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自治【大学自治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的发展】

大学自治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的发展

大学自治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的发展 一、政府与大学关系:一个关系系统 序参量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是一个系统论概念,是系 统演化过程中的一个状态参量。因此,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不 是一种系统,就成为了“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 序参量”这一命题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1. 系统科学已由传统的“实体”实在向“关系”实在 转变 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观念,“实体”作为哲学 的最基本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和独立存在的,一切其他范畴都 必须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具体性、个别性是其特点之一。在 形而上学哲学观中,“实体”是通过经验性常识来进行感知 的。如:当一个人看到一只老虎吃肉时就得出世界上所有的 生物都只吃肉的结论;
然后从这一结论进而又得出另一个结 论,即所有的生物获取能量,都是为了生存。显然,这种思 维方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无独有偶,物理科学也承认上 述实体观念的本体论意义,并以此为起点,把形而上学的实 体观念向日常不能直接感知的领域扩展,建立起了高层次的 实在观,然后再反过来,对在狭隘经验域中形成的观念进行 反思与修正。于是,从17世纪开始,建立在科学实验基础上 的分析还原成为以机械论为代表的近代自然科学主要研究 方法,表明世界统一于物质“实体”,整个世界都是由最简 单的物质质点所构成的。这种把世界多样性抽象为简单统一性的方法就是近代占统治地位的“实体中心论”的典型表现。

因此,曾经的传统科学充斥着物理实体,其主要任务就是不 断寻找各种始基和简单要素。

贝塔朗菲一般系统的诞生改变了人们上述认识世界的 方法。一般系统论的“系统”、“整体”和“整体性”的思 维方法,把此前被视为形而上学的概念变成了一个可定量描 述的、可实证研究的科学概念。机械论的整体等于部分之和, 在系统论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即通过协同,部分之和还可 以大于整体。而整体性被看作是一系统区别于其他系统的一 种规定性,反过来说,一系统之所以区别于另一系统,只是 因为系统都是作为具有整体性的东西而存在的。因此,一特 定的系统,总是伴随着其特定的整体性。路德维希·冯·贝 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说:“不管怎样,我们 被迫在一切知识领域中运用‘整体’或‘系统’概念来处理 复杂性问题。这就意味着科学思维基本方向的转变。” [1 ] 而无论是“系统”也好,还是“整体”和“整体性”也罢, 都属于关系属性。同时,建立在机体论基础之上的一般系统 论研究方法是非还原论的,注重的是“实在”里面本来固有 的“关系”特征和整体性。贝塔朗菲说:“我们反对还原论 和把现实看作‘无非是一堆物理粒子……’的理论,与此不 同,我们把科学看作是一些‘透视法’,这种透视法是具有 生物的、文化和语言秉赋和局限性的人创造出来对付宇宙 的。” [2 ]另外,在传统科学中,“部分”倍受关注,“整体”和“整体性”却往往被忽视。基于此,一般系统论以及 在其基础上创立起来的控制论、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协 同论等一系列系统自组织理论,一并向人们揭示:世界的统 一性不仅仅在于物质“实体”方面,而更本质的是在系统的 结构“关系”方面。因此,系统理论从哲学实在的角度,实 现了从传统的物理“实体”实在向系统科学的“关系”实在 的转变。

综上所述,政府与大学关系就是一种系统,是一种关于 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的关系系统,在系统理论的研究中我们 可以称之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

2.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属于系统科学中的一般关系 大学自欧洲中世纪诞生起就与政府建立起了关系,教会 试图把持对文化的控制,主教委任校董或总监对大学实施管 理;
政府总是用交税、提高日用品价格等各种方式干预大学, 甚至不惜动用警察等国家机器。因此,彼时的政府与教会都 试图与大学建立起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大学惯用罢 课、迁徙等方式极力抗争,并在教皇、地方教会、封建王权 间的微妙关系中往往实质性地获得了一些自主权。从而,大 学自治传统得以形成并作为大学的一种文化资本得以固化。

但即便如此,大学与政府还是建立起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 通关系。自治城市能够从大学的存在中得到诸多好处,如“他 们是一批可观的经济主顾,而且能为培训政府顾问和官员提 供场所、并为城市带来赫赫声望” [3 ]等;
大学也争取到广泛的特权,包括:免税免役权和司法审判权、颁布任教特 许状和授予学位权力、罢课和迁校权等 [4 ]。自此,政府 与大学的关系就从未间断过。14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逐 渐形成,大学陷入到了政府和教会对大学的撕扯之中,此时 民族国家的政府羽翼渐丰,势力不断增强,大学诸多特权被 渐次取消,从而大学渐被政府牢牢控制。此时的巴黎大学已 完全“沦为国王的掌中玩物” [5 ]。而且,随着中世纪大 学的不断衰落,政府已逐步创建起了由封建王侯参与之下的 真正公共性质的学校。这一时期,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控制 与被控制的关系。之后,随着洪堡柏林大学和范·海斯威斯 康星大学的建立,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陆续 得以确立,政府与大学关系也逐渐由政府控制逐渐走向两者 合作。

二、系统理论中的“序参量” 序参量(Oder Parameter)是科学家在系统理论研究中 提出来的一个系统自组织理论概念。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 哈肯(Hermann Haken)认为子系统的合作形成序参量,而 序参量形成后又支配着系统大量子系统的行为,从而主宰着 系统的演化进程和结局。因此,序参量是反映系统有序程度 改变的状态参量 [6 ]。

我们知道,任何系统的子系统的运动都会有两种运动趋 向:一种是子系统自发的无规则运动,如热运动,这种运动 是在世界中本来就存在着的,只能使系统从整体上呈现出混乱和没有结构;
另外一种是由子系统之间的关联耦合引起的 协调运动,这种运动能驱使系统形成特定的结构和功能,从 而走向宏观有序。而系统究竟处于何种状态则是由这两种运 动趋向的相对关系决定的,即由占据主导地位的能量趋向决 定该系统的状态。序参量的形成表明系统内子系统之间的合 作与协同占据了主导地位。序参量形成的情况下,虽然系统 里子系统的无规则运动仍然存在,但这些无规则的运动会服 从于以序参量为主的运动。这正像“大江东去”的各个水分 子,一方面存在着热运动,另一方面又都融汇到东去的大潮 流之中,即融合在序参量支配下的运动模式之中。显然,一 旦序参量形成,系统内大量子系统的行为再也不是不受约束 的了,而是一个受序参量支配的役使过程。

哈肯的协同论指出,在复杂系统中,整个系统的有关信 息将由序参量向我们提供。当系统的宏观行为改变时,这一 点尤为明显。系统运动发展过程中的状态参量,按它们各自 在系统演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生存较短时间的量也叫快弛豫变量,亦称快变量或稳定模, 它们在系统演变的过程中稍纵即逝,犹如过眼烟云或昙花一 现;
一类是生存时间较长的量也叫慢弛豫变量,又称慢变量 或不稳定模,对系统的整体演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数 量上看,描述系统子系统各个行为的大部分参量均系快变量, 而慢变量为数极少,往往只有一个或几个。一般说来,序参 量是生存较长的量,支配着生存较短的量。也即事物的演化受序参量的控制,演化的最终结构和有序程度决定于序参量, 即生存较长时间的量。

三、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参量 既然政府与大学关系是一个关系系统,属于系统理论的 研究范畴,那么,大学自治究竟是不是这一系统的序参量, 则需要在厘清大学自治本质内涵的基础上,弄清大学自治是 否具备作为系统序参量所要求具有的各种特性。

1. 系统中序参量的判别 不同的系统序参量的物理意义也不同。比如,在激光系 统中,光场强度就是序参量。在化学反应中,取浓度或粒子 为序参量。在社会学和管理学中,为了描述宏观量,采用“测 量”、调研或投票表决等方式来反映对某项“意见”的赞成 或反对,这种反对或赞成的人数就可作为序参量。那么,为 什么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呢? 根据前述所言,要成为支配系统演化的序参量,就必须 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由系统内部大量子系统在竞争与协 同作用中产生的集体模式,并且能够进一步支配系统中大量 子系统的行为和运动;
二是基本贯穿于系统演化过程的始终, 因而它本身必定是寿命长的变量;
三是能够度量系统有序程 度的变化,因而它是反映系统从无序到有序以及从有序到新 的有序的变量;
四是极其活跃的“革命性”因素,系统内的 变化总是首先从它开始,它的变化又总是支配着大量子系统 以至引起整个系统的变化 [7 ]。2. 大学自治的内涵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不断地变化 着。很显然,现今的大学自治内涵已远非是中世纪大学时期 的大学自治。罗伯特·伯达尔(Robert Berdahl)把现代条 件下的大学自治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自治,另一类是程 序性自治。所谓实质性自治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学或学院 拥有制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的权力;
所谓程序性自治,是 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学或学院只拥有为实现自身发展目标 和计划而决定有关措施的权力 [8 ]。实质性自治更接近于 中世纪大学时期的自治,不过,现在也能找到相近的版本。

如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对大学自治权力 范围的界定就是如此,这份报告认为大学自治应主要包括:
其一,制定资金使用于特殊的目的;
其二,支出费用仅受审 计上的监督;
其三,决定大学雇员的分配、工作负担、薪资 升迁;
其四,选择教师、行政人员及学生;
其五,建立有关 登记学位授予、开设课程及发展计划上的学术政策;
其六, 形成有关学术自由、成长比例以及研究和服务活动的行政政 策等 [9 ]。而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大多集中在程 序性的自治领域。如,英国教育家埃里克·阿什比(Eric Ashby),将大学程序性的自治要求和范围归结为6个方面:
其一,在学校管理中抵制非学术干预的自由;
其二,学校自 主分配经费的自由;
其三,聘用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 自由;
其四,招生的自由;
其五,课程设置的自由;
其六,决定考试标准方式的自由 [10 ]。

但无论如何,自治是大学的天然特性,中世纪大学传承 下来的大学自治已成为大学一种文化资本用以抵御各方对 己实施干涉与控制的“大学之盾”,自治的实质性和程序性 只是作用发挥程度的区别而已。

第一,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各子系统竞 争与协同的结果,并且能够进一步地对该系统中其他子系统 起支配作用。

首先,大学自治反映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子系统之 间的竞争。一般而言,系统中的要素为了保持各自的个体性, 必然会处于相互间的竞争之中,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要素 尤其如此。政府、大学分别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两大 要素,很显然,它们各自都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政府处于 社会组织的上层,惯于以一个强者、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喜 好凌驾于包含大学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之上;
而大学则常以 “学者社团”自居,乐于坚守其自治传统,坚持学者应自己 管理自己的事情,竭力排斥政府对自己的控制。于是,这种 个性差异导致政府与大学二者间的竞争,甚至是冲突就在所 难免。中世纪大学曾不惜以迁徙校址、罢课等方式与当时的 各政府要素展开竞争,国王则常常以卫队横加干涉;
民族国 家成立后,政府更是从司法的高度明示着对大学控制的合法 性。因此,大学自治背后蕴含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政 府和大学两个要素的相互竞争。同时,大学自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毋庸置疑,政 府与大学关系是一个关于政府让大学如何发展的问题,在这 一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政府,它和大 学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就是要通过发展高等教育 来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说明,政府 与大学关系系统中存在着同一性,即该系统的统一性。自然 而然,基于这种统一性,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政府和大 学要素就会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产生协同效应。

实际上,我们这里讲的大学自治不仅仅是指一种大学理 念,更多的则是指一种实实在在的大学自治程度,即大学自 治度,也就是大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很显然,大学 自治度的达成,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政府要素和大学要 素相互竞争与协同的结果。竞争中有协同,协同中有竞争。

只有竞争没有协同,大学与政府会无休止地对抗下去;
只有 协同没有竞争,要么大学失去个性,要么政府失去个性,这 很难想象。因此,大学自治(度)绝非大学单方面意志的体 现,它既是大学与政府竞争的结果,更是政府与大学协同的 结果。也即,不论如何,大学自治(度)是政府与大学竞争 与协同的产物。很显然,这个大学自治度已然成为一种规则 被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 所认可与接受,这种“规则化”的大学自治度必然也会反过 来制约和支配这一时期这一国家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 各子系统的行为。第二,大学自治贯穿于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化过程的 始终,是系统中的永恒变量。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概念。追根溯源,大学自治萌发于 基尔特(Guild)性质的中世纪高等教育行会组织(“stadium universitas”),而且这种自治是由当时自治城市自动派 生出来的,与当时的城市自治当局并未形成一种强制性的关 系,与当时的封建王权和教会更无关系。只是随着学生阶层 的出现和职业型教师的出现,而使高等教育行会组织规模不 断得以扩大,特别是其重要性不断提升之后,当时的教会、 王权和自治城市或公社等各政府要素才开展对大学控制权 的争夺,从而也就真正形成了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问题,大 学自治也就随之成为了影响政府与大学关系演变的变量之 一,中世纪大学也确实在教会、世俗王权和自治城市之间的 微妙关系中觅得了较大的自治空间。虽然这种自治并非完全 意义上的大学自治,但中世纪大学争取自治的传统已作为一 种文化资本和大学的内在逻辑,为后世大学用以抵御政府等 外部力量无理干涉的有力盾牌。现代美国教育学家布鲁贝克 也认为:“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 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 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 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11 ] 的确,作为一种理念的大学自治一直贯穿于政府与大学 关系演化的始终,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具体内涵。到了洪堡柏林大学时期,随着大学科学研究职能的确 立,“教学和研究自由”已成为一种大学原则,在此影响下, 学术自由成为了大学自治的具体目标,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也自此实现“双剑合璧”,大学自治的内涵也自此得以扩充。

此时的国家、政府与大学关系已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正如 洪堡所言:“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 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 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 [12 ]时至今日,大学自 治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着。现今的大学自治被公认为须有 限度,没有政府不干预的大学自治,大学自治须与大学自律 相结合 [13 ]。

因此,大学自治伴随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始终,是 一个现实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概念,更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 概念,无疑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一个永恒变量,生命 力极其旺盛。

第三,大学自治是度量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有序程度的 显著参量。

同时,大学自治还度量和反映着一国不同历史时期政府 与大学关系的演化进程。如文化国家观下的德国,其大学的 “双元管理体制”历经时代变迁,伴随着国家管理能力的衰 减,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在“减法”中渐弱,大学自治在“加 法”中渐强,最终代表大学自治的“团体大学”结构取代“官 僚—教授”大学管理模式中的“教授大学”传统结构。因此,大学自治见证了德国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进。

英国和法国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且,世界范围内的政府与大 学关系的趋同,都是可以用大学自治来进行度量的。

第四,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极其“革命性” 的因素,系统内变化总是首先因其引发,其变化又总是支配 着系统大量子系统以至整个系统的变化。

毋庸置疑,从系统的稳定性来看,大学不失为是政府与 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动乱分子”。一般而言,政府与大学关 系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来源于系统中政府和大学等子系统 的竞争。而大学自治伴随着大学的存在而存在,其理想型的 终极目标永远可望而不可及,大学时时守护和不断争取着更 大程度的自治。因此,大学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竞争的 源泉,其竞争的目的就是要无限接近其理想的大学自治目标。

但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是一对现实的矛盾,二者此消彼长, 大学自治度的扩大则意味着政府控制度的减弱,政府与大学 关系则向前推进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自治的“革命 性”是不言而喻的。世界大学发展史对此已作出了充分的证 明,甚至,因为大学引发的政府与大学关系问题最终波及到 了整个社会层面。如:因不满大学硬件设备赶不上学生人数 增加的速度,法国于1968年爆发了不满政府的学生运动,要 求进行教育改革,继而由于工人和政治领袖的加入,使得学 潮演变成“五月风暴”,成为整个社会的危机,最终甚至导 致国家的政治危机。不仅如此,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变化还首先由大学自 治引发。一般而言,一定的政府与大学关系基于一定的大学 自治与政府控制的平衡,但只要有政府控制的存在,就会有 大学不断的自治诉求,因为政府出于自身需要对大学的控制, 无论如何都会影响到大学按自身内在逻辑去完成自己的使 命。因此,大学在与政府的竞争中总是处于先手位置,并影 响着整个系统的变化与发展。

综上所述,大学自治具备作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序参 量的所有特性,无疑当是这一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

四、大学自治与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 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序 参量的事实已十分清晰,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真正发挥其在 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构建中的应有作用呢? 1. 大学自治有效推动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 大学自治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大 学自治都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起着十分积极的推 动作用。从行为的角度看,大学自治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 中起着“革命性”的作用;
从理念的角度看,大学自治具有 很强的号召力,是大学抗拒政府控制的文化资本;
从程度的 角度看,大学自治反映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状态, 向前、停滞不前抑或倒退,从而反过来影响政府与大学关系 的演化。也正是在上述三种意义上的大学自治的作用下,大 学才与政府形成竞争关系,并在彼此的竞争中,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在一番博弈之后,各子系统最终实现协同,大学 一方往往会有所斩获,政府一方往往会有所让步,系统新的 平衡和有序得以建立。但大学自治引发并形成的系统新的平 衡只是暂时的,随着大学自治要求的常态化,新的一波竞争 与协同会接踵而至,如此往复,不断地推动着政府与大学关 系系统的不断演化。

由此看来,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是一个在大学 自治的影响和作用下,从一个平衡走向另一个新的平衡的过 程。因此,大学自治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起着积极 有效的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此已给出很好的证 明。法国的“五月风暴”直接发动了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引 擎,政府即时颁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法》,加强了法国大学 的自治,推动了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发展;
“施潘事件”虽然 没有动摇德国国家对大学实施强力控制的“阿尔特霍夫体 制”,但在20世纪90年代大学内部自治性组织结构的得以确 立的情况下,德国大学成为真正的“松绑的大学” [15 ], 大学自治成为这一变化的真正推动力;
等等。

反观中国,近现代大学属外生后发型,起步较晚,至今 也不过百余年。相应地,大学自治成为一种舶来品,很难在 中华大地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即使真正的大学自治曾经 在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出现过,但那也只是在政府无能为力时 的机会主义,持续的时间较为短暂,并未建立起稳固的政府 与大学关系模式,因而,具备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度,其政府几乎一直把持着大学的生死存亡。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社 会主义改造时期,大学被作为经济部门服务于国家建设;
之 后,更是出现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育革命对大学 的极端摧残,校舍被破坏,教授当做牛鬼蛇神被下放,大学 几乎名存实亡,何谈自治?!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大 学自治在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作为序参量的支配与 役使作用,基本无用武之地,大学自治对中国政府与大学关 系推动作用的发挥十分有限。

不过,虽然大学自治在推动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 化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大学自治在中国的土壤上毕竟还是 在生长,尽管这种本土化的过程极为缓慢。不过,根据自组 织理论,作为序参量的大学自治,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演 化中的慢弛豫变量,其生长速度本身也应是极为缓慢的,这 是政府与大学关系成为世界难题的症结之所在,也是其魅力 之所在。从中世纪大学时期的大学自治理念的诞生,到洪堡 柏林大学时期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实现“双剑合璧”,经 历了六七百年;
诞生千余年来,大学自治也还在西方国家的 土壤上生长着、发展着。因此,作为序参量的大学自治对政 府与大学关系的影响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 大学自治也在对和定将继续对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产生积 极的推动作用。

2. 大学自治与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构建 诚如上述所讲,尽管缓慢,大学自治一直在推动着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演化,并对某一历史时期的中国政府与大 学关系构建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 动作用,一是要坚守大学自治理念,此乃前提与基础。中世 纪大学是大学自治的原型 [16 ]。虽然由此萌发的大学自治 理念已历时近千年,从当时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到现如 今的大学,虽然其形态、组织结构早已迥然相异,但大学的 基本精神——对真理的探求始终如一。现代大学策源地的柏 林大学,洪堡明确地赋予了现代大学仍然不受外部力量控制, 需按大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大学自治内涵,倡导以“教授治校” 为核心的学术自由,发展了大学创造知识的职能。美国威斯 康星大学时期,范·海斯更是发展了大学的传播知识、服务 社会的职能,丰富了大学自治与社会需要紧密联系的新内涵。

因此,从古至今,大学自治理念是以知识为中心的。

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随着大学功能的多样化,特 别是大学作为一个实体与外界社会的不断增多,外界对大学 的冲击越来越大,逐利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学整体本身及其成 员与外界交往的原动力,大学自治理念趋向功利化,自觉迎 合市场似乎成为大学自治的应有之意。尤其在中国,由于受 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民主思想与民主精神高度缺失,大 学对市场和政府的依附性更是明显。如果这种变了味的大学 自治理念常此以往,得不到及时纠正的话,势必使大学完全 听命于市场与政府,使大学成为功利化的奴婢,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的大学自治,也万万不能在构建大学自主型的中国政 府与大学关系中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而且不仅不会,反而 会使政府与大学关系向着更加僵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坚守 大学自治理念也包括大学敢于提出正当的大学自治诉求。只 有大学不断地提出自己的自治要求,才会不断地与政府形成 竞争关系,达成协同,从而真正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 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7 ]。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 动作用,二是要不断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此乃根本。一定 的结构决定一定的功能。要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就要建构起 合理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即大学自我治理的结构。关于大 学的内部治理问题,世界各国不同的国情也决定了各国不同 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比如英国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大学治理 体系和以副校长为中心的大学管理体系 [18 ];
法国在校务 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科学委 员会、学习和生活委员会的大学内部治理机构 [19 ];
美国 由大学董事会、管理部和教授会组成的大学管理体系 [20 ] 等。考虑到中国之具体国情,笔者甚为赞同郭平在其博士论 文《我国公办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中提出来的“党委领 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党委 领导是指将以前的“委员会制”与“一长制”相结合的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保证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大学 校长在大学中具有重要和特殊的地位,“大学校长是大学发展的统帅和灵魂”,“一个大学校长往往直接影响一所大学 的兴衰”,“每一所成功的大学无不与一个优秀的大学校长 相连” [21 ],中国大学也无疑需要强化校长治校。如果说 “党委领导”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校长治校” 是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那么,“教授治学”则是 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根本。实行教授治学,有利于实现 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互平衡。

在此,还要特别提出来的是,虽然政府也是影响大学自 治以及大学自治能力提升的因素之一,但改善大学自治与提 升大学自治能力最为主要的还是在于大学自身。目前,“党 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已在一 些大学建立起来,但个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一方面 大学行政化,造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严重失衡,行政权力 垄断大学内部治理的一切事务;
另一方面学术自由缺乏学术 规范的约束,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使大学学术遭遇信任危机 等。

发挥大学自治在当前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积极推 动作用,三是要逐步扩大大学自治度,此乃关键。如前所述, 作为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序参量的大学自治,是度量政府与 大学关系有序程度的显著参量,因此,大学自治度反映和决 定着政府与大学关系类型,也即有何种程度的大学自治就会 有何种类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长期以来,中国是一种典型 的政府控制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迫切需要提升大学自治度。对于中国而言,目前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种近似于程序性的 大学自治。大学自治在中国的提法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 进行了认定,但该法具体规定的高校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实质上都是程序性的。而且,中国大学的这种程序性自治是 从政府的角度提出来的,与西方大学自治的要求发自于大学 本身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中国必须提升大学自治度,惟 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大学自治在构建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 积极推动作用。

总而言之,大学自治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中的序参量, 大学自治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系统的演化中起着 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中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合理构建应 坚守大学自治理念,不断提升大学的自治能力,逐步扩大大 学自治度。不过,自治理念的坚守、自治能力的提升主要责 任在大学,而扩大大学自治度的责任则主要在政府。其中, 扩大大学自治度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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