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策略【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策略】

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策略

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策略 摘要:以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问题在司法判决 中的矛盾为切入点,结合教育学、体育学、法学相关领域知 识,采用文献资料、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对幼儿园体育活动 伤害事故归责问题进行探究,立足园方责任视角试图构建幼 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方案,为幼儿园体育活动建设与健 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学前教育;
幼儿体育活动;
伤害事故;
责任规 避 众所周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10-2020年)》指出,逐渐全面发展普及学前教育, 这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学前教育 事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出现诸多不同的问题,其中幼儿园体育 活动伤害事故与幼儿健康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然 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在实际 判决中充满矛盾。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压 力与社会舆论压力直接影响了幼儿园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此,拟对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规避方法进行探究,以 期在法律保障下使幼儿园体育活动得到健康发展。

1.幼儿体育活动常见伤害事故性质 幼儿体育活动是指在幼儿生长发育过程中,教师有计划、 有组织、有目的地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进幼儿身体 健康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其参与主体为幼儿、教师、管理人员、幼儿活动载体(器械),他们之间表现为 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是指在 幼儿园体育活动过程中因幼儿、教师、管理人员、幼儿活动 载体等一方或多方原因引发的致使幼儿受伤、致残乃至死亡 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事件,从法律角度看该群体行为特征属 民事行为范畴。而在幼儿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伤害事故, 一般可分为过错事故与意外事故两类。如表1所示,幼儿体 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性质分两种,导致伤害事故的因素包含幼 儿、教师、管理人员与幼儿活动载体等五类,其中园方过错 事故相对较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责任原 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解释:“在幼 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 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 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过错责任原 则适用于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处理。值得一提的是,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60条清楚解释为:“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 位适当给予赔偿”,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多例以过错责任原则 为主,公平原则为辅裁决学校无责任过错的学生体育伤害事 故,为此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充满争 议。2.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分析 根据我国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的初步调查统计,与 体育活动有关的伤害占到学生伤害事件的60%左右。根据 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发生的起因,一般而言,可将事故分 为“因人”、“因物”、“因意外”所致的三种类型。

2.1因人导致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根据《教育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有责任对幼儿实施管理和保护, 同时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也应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执行。幼儿体育活动中,涉及参与主体主要有幼儿教师、 幼儿、管理者三方群体。如表2所示,因园方幼儿教师、管 理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另一方面,因幼儿 (第三方幼儿)导致的伤害事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他人导致的体育伤害事 故也理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执行赔偿,如常见两幼儿争吵时 不慎发生事故,理应幼儿自行承担或者第三方幼儿承担赔偿 责任;
而受害者确要求园方作出赔偿,司法部门常以公平责 任原则判决园方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此类判决存在较大争议。

2.2因物导致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幼儿园发生因物导致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常有:运 动场地不达标、运动场地平整度不够、规划不合理或破旧设 施维护不当、第三方幼儿不慎等因素造成。如表3所示,园 方因场地不达标、不平整、规划部合理、检查不仔细等造成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应由园方承担赔偿,过错责任方承担赔偿, 该类判决无争议。然而,因幼儿自身携带物、因幼儿不慎遭 永久固定物所致的幼儿伤害事故在法律判决中常偏袒受害 者,该类判决有较大争议。然而,如何转移风险是园方需要 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2.3因意外导致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点规定, 学校已履行职责,无不当行为,则学生在对抗性或有风险性 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校方或园方无法律 责任。然而,专家学者们认为,司法判决中适用公平责任时, 法官往往根据当事人伤害程度和经济能力考虑到“弱势”一 方,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常使学校 处于不利地位。具体上讲,因人、因物、因意外只要事涉园 方即通常被要求承担部分赔偿。从表1、2、3、4可以看 出: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园方责任过错认定较为频繁, 当前幼儿体育伤害事故中园方、家长与第三方的归责划分没 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与公认的判决方案,幼儿体育活动的安全 问题未得到法律保障。

3.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策略 当前大部分幼儿园采用限制体育活动范围、降低活动难 度、保量不保质等“错举”来规避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但却剥夺了幼儿全面发展的权利。基于幼儿体育活动多样性与不可预见性特点,为避免或减轻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给 园方带来的压力,从“学校体育环境的构成要素分为学校体 育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行为环境和精神环境,实现要素 之间的相互协调运行”以保障幼儿活动健康为准点,结合国 情与幼儿园体育活动特点拟定以下整合性规避方案:
3.1加强幼体伤害事故科研,完善相关专项法规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问题在司法判决中存在矛盾:一 方面,未形成统一的判决方案,司法部门常以过错责任原则 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维护“弱势”方进行判决;
另一方面, 缺乏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来维护学校利益。因 此,为规避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幼儿园方应加强自身科 研能力,拟定符合幼儿体育活动规章制度,通过至下而上的 方式促进学校体育专项法的设立,维护园方利益。

3.2正视幼儿体育伤害事故,拟定规避事故方案 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学 校责任事故,正视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园 方牵头与教育部门、法律专家、保险部门、家长代表、幼儿 教师代表共同协商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规避方案。

3.3强化安全教育,幼儿体育活动制度化 幼儿园具有管理与保护幼儿的职责和义务,在保证幼儿 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教育与保育”为首要任务,因而,幼 儿园可将运动健康知识与紧急情况自救手段作为安全教育的一部分,实行定人定责、定岗定责的幼儿体育活动制度化 管理模式,教师岗位中将安全教育融入健康教育,健康教育 贯穿安全教育,降低幼儿事故概率,实现幼儿教育的全面性 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有较强的多样性与不 可预见性,其主要因人、因物、因意外而导致,其中园方责 任过错较为多见。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在判决中存在争议,幼儿园须正视事故存在的不可预见性, 可健康教育融于安全教育适时实施医务监督管理可有效降 低事故概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参保行为是规避伤害事故的 最有效途径。需要指出幼儿园不可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限制 幼儿体育活动范围或降低幼儿活动量,此举属侵权行为,同 时也违背了“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不利于幼儿健康的全 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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