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 司法改革意义

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

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 认识上述东亚社会法治模式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分析东亚社会背景下司法 改革的基础、目标与过程,并可能提供分析的出发点和认识工具。司法的价值或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正当性存在于法治的总体框架之内,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对司 法赋予的功能与使命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的法治历史与理念孕育着不同的司法价 值。而不同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又与不同的宪政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东亚社会, 法治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本质上是宪政体制转型的过程与表现,“它并不仅仅是 法院或检察机关或律师制度的单方面的改革。为了国民,国民满意的司法改革应 当是对司法整体的框架或根本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具有深刻的宪政背景。因为:
1。整个东亚社会正处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过程之中,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法 律体系面临着激烈的社会变革。经过金融危机以后,人们在反思中重新审视和思 考法治在东亚社会中的价值和功能,认识到法治改革的必要性。2。法治社会中 宪政体制的改革是基础与出发点。由于东亚社会文化与历史的特殊性,宪政表现 其价值的多样性,社会变革的合宪性危机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东亚 社会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多数表现为政治问题或宪法问题,从客观上要求从宪法的 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3。司法权或司法体制运作的基础是宪法,司法权首 先表现为宪法权力,源于宪法的授权。尽管东亚各国采用的司法体制不同,但司 法权的配置上都确立了宪法统一性原则,使司法具有合宪性基础。从目前东亚各 国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总体趋势看,各国普遍重视宪法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础地位, 使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过程具有浓厚的宪政色彩。4。在东亚社会,司法改革既表 现为法律问题,同时表现为确立政治体系与司法之间界限。由于东亚社会的改革 主要由政府来推动,司法与政治体系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本质上政治与司 法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切断司法与政治之间存在的不当利益,使司法保持其自身 的价值体系。因此,司法改革内容与具体步骤直接关系到东亚社会宪政体制的结 构与运行机制,涉及到宪政体制总体框架的调整与建构。因此,司法改革的进程 与社会效果实际上体现了宪政的意义与功能,不仅仅是司法运作的问题。下面以 韩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为例具体说明宪政与司法在东亚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关 系及其特点。

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目标 在韩国,司法是一种历史的概念。学者们 通常把司法分为实质意义的司法与形式意义的司法,并以形式意义的司法为基础 解释有关司法权的结构与运作机制。按照学理上的解释,所谓司法权指国家机关 作用中除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的作用,即属于法院的国家作用。

在韩国社会结构和法治发展进程中,司法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法的控制功能, 即为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而提供的控制功能;
个体权利保护功能,即根据法治国家发展的要求,为个体权利的发展提供保护;
法官的法律创造活动;
及时地消除 社会的紧张关系或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当然,社会生活中司法的功能并不是万 能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如司法或司法权首先受实定宪法的限制,宪法规 定了司法权的范围与功能。宪法同时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得干预的几个领域,如违 宪法律审查权由宪法法院行使、弹劾审判、政党解散诉讼、国会议员资格审查等 普通法院是不能审理的。另外,司法在功能上只能对有争议的具体纠纷案件进行 判断,不能对规范进行抽象的判断与解释。这种功能上的界限具体表现为:事件 性、诉的利益与事件的成熟性。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政策或政治性行为对司法也 产生一定的制约。韩国宪政体系中司法所具有的如上特点有助于我们从司法、司 法权的本质出发分析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功能。

司法改革首先面临的问题是 改革目的的确立,即为什么改革,改革的正当性是什么。在东亚国家进行的司法 改革中我们普遍发现改革目标缺失的问题。围绕司法改革理念或目标问题,韩国 的学术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政府与民间、学术界与司法界发出了不同 的声音,造成司法改革进程的缓慢与不确定性。在学术争论中,学者们认为,司 法改革的理念应当是追求和实现司法正义,使司法发挥贴近国民,为国民服务, 保障人权价值的功能。为人权提供保障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与使命。在这种理念的 指导下,韩国确立了司法改革需要确立的改革目标。大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目 标分为长期目标与中期目标,长期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
中期目标是:司法权 独立,推动法律文化的发展,机构与程序的完备,法官的培养与保护,自身能力 的提高等。总体而言,司法改革的目标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运营的民主 化,具体内容和标志是:在各种 司法程序中不仅保障各种权利与自由,而且要 消除司法服务的不公正性,实现司法福利的平等理念;
对消费者保护,经济弱者 法治主义原则的保护;
确立地球环境保护的新理念。二是司法程序的效率化,即 提高司法程序的效能,实现程序功能的迅速性、效率性、公正性与透明性。司法 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性是司法运作民主化的基础性观念,需要建立予以充分保障 的手段。三是司法服务的国际化。

上述三个方面的目标实际上体现了宪法的民 主与正义价值,是宪法价值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