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国两制”下之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
试论“一国两制”下之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两制”构想因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而部分地变为现实,海峡两岸的 和平统一也必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得以实现。当港、澳、台在“一国两制”下 实现与祖国的统一,港、澳、台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之时, 中国的国家主权是否受到限制或分割?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有何变化?港、澳、 台地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又如何?本文将运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这些问 题作一初步的探析。一、港、澳、台问题的由来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为1076 平方公里。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并于1842 年8月29日强迫清政府在英国炮舰上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 条约》(又称《江宁条约》),除给予英国赔款和“五口通商”之外,还规定:“因 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 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居守主掌, 任便立法治理。”(1) 从而将香港岛永久割让给英国。1856年至1860年,英国 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趁占领北京之机,于1860年再次强迫清政府签订城下之 盟《北京条约》(即《中英续增条约九款》),将香港岛对面九龙半岛南端的尖 沙嘴区(即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割让给英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各帝 国主义国家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1898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展拓 香港界址专条》,其中规定:“今中英两政府议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图,展扩英 界,作新租之地。……以九十九年为限期。”(2) 英国据此强行租借了深圳河 以南、界限街以北,面积为975.1平方公里的新界地区。由此可见,香港是英国 以军事力量支持外交手段,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占领的,香港问题属于 中国与英国之间的问题。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关于香港问题的 三个不平等条约。1943年,国民党政府曾与英国政府谈判解决新界问题,但终因 国力衰微和国民党忙于打内战而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新中国成立后,对香港 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在适当的时机 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领土遗留问题,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改革开放 以后,邓小平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原理,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并把这一 设想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在“一国两制”设想指导下,中英两国经过艰苦谈 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 年5月27日中英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宣告该联合声明正式生效。1990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国家关于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具体化、 条文化、法律化,为香港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民主自由、繁荣稳定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1997年7月1日,中英两国在香港顺利进行了政权交接,中国在155 年之后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
澳门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 葡萄牙殖民者以舟触风涛、需凉晒水浸贡物为由,强行租借濠境(即澳门半岛)。
1557年,葡人通过贿赂中国地方官员得以在澳门半岛定居,并每年向澳门的管辖 县广东香山县缴纳地租。自1849年开始,葡萄牙人趁清政府战败之机,赶走清驻 澳官员,拒绝向当地政府缴税,并相继侵占了澳门半岛南面的凼仔岛和路环岛。
1887年,清政府先后在里斯本和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 北京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同时又规定,“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3) ,但双方 始终未就澳门的界址达成协议。1955年,葡萄牙颁布“澳门海外省组织法”,称澳 门为葡萄牙的一个省,并宣布要举行澳门开埠400周年纪念活动,因中国提出强 烈抗议才使这一非法活动未能举行。1974年葡萄牙发生军事政变后,重新确定澳 门是“葡萄牙管辖下的中国领土”。1979年2月中葡建交,双方就澳门主权问题达 成谅解。1986年7月1日至1987年3月23日,中葡双方就澳门问题在友好、和谐的 气氛中举行了四轮会谈,1987年4月13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 的联合声明》,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全国人大于1993 年3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澳门的顺利回归 奠定了法律基础。“光荣99”后,澳门顺利回归。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李鸿章赴日 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该条约规定“割奉天沿边及台湾一省, 补兵饷二万万两及通商苏、杭,任机器洋货流行内地,免其厘税等款”(4) .其 后,台湾被日本占领达半个世纪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开罗宣 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剥夺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上夺 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台 湾光复。目前的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海 峡两岸的分裂局面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愿见到的,由大陆去 台的国民党元老于佑任先生曾写到:“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陆;
大陆不可 见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乡;
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
天 苍苍,野茫茫;
山之上,国有殇!”渴望统一的悲怆心声振聋发聩。对如何解决 台湾问题,我们经历了从武力“解放台湾”到和平统一祖国的发展过程。1978年11月,邓小平在接见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罗伯瓦克时,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一种 前所未有的构想,即“和平统一实现以后,台湾可以保持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 会制度。”(5) 邓小平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思想针对台湾问题首次被提 了出来。
二、港、澳、台地区“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 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宪法根据与保证。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地位有了宪法性法律的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邓小平誉为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 义的法律”、“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6) 《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 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其行政事务的权力,主要内容有:政策制定权、发布行 政命令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管理权、财政金融和贸易的独立和管理权、货 币发行权、批租土地权和土地管理权、航运和民用航空管理权、对科技文化教育 体育的管理权、社会福利和劳工管理权、中央政府委托和同意的对外事务权。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立法会,立法会享有依照法定程序独立 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可根据基本法制定和修改在香港地区实施的《刑 法》、《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领海及毗连区法》、《国旗 法》、《国籍法》等之外,不在香港地区施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