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价值问题及教学模式改革(共7篇)
社会保障法价值问题及教学模式改革(共7篇) 第1篇:健全社会保障法发挥企业工会维权作用的探讨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 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社会保障法是为 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 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社会保障法和 企业工会维权对劳动人民和社会都是相当重要的权益保障。一、企业工会维权的现状 (一)工会维权流于形式,组织形同虚设 在目前企业工会中,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成立之初并不规范, 其内部的运行机制及各项管理也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工会的职能作用,以致大部 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都只是流于形式,职工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也鲜有选择 求助于工会,使得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可有可无。对保障员工切身利益上并不能 起到任何作用。
(二)企业控制工会,工会受制企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力的加大,人们为寻求赚钱机会,不 断在各个城市穿梭,导致社会劳动力的流动性不断加大,而大部分劳动者由于综 合素质有限,法律意识淡薄,沟通能力较弱,在遇到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 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在目前的企业中,大部分的企业工 会与企业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主要在于大部分企业虽然成了了企业工 会,但企业依然牵制着企业工会,掌握着企业工会的所有权利,而企业工会虽然 属于自成一体的部分,但在经营上依然需要依靠企业的支持,如此一来,企业工 会的任何事务仍旧是由企业说了算。因此,劳动者根本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导 致大部分劳动者只能打碎牙往自己肚子里咽,而少部分的劳动者因忍不下这口气 而聚众闹事,引发各种劳资纠纷事件。
二、健全社会保障法在企业工会维权中的作用(一)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不想 缴纳社会保险,而希望把社保金额放在自己手中会更加放心。而企业是以企业自 身的利益为核心,工会组织是以职工劳动者的利益为核心,两者是处于相对矛盾 的状态的。因此,企业不可能在自己的内部建立一个与自己对立的组织,而企业 工会作为一个维权组织,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职工的利益,所以,在这样一 种情况下,企业工会应需要变换维权的方式,采取灵活的手段来化解企业与职工 之间的利益矛盾,从而达到既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又能够维护职工的利益。因此, 在社会保障法的支持下,企业工会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 系,并拟定具体的条例,让企业和职工都能够清楚自身的权益和义务,达成一致 的目标,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也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二)有助于完善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工会必须不断完善维权机制,完善《工会法》 制度,才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维护职工的权益。(1)开展企业工会联合交流 机制。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工会职责,不断进取,改善自身工会的不足,通过别 的企业工会进行交流,取其之长,补己之短,也可以联合同一地域的企业工会, 共同商议企业维权对策,寻求全面、更有力度的维权方案。(2)举行选举制度。
工会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等活动中,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劳资决策和 管理监督,同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职工目前的权益状况,以维护职工的劳动 权利保障。(3)企业工会独立。企业工会可以尝试脱离企业管制,同时寻求政 府机构的帮助,让企业工会有职工维权的工作目标的相对独立的环境。在工会经 费管理上,建立健全规范性、标准性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使用金钱, 尽量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
(三)有助于加强企业工会的维权工作 企业工会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交通枢纽,企业需要勞动力,职工需要 加薪资,都需要经过企业工会。因此,在社会经济的促使下,劳资关系越来越严 峻,企业工会必须满足双方之间的要求才能够维持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劳动权益。
所以,首先,企业工会要不断提高企业工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法律意识,培养企 业工会人员化解和斡旋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的矛盾,解决其中的劳资纠纷;
其次, 要组建一支精干专业的权益维护团队和解决劳动纠纷的团队,专门负责企业利益、 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以及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以此来提高企业工会的维权工作效率。再者,企业工会内部要经常进行各种培训,如法律制度、劳 动法等的培训,加强工会人员的此类意识,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培训,以便更 好的展开和加强劳动关系保障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4)拓展工会维 权方式。企业工会应不断创新新的维权方式,如建立职工维权站、职工权益求助 箱、维权意见箱等,来加强维权工作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权益保障。
三、结语 企业工会是职工劳动者重要的权益保障机构,因此,企业工会应不断 的完善自身,以职工权益维护为出发点,切实履行工会职责,帮助职工谋取福利, 保障职工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杜建霞 第2篇: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分析 作为我国基础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规范社会 秩序、人民行为,调整社会保障主体的法律关系都有着重要作用,有效的社会保 障法能够规范我国保障制度的建设行为,并有效运行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并 可以调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法可以为以上工作提供基础的法理支持。以目前我 国的社会情况来看,保障制度作为人民收入的再分配内容,建设社会保障法与社 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分不开,并配套推荐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也需要将保障法的建设纳入到基本的经济发展、政治建设和法治背景中。如今, 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全社会全力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法也是社会进行全面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从依法治国背景 考虑法制建设问题,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发展都是十分 重要的,而且关系到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设社会保障法的每一 个步骤都一定会成为社会各界的热点。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是社会保障法制 不够健全,也可以说是国家法律体系之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之一。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的现状分析 党的十八届以来,对于深化社会改革和推进国家法制建设都得到了应 有的重视,并根据具体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但是,我国在建设社 会保障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下面将针对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一)立法方面现状分析 首先,我国的法制建设程度并没有实现均衡法制,因此保障法的立法 层次比較低,影响了法制化进程。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 设完毕,但其中还是有个别问题存在,其中,《养老保险条例》等基本社会保障 法就没有出台,因此,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中心的行政法规目前还缺少一定的规范 形式,需要从救助标准、程序等各个细致的具体环节进行细致地逐一展开,而且 我国社会基本福利方面也没有出台过基本的法律和法规条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 读和解决是受限的。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基本的公平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无业人员多属于自愿参保,农民工和非公有组织 的员工等自由灵活工作人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群,多数地区遗漏了这部分 人员,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的问题,社会弱势群体的 突出矛盾在于基本的生活问题得不到根本保障。[1]第三,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 法比较滞后,无论是制度的改革还是构建,都是通过试点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从而形成常规的立法方式。由此可见,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 系已初步成型,但社会保障建设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改变以往的套路,要注意 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突破,要进行提前的修改或授权,及时总结问题,并且 根据反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严格执法提供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二)执法方面现状分析 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方针下,社会保障法规的执法比较严谨,但仔细考 虑,依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工作还不健全, 不仅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没有被厘清,因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层次都比 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另外,各智能部门对于社会保障的权责没有 划分清楚,进而导致全国的城乡医保都存在争议,进而无法有效推进社会保障制 度的建设工作;
其次,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了社会需求的满足,政府承 载的责任过重、实务过多,因此政府部门无法适应全民参保、人口快速流动现状;
第三,人民参保权责不公平,例如,“企业职工在缴纳保险的费用过高、责任过 重,人民承担的财务压力大,过重,使人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司法方面现状分析 在司法方面,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救济渠道与途径都过于分散,由 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涉及到不同的主体,既是公法,也是私法,这种法制双重性 影响了行政与劳动的争议程序,进而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的实效性,这是有悖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目的和基本施行要求的。[2]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薄弱的原因阐释及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 通常所指的社会保障法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综合系统作为支撑的,通 俗来讲,社会保障含有救助、保险、福利、医疗等很多个方面的制度体系,而目 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法建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多是因为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 与体系缺失造成的。此外,我国当前的情况是仅仅出台了初步的社会保险法,但 在其周边领域的立法是空白的。究其原因,这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 健全,进而使保障法的建设遇到重重困难,阻碍了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的加速推进, 影响我国的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工作,对于专门的救助法和福利法等应该 加快速度构建,进而改善现有状况。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不高 说到立法层次,高水平的立法层次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是可以为 社会难题提供保障和解决方案的体系。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大多数的社会保障 法律还停留在规章、条例上面,这样的层次显然是不足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的。
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国家出台了《暂行办法》、《通知》、《意见》 等制度性文件,但无法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而说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难 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3]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约束效力的有效发挥,也导致了 国家法律不能尽快形成,又进一步影响了成熟规章制度的建立,从而形成了恶性 循环的模式。例如,“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等事关民事 民生的保障法律都处于‘暂行’的范围内,以小见大,是过的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 严重影响了保险法的建设。再如,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但至今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其余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都比较低, 而且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或妇女、老年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当前面临的 重要难题之一,要想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还需要进一步实践的深入探索,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对策。” (三)立法环节滞后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确立远滞后于制度的建设,在社会保障法的确立过程中,主观部门采取的是“试验、总结、推广”的模式,虽然“三位一体的”立法模 式对于法制改革进程的推进有一定意义,但客观上影响着我国基础社会保障法建 设成效。此外,我国当前有一些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已建立,但法案却迟迟没有出 台,进而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出现了不稳定等问题,尤其是人民担心社保制 度不断变化,因为心存疑窦,所以对于生活苦难的人民来讲,哪怕买一根针也要 仔细考虑,进而导致了一部分人民不敢消费的现状,那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就不 是制度建设的支撑条件,而成了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桎梏。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才能够有效地改善当前的社会保 险问題,进而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首先,相关部门要重视立法程序,在当 前社会保险法律条款基础指上,升级原有的暂行办法和条例,根据社会现实问题, 增加补充条款,如建立《社会救助法》等具体法律。其次,还要建设《社会福利 法》、《军人保障法》等,应专门的法律保证相关人员的权益,并严格按照社会 保障法的建设过程和要求,尊重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为下一步的改革预留完善空间。
第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和改革都要充分结合国家法律顶层设计,确定法律 形式,规定改革路径,进而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完善法律的发展阶段,丰富具 体法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