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
浅析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让省以下地方法院、 检察院统一管理其人财物,使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不再受制于地方党委、 政府,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通过对上海试点的经 验总结,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还需要克服司法机关自身体制问题、省内各地区 发展差异问题和如何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问题,经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逐步 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序幕,其中在《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 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人财物 省级统管制设立的目的是排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审判权。
一、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的内容 在改革之前,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方式:根据我国《宪法》第101 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 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职权选举和罢免同级 的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提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人选后由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院长有权直接 任免助理审判员。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主要是通过类似公务员选拔的方式, 即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同时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官选拔条件 的人员中提出合适人选。
省以下的检察长是先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然后由上一级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查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本院 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司法机关的财政、物的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原则,即司 法机关的收入上交地方行政机关,支出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根据预算划拨。
实行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之后,全省范围内的法官、检察官主要是 由在省一级设立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然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任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 和律师、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选拔的过程 主要是:首先,根据逐级遴选原则,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中挑选出优秀的法官、 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检察院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基层法官、检察官中的佼佼 者有很大机会进入上一级司法机关中,极大促进了基层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同时,上一级的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得到了保证。扩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 渠道,法院、检察院可以聘请优秀的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加入法 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司法机关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体现在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 经费收缴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然后再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考虑各地经济发展 状况的基础上,按需分别划拨资金,使省内各个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 和人员收入满足需要的同时又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提出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的原因 虽然我国《宪法》第126、131条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任意干 涉。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较多地受制于地方党委、政 府,导致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领导的不当干预,出现“人情 案”、“金钱案”等现象,使案件办理结果甚至过程背离了公正司法的要求,严重 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提出人财物省级统管制旨在消解司法地方化的现象。
三、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的试点经验 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在 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基石的作用,支撑并直接决定着司法改革能否成功。所以 中央在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后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这 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
重点看上海: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上海设 立。遴选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由遴选、择优选升、惩戒这三项组成。参选法官、检 察官的各方面表现和业绩都会被委员会审查,然后委员会根据“统一提名、党委 审批、分级任免”的原则对上海的参选法官提出遴选、惩戒意见,这些意见上交 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后,最终确定的法官人员是由党 组按法定程序审批确定。这一法官、检察官选拔过程也被评价为“直接关系到法官、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 上海试点方案中提出:经费统一管理机制就是把上海各区县法院、检 察院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到市级财政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办案、办公必 需的经费由市级财政统一划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 费、依法没收的财产,罚金以及各级司法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部收归市级国 库。同时,建立全省司法机关资产统一管理的制度,由市级财政部门集中清查并 登记各区县司法机关的各类资产,将这些资产由区县划转到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四、推行障碍 司法机关自身体制问题:司法机关受行政官制的影响,内部管理体制 趋向行政化。在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各种权力中,除了地方干预还有司法机 关内部的权力干预,比如法院院长、庭长对主审法官的干预或者影响,上级检察 院领导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预或者影响。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内部的干预甚至是 权力干预的主要类型。
地区差异问题:我国省内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程度呈现巨大的差异。
在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反而会担心省级统管之后经费会被平均数拉平,导致法官 待遇降低;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法院经费较为紧张,省级统管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的经费问题。
如何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问题:由于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法院 与人大之间的关系就会复杂。比如,有很多人大代表是当地的企业家或者商人, 这些人大代表经常以原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许多人大代表以投反对票来要 挟法院,要求必须判其胜诉,那么在法院与行政区划分离之后,如何处理人大对 法院的监督问题 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提出以后,引发了一些质疑声,其中有学者提 出不要陷入简单的制度决定论,人财物省级统管制也有陷入“再行政化”的风险, 也就是“去行政化的行政化”。
不过,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可以说还是“摸 着石头过河”。所以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制要在坚持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通过 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设置不同的改革模式,然后对不同模式的试点和改革情况 进行反复权衡、比较。只有这样,才能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作者简介:牛琼(1996-),女,回族,河南周口人,中南大学法学院, 本科在读,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