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权利公平的行政法制度研究
实现权利公平的行政法制度研究 权利公平原则是控制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的行政法 原则。在现有的行政法法律规范中,虽有若干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权利公平原则, 但在大部分行政法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件中缺乏权利公平原则的体现,立法上权利 配置上也不合理。针对权利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现状与问题,本人 提出以下制度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主体的责 任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的行政人员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把权利公平原则作为审查行 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一、权利公平原则的含义及实现价值 权利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产 生利害关系或不利影响时,应当公平行政,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合理地处理好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求行政机关办事公道、不徇私、不偏见、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会正义要求及合理程序。[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要做到平等对待相对人,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坚持相同情况 相同对待。随着近来行政案件的急剧增加,“民”告“官”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机 关滥用权力,暴力执政,不公正执政成为其主要原因,因而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 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对待相对人,显得额外重要。实现权利公平不仅对保障 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现状与问题 1.权利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现状 权利公平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主要原则,立法者在行政法一些制度中已 经加以体现。《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资 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 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一规定 立法本意是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 应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 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2】实体性权利义务合理配置在行 政实体法中得到一定性体现,权利公平的实现从立法上得到重视。2.权利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的问题 目前也只有少数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原则,还有一些法律中还没有将权 利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 办法》第4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 作满十年的……此条规定使得男女在就业权方面就存在不平等情形。同时在立法 过程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由于自己不当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行政许 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享有颁发许可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行政机关由于违法颁 发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分配。
三、实现权利公平的行政法制度初探 针对权利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现状与问题,本人提出以 下制度建议:
1.制定符合权利公平原则的法律规范 由于现在行政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并未在权利分配上做到合理分配,成 为权利不能在行政法中公平实现首要原因,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出符合权利公平 原则的法律规范成为首要任务。把权利公平原则渗透到整个行政法制度中,做到 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比如,行政主体在享有法律赋予行政权力同时也应对自己 滥用行政权力而承担行政责任。制定出符合权利公平原则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实现 权利公平原则的第一步。
2.加强行政人员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不 利影响时,应当公平行政,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可能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作出了不符合权利公平原则的行政行为, 即使作出了不当的行政行为时,也没有一种内部追责的机制。若加强这种内部追 责,比如在考核行政人员业绩时,将其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数量当作 行政人员业绩的主要考核标准,除应受到内部行政处罚,还要记录到行政人员的 工作档案,这样可以来规制作出不当行为的行政人员。通过加强行政人员这种内 部管理制度来纠正行政人员不当行政行为,使之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主要考虑是否 公平处理了案件,而不是其它无关因素。3.把权利公平作为审查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立法不是万能的,立法不能保证任何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权利公平原则,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那么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解释活动时,应以权利公 平原则作为依据和基本标准,来弥补法律漏洞。新公布《行政诉讼法》53条规定 了公民只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但是立法者并未规定怎么去审查抽象 行政行为。那么在实践中,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法院可以以权利公平原则 为依据来审查是否合法有效。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如《行政诉讼法》第54 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 被告重新作出具有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 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的。”针对这条,法院也可以适当考虑把权利 公平原则作为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依据。虽然立法者并未把权 利公平原则纳入立法中,那么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行政 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权利公平原则。
作者简介:
唐盼(1988.08~),男,湖南祁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