥 国家的司法权力优势,从多方面化解各种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并在更宏观的层 面上,联系到国家行政机关,在安置员工、创造就业权方面创造更多机会,在一 域中谋全局,这样一个国家主动谋划与保护个人权利的过程就是在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 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
不光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国家还应要运用行政与司法权力来全方位地 保护与维持个体权利。其实,在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政府必须在收入 分配、环境保护、市场引导、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各种主 动性作用。没有国家的积极作用,个人权利必然也是覆巢之下无完卵。所以,供 给侧改革不单是使权利免于权力侵犯的事,更是使权利与权力相协调的事,是权 利本源与权利保障相调和的事,只有达到这个调和与协调,权利才会有真正的落 实,也才是权利的最高真谛。这如马克思所说: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 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 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中国的供给侧改革不是对计划供给经济的恢复,而是在现代法治与市场经 济条件下对现代新型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对任何社会主体而言,任何利益的取 得都应是在权利思维下来进行。但中国的供给侧改革也已不是在传统自由主义市 场条件下发生的,政府的参与作用也已很重要。同样,权利保护已经走过了主要 靠自力救济阶段,让国家有积极行为而又不破坏市场自由性成了不变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在自身的宪政体制下,通过诸如国库行为、国家行为、公共职能行为、 国家卷入私人活动行为等诸多制度,实现了私人权利国家保护制度。而中国之所 以能选择供给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自身顶层设计能力、宏观调控能力、整体 治理能力的自信,在这种自信之下,作为公民固有的力量的自我权利意识,已经 有了强大的体系化保障与国家级保护。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已不单纯依靠自我救 济意识,其背后还有强大的权利供给体系: 更为完整的司法调解机制、更为合理 的职工安置机制、更为有效的破产制度、更为人性化的行政审批制度机制等,总 之,个人的权利一旦有了国家级保护与安排,那么就不光是权利的升级,也是国 家政策与宏观经济的落地。这样,在资源优化的背后我们直接看到的是土地使用 权、消费权的优化;
在产业升级背后我们直接感受到的是劳动就业权、经营权的 升级;
在去库存的背后我们的直接目的就是给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客体。
三、权利不但是私性的,还是公性的供给侧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力促 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优化,这就包括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让私人企 业与私人资本对公共产品建设的介入与参与。于是,在PPP (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融资模式下的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等这样有公私混合 特性的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之所以出现公私混合性,不仅是因为作为主体的一方政府是公权主体,更是因为产品、设施和服务都必须姓公,而参与主体 的一方及其权利的本性则必须姓私。公私混合的实质目的还是以高效率与高质量 的供给让民众能以低成本方式享受到医疗、交通、教育等方面更多的权利。
权利公私混合的实质,是权利扩散性意义上的,代表着私人资本与权利有 扩张的欲望与可能,也代表着一种政治的进步,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私人资本对 公共经营事业的参与以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实质目的是既激活私权利又更好规 范公权力。公权与私权的融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督民办,而是现代法治意义上 的私法对公权的限制与公权向私权倾斜的趋势。在这方面,德国的行政向私法的 逃避以及美国的国家卷入私人活动( State Involvementin Private Action) 就是一种 典型的形态。而中国当代的供给侧改革中的公私合融,不光是对现代法治原则的 响应,更是有着他丰富的内涵与结构: 给政府以民事化地位就会减小政府干涉市 场的机会与动机,因为规则化、规范性和可预期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会干扰市场, 有经济人思维的政府不会拒绝市场,有完整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政府会自然地迎 合市场,此外,对政府进行民事化约束,打破政府的垄断,就会降低制度交易成 本,消除有政府有染国有企业等特殊经济人的特殊身份,由此真正做到产业结构 的升级。
权利公私混合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混合性,本质上体现着权利 的社会适应性。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主体的出场以及公共性客体的出现,往往 让我们自然地把这些归于行政法这样的公法范畴。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特别是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纯粹的公法与私法不足以全面诠释这种行为的性质。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对所有合同做非此即彼的归类是不现实的,而且行政机关 并不是某种活动受公法支配,某种活动受私法支配,往往是一种活动同时受公法 和私法支配,公法和私法在不同情况中以不同的程度结合在一起。所以,诸如《政 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法( 征求意见稿) 》等法律,不但呈现出公私合体的特征,而且能 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和更为灵活的社会适应性。权利行走 于公法与私法之间,这实际上是权利本位性和基础性与权利的保障性和适应性之 间的协同,公权与私权之间达成一种协调与循环关系是现代权利的应有之义,权 利的生命力就在于一种协调与循环之中,这就如耶林所形象的描述那样: 客观的 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权利的公私混合性的法律意义是多重性的。在法的价值观意义上,权利姓 私又姓公并不破坏权利的本源性,而只会让权利有更可靠的公权保障基础,使私权有更大的公共融通性,让私权有更多的实现机会;
在立法意义上,适应于供给 侧改革的法律体系必然能使公民的民事性权利与行政性权利乃至一些经济性权 利能获得打包式的、一致性保护,这就要求法律本身的公私互融性,单纯的民事 性或行政性法律是满足不了保护权利需要的;
在司法意义上,公权力与私权力在 必要情况下对簿公堂也要成为一种常态,这是一种正常的博弈而不是对抗,因为 在法治观的的公私合融,实际上也是一种公私平等竞争的机会。
总之,在供给侧改革特别是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中,必然要求公法方法与 私法方法的灵活介入,要求公民的权利意识中必须有为公与为私的双重目的,要 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即是排他性的,又有公共服务性,要求多重主体能在土地、 公共设施等权利客体身上共存共用,以使社会优质资源发挥最有效的作用。
四、权利不但是见之于具体主体的利益谱系中,还是体现于整个社会的经 济活力之中从根本目标上看,供给侧改革是在宏观与整体层面上对一种力的追 求: 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有效供给的扩大,以增加经济发展的活力;
通过提高 生产及各种要素和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增添经济发展的增长力;
通过去库存、 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具体任务,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看,社会的真正活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与尊 重,任何经济活力与发展动力背后都必然是社会个体在自己各种社会权利与财产 权利目前所表现的积极心与向往力。所以,个体权利与经济活力之间必须也应该 是可以彼此交汇与融合的二个命题。也就是说,权利在供给侧改革中,既是个人 利益意义上的,也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为整个国家经 济结构的优化发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从法权意义上讲,供给侧改革的核 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 易费用,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8] 从某种意义上看,公民利益的保障与弘扬与经济活力的保证是一体的。当然,经 济活力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化问题,而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也是多方面的。因此, 从结构上分析,经济发展的基础力、助推力、潜在力都与公民各种权利之间有着 莫大的关系。也可以说,应该把人们的现实利益与经济活力联系在一起,并把经 济动力与法治能动结合在一起。
首先,把生产要素的优化与个人权利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力。
供给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过剩产能转化为优质产能。要完成这个任务,提升技 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这些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就是至为关键,要素的效率力 就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力。如果我们不把要素的效率力的提升寄托于政府的一家之力,而主要依靠法治与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力,那么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力量也 必然就是提升生产要素效率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生产要素的权利化或权利的 经济化是奠定经济发展基础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如资本的使用效率必须与各类企 业主体获得合理投资与其它金融权利联系在一起;
劳动力效率的优化离不开就 业权、教育权等的尊重;
土地生产要素红利的释放必须建立在兼顾国家、集体和 个人土地增值合理的分配机制内;
技术的创新肯定要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 点就如美国经济学家诺言所说: 投资新知识和开发新技术的盈利能力,需要有某 种程度的对思想和创新的产权。在缺乏产权的情况下,新技术便不可能来临。
其次,运用权利能动性激发企业家的积极心,为经济发展装上助推力。在 现代经济社会,市场的活动在极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家的活动。产业的升级、国有 企业的改革与社会公共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企业家的积极参与。在一定意义上说, 企业家的积极性决定着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活力,所以,习近平同志在为供给侧 改革指明方向时一直强调: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包容创新对传统利益格局的挑 战。企业家的积极性应通过企业的盈利本性体现出来,这样,以财产权为核心的 企业家权利体系就成了社会经济活力的风向标与助推器,对此,法国经济学家萨 伊指出: 如果财产既不是现实的东西又不是权利,那就不能说财产存在。只在财 产是权利和现实的东西的场合下,生产的泉源即土地、资产和劳动才能发挥其最 大生产力。当然,在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权利本身也就走出了个体性而让其自 身在社会中获得更大的生命力。
再次,鼓励完善消费权,为经济发展发掘潜在力。在供给侧改革视野下,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与拉动力。所以,国务院特定于2015 年11 月22 日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增加服务 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增加服务有效供给的 前提下规划消费权,实际上对消费权国家保护原则的升华,这把普通消费者的权 利由一个法律项变成了一个体系;
在经济潜力角度上建构消费权,又是对消费权 的实质性升级,使消费者不但在一般产品消费上享有权利,而且在服务消费、信 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品质消费等方面均拥有各种健康权、环境权、医 疗保健权等;
同时,消费权一旦与经济潜力联系起来,消费权就不再是一个静态 项,而是与经济平等权密不可分了,因为消费权背后诠释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社 会财富分配的影响。实际上,任何一个行业,都能对社会私主体的个体权利产生 直接的影响,以服务行业为例,就有研究成果表明服务业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 主要通过直接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和间接提高居民收入、减少分配差距 两条途径达成。所以,行业的发展不但能增进权利,而且还能校正权利。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人们对权利追求的动力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都对社会 发展起到了难以想象的作用,中国思想家孟子也指出: 有恒产才会有恒心。但权 利不光是内向化的,也是外向化的。在韦伯所论述的资本主义新教伦理中,基本 市场经济精神就不但是指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也是对整个经济成功的追求。
所以,就权利本身而言,个人逐利与对整个经济活力的期盼是一致的。马克思主 义政治经济学更是明确指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是不可 分割、相互依存的4 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都是彼此独立而又必须彼此平衡的。
马克思主义学说用法律权利理论来表述就是: 个人权利发展是经济生产的原始 目的,而经济活力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总之,中国的供给侧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 是一个平衡、中和与统合的过程,对法律权利的思考尤其需要这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