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民司法的陕西实践】 陕西司法

现代人民司法的陕西实践

现代人民司法的陕西实践 近年来,陕西各级人民法院面对司法工作面临的种种困难和挑战,按照司 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创新新方法,初步形成了把法治思 维与群众观点,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法治方式与群众自治,依法治理与道德教 化相结合的现代人民司法理念。其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探索推行的能动主义 “八四”司法模式,以社会、法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法治理念和模式上达成共 识为目标,以“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为载体,打通了法院运送公平正义到 基层、依法参与基层村组(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集中体现践行了现代人民 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效果。

能动主义司法模式秉承人本思想,以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 保障民享为目标,从制度构架上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 题。

(一)宏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 1、能动司法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体现的是一项司 法新政策。古往今来,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治国理政都有与当时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因素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 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 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

2、能动司法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理念,体现的是一种现代 人民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 以及如何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 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3、能动司法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体现的是一项 司法战略。历史告诉我们,能创造出属于自己民族的价值观和制度的国家,才能 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一个大国。。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型可能是确立中国大 国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二)中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社会治理体系 1、能动就是推动。切实转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理念,制定《服务保障富裕和谐新陇县建设的十条意见》。找准法院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 点,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期盼、新要求作为法院 工作的依据,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中心工作之中,坚持经济建设到哪里,司 法服务和保障就到哪里,实现审判工作与整个大局工作的良性互动,用法律手段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能动就是主动。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理念,制定《依 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平安陇县的实施意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 充分发挥审判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职能,精心参与构建打防结合的司法威慑机制,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司法手段营造公正权威的法制环境。

3、能动就是联动。切实改变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的局面,制定 《关于构建群众法务联动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信息资源联网、 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依法维稳联动、平安建设联创, 整合综治维稳资源,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4、能动就是互动。切实改变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作风,在工作指 导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以实现法官、社会、当事 人对法治共识为目标,建立法院与民意沟通协调互动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工作, 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准确把握群众需要,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不断提升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微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审判模式 能动司法倡导人的公正,物的公正,心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社会的 公正“五位一体”。

1、目标四为民。

在目标设置中,注意突出人本理念,拓展传统职能,体现司法关注民 生,审判服务民众的思想,从司法终极目标上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 谁服务的问题。

(1)关注民生。人民法院作为各类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和“泄洪道”,始 终处于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风口浪尖”。人民法院依法 公正、高效地调处各类纠纷,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 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以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中意义重大。(2)促进民主。能动司法是中国式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政治意 义上的司法民主,一种回应型的司法民主。要扩大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办案 程序,公开办案规则,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办案过程,公开裁判结果,让人民群 众切实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和公平,从而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3)服务民建。充分认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政治责任, 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按照最符合政策精 神、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审判、执行可能产生的连锁反 应和社会影响,审慎设计审判、执行方案,妥善运用工作艺术,使审判工作与党 和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的价值取向,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4)保障民享。通过司法活动,依法保障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促 进将国民经济“蛋糕”做大,为百姓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物 质保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无钱 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胜诉的群众能及时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改革发展 成果全民分享的目标的实现。

2、理念四转变 (1)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转变。要求法官要有哲学思维,全面、联 系、发展的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注重一般性兼顾特殊性,积极掌握管用的理论, 寻求治病的良方。防止处理案件手段单一、就案办案、简单下判将矛盾固定化或 者激化矛盾。

(2)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转变。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经济生活 的无限复杂性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再聪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所有 可能发生的纠纷,因而要彻底排除法官独立进行价值判断的想法并不现实。因此, 防止法官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思维方法。法律的适用不但离不开法官对法律进 行解释,当法律存在漏洞时,也离不开法官对制定法上的漏洞进行填补,以使个 案中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彰显。

(3)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转变。司法规则来源于社会实践,辨法析 理的直接目的就是案结事了,要防止法官死抠法律条文,为求法律效果而“削足 适履”,使判决裁定落入逻辑推理的泥潭。今年陕西高院在行政立案时,通过立案审查,提前介入,化解了大批官民纠纷,使党和政府保住了面子和权威,人民 群众得到了实惠和利益,皆大欢喜。

(4)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一般而言,法律智慧只能解决公平 问题,而司法智慧解决公正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有依法化解矛盾,维 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的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办案技巧及艺术, 而且还要有懂得社情民意、公序良俗,善于贴近群众,融入基层化解矛盾,因地 制宜、因人而异地排忧解难的丰富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水平能力。在审判中, 基于个案又超越个案,从更高的角度审视个案,用生动的语言说理讲法,注意法 律用语向工作用语转变,从而走出个案困扰,获得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作者:冯华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