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瓶颈及路径抉择
法律教学瓶颈及路径抉择 法律教学瓶颈及路径抉择范文 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现状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就是借鉴医 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通过真实案件的 代理以学习法律,并掌握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技能、培养职 业道德和积累职业经验。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 美国对其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某种缺陷不断反思与改革的结 果,其良好的实施效果使诊所法律教育方兴未艾,它不但在 美国高校得以持续发展,甚至在拉丁美洲、欧洲、亚洲及非 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校也被成功引入,其已经成为世界 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自2000年9月开始,我国的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十几所重点高校的法学院在美国 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开设了诊所课程,无疑为我国法学教育注 入了新鲜的血液,也引起了普通高校的纷纷效仿,但是与我 国迅速扩张的高等法学教育规模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 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学 教育改革中受到广泛的好评,受到了学界的热赞,在法科学 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 从近几年实施的情况看,我国目前也只是在部分重点高校中 得以有效实施,而普通高校因受制于主客观条件则开展情况 参差不齐,甚至在大部分普通高校还未得到有效开展和推行, 究其原因,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问题是目前制约普通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困惑之一。二、普通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呈“爆炸式”快速发展态势, 特别是在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的扩张趋势尤为迅猛,普通高 校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占据了绝对数量,这一方面顺应了 快速发展的法治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扩大化需求,但另一 方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虽然较完 整的知识结构和娴熟的执业能力,是高校培养出来的法科毕 业生应有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但是近年来法科毕业生的职业 道德和职业能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其已成为高校 法学教育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这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及普通高校办学能力等都是有直接关系的。
(一)传统法学教育的惯性思维,未能得以深刻反思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办学历史来看,在成文法典占主导的 大陆法律体系下,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文本和法学 理论的传授。在培养方案中设计了较多的理论教学内容,在 学生能力考核时也多以其对知识和制度的记忆和理解情况 为考核范畴。近年来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虽然实训、实习等 实践环节在不断增加,但是基于“厚基础”的培养定位及考 研、就业等压力,专业教学内容和时间的不断压缩等已经是 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也导致各方对实践环节流失的默认甚 至是放任。在此意识作用下,学校和老师忽视学生创新能力 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基本上得不到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与培养,学生也缺乏独立思辩、创新的动力,由此造 成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脱节。传统法学教育的思维惯 性问题不解决,专业人才的质量则难以保证。
(二)普通高校的专业办学能力,影响着培养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之一就 是目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学教育规模,特别是普通高校法 学专业办学的异军突起。从改革开放后十几所高校拥有法学 专业到今天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从以过去的重点高 校为主到现在的以普通高校为绝对力量,法学专业办学跨越 式的发展,许多人对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下法学教育的 质量和水平表现出担忧,其中我们不难发现,普通高校在法 学专业办学过程中教学资源问题确实是影响其办学质量的 另一个重要因素。
1.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普通高校近年来引进和培养 了大量的高学历人才,其师资的理论水平是有保证的,但是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师资数量等方面的不合理性是较明显 的,尤其是部分法学专业师资的司法实践经验、实务处理能 力缺乏,由此导致了重视理论教学、弱化职业能力培养的必 然趋势选择。
2.办学条件较缺乏保证。近年的扩招使高校的教育资源 与条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办学条件不足的弊端日益 显现,专业图书资料缺乏、实践教学投入不足、模拟实训场 所、实习实践基地无保证等等,专业办学条件不能很好地满足培养人才的需要,无法保证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 培养。
3.政策导向冲击着教学改革目标。各高校近年来面临着 各种评价,教师也面临着职称评定、定岗定级和评优晋级等 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著作、 论文、科研项目等研究成果往往是起绝对作用的重要指标, 教学状况、尤其是师资在实践教学方面的业绩往往缺乏应有 的重视,甚至被忽视,政策导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普通 高校在办学方向上的偏差。
(三)缺乏创新意识,办学特色不突出确立并形成自己的 办学特色是普通高校办学的一大目标。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 与定位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普通高校法科毕业生就 业率普遍较低,这与法治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相 背离,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千篇一律、 尤其是执业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各高校 人才培养的特色不足、动手能力的缺乏等问题,在现有办学 条件下需要我们首先反思的是我们的培养方案设计和教学 方法选择,如何在明确的培养目标下,有的放矢地为学生综 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进行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的科学设计 与改革,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
三、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定位与目标 (一)确立法律教育的培养定位 2009年10月17日至18日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 年年会上,对中国法学教育应当走职业化道路,与会代表已 经基本达成共识。随着法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向 职业教育的转变,社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科专业人才是普 通高校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普通高校法科毕业生就业后不 仅需要其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素养,于本科生而言更重要的 是其应有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由此我们在 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上,首先应当转变法学教育惟理论知识 教育的传统思维,确立法律教育、传授知识和职业能力培养 并重的新思维,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这才是 当代法科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正确选择和其基本的教育功 能,在此模式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便成为了我国高 校法律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树立正确的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目标 四、普通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积极创造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条件 就目前而言,诊所法律教育在普通高校的推行还需要从 多方面进行积极改善,方能为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1.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科学设计。在法律教育的理念下, 我们在教学模块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除继续保持基本理论体 系、核心理论课程外,有必要增设大量的实践教学模块,如实 体法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训环节、程序法教学过程中的 认识实习环节,高年级的集中法律诊所活动以及四年级的毕业实习等,为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搭建良好的平台。
3.建立诊所教育机制。诊所教育作为法科教育的基本理 念,需要贯彻于专业教学的始终,它即可以通过集中的诊所 教育模块开展活动,也可以贯穿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更可 以穿插在学生的第二课堂、课外活动中,由此在机构上可以 考虑设置与教研室同级别的专门法律诊所教育中心或者教 研室,专门负责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组织及研究,并通过建 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及执业纪律等规范和约束师生 的行为,保证诊所教育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3]。
4.创建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平台。诊所法律教育不是简 单的案例讨论,或者对案件的模拟。该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路径必须是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处理,通过真实的实务操作, 夯实和提升学生的理论知识,积累执业经验,培养职业能力 和责任感,为此,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需要首先搭建好 实施平台。自行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方向性更 明确的法律服务组织,是目前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 首选,此外,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普通百姓对法律服务 的需求不断增加,走出校园,可以借力于农村乡镇、城市街道 社区、妇联、各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还可以 与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研究中心“共建”成立法律诊所等 方式,这些都将为普通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开拓更广阔的 空间。
(二)构建多元化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模式关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理念说”、“教学方法说”、 还是“具体课程说”,在学界有不同理解,究其实质没有本质 的区别,只是一个运行模式的问题。从运行效果角度考虑,笔 者赞同在专业主干课教学中运用诊所教育的方法外,同时在 三四年级单独设置专门的诊所法律教育必修课,采取以学生 为主导、教师指导为辅助的方式分批、有计划地就诉讼案件、 非诉实务等法律实务代理进行实训(实验)、实践。在各专业 主干课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同时进行各课程范围内的经验性 训练,通过老师传授、观摩、模拟来取得办理案件的初步能 力和经验;在法律知识和事务处理能力储备较扎实后,通过 专设的诊所法律教育必修课,进行实践性的训练,直接承办 法律事务,实际参与法律活动,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掌握办案技能,从而获得理论知识和实 践能力的双提高,完成从模拟者向法律职业者的转变。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选择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建立在真实案件处理 基础之上的,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我们要达到的教学目的, 但是相关案件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必须一并兼顾,教育功能 与其服务功能的冲突虽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与生俱来的内 在矛盾,但是,仍然不能为追求教学效果,而置当事人利益于 不顾。因此,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采取学生为主、教师为 辅的方法,由指导教师结合学生能力和兴趣状况进行分组、 分配案件,接办案件后由学生接谈当事人、进行案情调查和适用法律分析,制定出工作方案提交本组讨论后,由指导老 师审查修订、同学再行完善。由学生独立处理非讼事务、代 理诉讼或者仲裁,同时由指导教师辅助。结案后进行情况反 馈、集体讨论总结。需要强调的是,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 程中,学生为主导、为主体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指导教师 的协助是保证教学效果,特别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保障。
(四)设计科学配套的评价体系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考评不宜采用传统法学教育 中沿用的闭卷考试方式,应当有其科学的考评体系。在诊所 法律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学生实际处理的案件各有不同, 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制度、应对的方法和技巧以及适用的程序 和当事人的状况等也均有差异,因此,在考评时不追求划一 的标准答案,应当考虑就学生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职业道 德、职业责任心、运用知识和制度的能力、处理实务的方法 和技巧、案件发展脉络与过程的驾驭把握、与当事人的沟通 能力等分别设计权重,进入评价指标体系。最后采用学生自 我评价、当事人评价、办案小组内互相评价、与老师评价相 结合的方法,各类评价分为A、B、C、D四级,量化权重;再综 合评定最终成绩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笔者认为, 在评价时对学生在案件掌控驾驭能力方面的考察应当重于 结果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