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含义及特征 1.国际法的含义 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 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 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 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但是,并不是 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 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 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 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 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 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 为规则。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 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 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 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 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立法方式不同 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 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 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 (国际习惯)。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2)生效条件不同 国际法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方能生效,得到国家的承认就意味着得到 该国国内法的承认,它是体现各国家的集体意志的。而国内法则是由该国家的立 法机关制定,经过该国一定人数的公民通过即发生效力,它体现的是该国的国家 意志。
(3)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一旦生效,其适用范围是世界上明确承认国际法的所有国家;
而国内法则只适用于该国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只调 整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其他国 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调整一国权力下的国内成员之间关系即自然人之 间、法人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实体间的关系。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只能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强制措施来保证。一旦有 人破坏国际法,某个或者几个国家,甚至也可能是整个国际社会就会遭到非法侵 害,这时就需要整个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制止打击违法行为,使国际法得到维护 和执行,使违法者回到国际法的立场上来。国际上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它没有强 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的实施除依靠各国自觉遵守外,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力量。
国内法依靠国家权力之下的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内的军队来保证遵 守和执行。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内法有时也可以变成国际法,其成立的条件是该国内法要得到多数 国家的承认;同时,国际法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能渗透到国内法当中,成为该国内 法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宪法和一般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们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与一般法律冲突时,优先执行国际法。如 果不遵守、执行国际法,就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四、国际法的作用 1.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一方面,国际法作 为行为规范,为各国间互相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 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 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决是否脱离和违反国际法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 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是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 国际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减少国际纠纷。国际法是主权国家 通过一致协商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 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的特权国家存在。一方面,国际法是各国家参与制 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 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单个的 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 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他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 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 施。
3.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确立世界各国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
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规定了权利与义务, 国家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 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
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将国家间的具体权利与 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由各国予以遵守,有利于防 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 友好关系。
作者:李彩琴 来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 200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