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一、引言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 转让使用权。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促 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耕地细碎化的特征。随后30多年的现代 化进程中,尽管转移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量达到2.74亿,但因为城乡二 元制的限制,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切断与土地的联系,造成土地撂荒和土地生产力 下降的不良后果。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欠缺务农技能,且无返乡务农 意愿,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突出,因此,未来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被提 上日程。为解决耕地方面的一系列矛盾,2008年起,国家明文要求“搞好农村土 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 占有、使用、收益等’’,这一文件的出台,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我国农 村土地合法流转也拉开了序幕。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科 学的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使农地适度集中,满足统筹城乡用地需求,促进农民由土 地实物保障向价值保障转换,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湖北省农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上升趋势,流转面积大幅 度增加,流转程度的地域分布有一定差距,主要的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转让、 入股和互换五种,并在流转过程中,开拓创新。尽管农地流转市场化程度逐渐提 高,但私人流转的农地量仍旧处于主导地位。为响应国家政策,农地确权和交易 程度正在进一步深化。
省农村经管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省农村承包耕地流转 面积达1475.4万亩,占全省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2.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4个百分 点。从土地流转地域分布上看,流转率较高的分别如下:鄂州耕地流转率在40% 左右,武汉、黄石在30%左右,襄阳、孝感、咸宁、仙桃、天门在20%左右,武 汉城市圈中,除咸宁外,其他7个地区均超过了全省平均流转率。
近年来,湖北省各地积极探索推广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加上农户、亲友之间的随机流转和季节性流转等,流转面积 较2010年翻了三番。一般流转每亩年租金在300元左右,条件好的田地年租金每 亩可达600元以上,一田难求的现象时有发生。
湖北省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因地制宜地创新出一些有特色 的流转模式,如探索出的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 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特别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模式,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 评价,被誉为现代农业的样板。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渐步入市场化、规范化轨道。目前全 省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基本建成,逾千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覆盖九成以上乡镇。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促成的流转达54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6.8%。不可否认的是, 我省土地流转相当部分还停留在私人流转模式上,急需进一步向政府主导模式转 变,逐渐演变成市场导向模式,最终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规范化的目标。
全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也随之进入快车道。湖北省已建成18家农村综 合产权交易中心,累计组织产权交易10.8万宗,交易金额153.3亿元,农村土地经 营权抵押贷款20亿元。
三、湖北省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主要可分为流转手续的不规范和流 转主体的不规范。
在流转手续方面,部分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签订书面合同,仅通 过口头协议、第三方证明等方式来达成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而在多数已签 订合同的农户中,协议权责不明确、条款不清晰且未经过鉴定和公证的现象也经 常发生,致使日后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据2011--2013年相关数据显示,湖北省 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面积为27.3万、36.1万、40.2万公顷,占当年流转总面积的 61.45%、63.25%、61.92%。可以看到,3年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地流转面积比 例在60%左右,其余均靠私人主导进行流转。鉴于依靠亲缘关系的农地流转、基 于经济效益的农地流转和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并存,这种流转手续的不规范导致 了农地流转市场乱象丛生,为长久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在流转主体方面,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只能是农户,而实际农地流转中,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代替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现象屡 见不鲜,少数地区甚至存在行政强制流转和以流转代替征地的情况,导致农地纠 纷大幅度增加。
2.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尽管省内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农地流转仍然存 在市场化运转机制不健全、市场准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在市场化运转机制方面,部分镇一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有如虚设,村 级土地流转机构普遍没有建立,由镇政府创设的农地流转信息网基本闲置,网页 长时间不更新,导致多数村镇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无法顺畅流通。据学者走访发 现,近一半的农户无法获得周边农地流转的信息,部分承包商也没有直接途径获 取流转信息。长此以往,农地流转效率低下。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部分村镇在进行农地流转前未对受让主体(专 业大户、企业等)进行经营资格、经营能力的审查和评估。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承 包商将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经营亏损转移給农户,拖欠农户流转费用甚至一走了 之,对农户造成巨大的损害。
3.土地流转“非粮化” 农村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不仅存在于湖北省,很多省份都存在这种倾向。
在湖北省内,相当部分流转的土地没有用于生产粮食,承包商利用这些土地进行 经济效益更高的投资,如种植经济林木、药材花卉培育、畜牧业生产和渔业养殖 等,更有甚者将耕地直接转化为建设用地。“非粮化”倾向不仅影响全省乃至全国 的粮食增产,打击农民种粮积极性,而且对土地本身具有强烈伤害,影响二次耕 种。
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当前即使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物质手段,也很难 让种粮收益翻番。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大家选择种植比粮食效益更高的非 粮作物,这是“非粮化”倾向的直接原因。那么只有解决现实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 盾,才能弱化这种倾向。
4.农民权益未得到保障 农民权益没有得到良好保障也可算作流转机制不健全的后果,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暂且将未得到保障的农民权益分作两部分:农地流转纠纷增加 带来的权益无法保障和失地农民的权益无法保障。
在农地流转纠纷方面,近几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常见的土地纠纷可 包括农地流转纠纷、农地承包纠纷和其他农地纠纷。因为这方面数据的查找难度 较大,只找到2009---2011年间的记录,在三种基本的土地纠纷中,农地流转纠纷 由2009年28.9%的占比上升到2011年38.6%的占比,长此以往形势不容乐观。在 这类纠纷中,又可划分为政府、村委会侵害农民权益,违背农民流转意愿发生的 纠纷和承包商侵害农民权益发生的纠纷。除非基层土地流转平台更加完善,这些 纠纷才能得到合法、有序解决。
农村土地流转加速,既带来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兼业化和向城镇转移加 速的趋势,也带来农村留守群体的隐性失业问题。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将土地流 转给别人,想出去打工却因为个人及家庭因素无法外出。倘若无法解决这部分群 体的就业问题,很容易形成农民就地就业的强烈诉求,发生中途退出土地流转、 强行要求进入承包商企业就业等社会事件,既无法保障农民权益,也无法保障承 包商权益。
四、湖北省农地流转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上,首先要规范流转合同。合同作为一种规定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能够促进农地市场的 发展,省内各地IX+地流转职能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应当结合地方实 际,提供合同模板,引导农民正确、规范使用流转合同,并做好相应备案。其次, 对于规范流转主体,要积极推进农地确权工作,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村土地 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所有的权利分离现象导致了土地流转实际操作 中的主体偏离。通过确权确地,颁证到户,可以确定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 位。最后是规范政府、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强化引导职能,弱化强 制职能,尊重农户的自主意愿。
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旨在解除土地流转双方忧虑。土地流转相关法 律的缺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规范,双方的约定主要体现在民间化、口头化、短 期化和随意化上,没有法律合同的支持,任何一方的毁约都会带来不良影响,这 种不规范行为制约着土地健康流转。相关立法机构应当加速这方面的法律建设,为合法而有序的农地流转提供制度基础。
2.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打造一条龙连锁服务 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信息和服务。中介服务 组织在农地流转市场中能够发挥搜集信息、组织谈判、订立合约和监督合约执行 的作用,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是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 常运行还需要使土地流转价格公正、合理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土地资产评估机 构科学估价,信息服务机构及时准确地传递流转价格变动信息,都可以弱化农户 在流转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此外,法律服务机构要引导土地流转各方规范合同签 订,调解土地流转中的纠纷;
土地金融服务机构应调动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 术等生产要素相结合,产生最佳经济效益。
3.防止流转“非粮化”,调节土地流转收益 防止流转土地“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在社会资本下乡浪潮中,要 防止一些企业借土地流转之名,行资本运作之实,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粮化” 倾向,所以要加强土地流转后的监管力度,保障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调节土地流转收益,对于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和提升农地规模效 应都有积极作用。改善利益分配格局关键在于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经营机制,让 农民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之中,如让农民以股份形式参与到流转之后的经营当中。
湖北钟祥有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彭墩模式”,湖北孝南有以土地股份合作社 主导的“春晖模式”,湖北天门有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主導的‘哗丰模式”等。无论哪 种模式,都通过租赁加入股的方式,大规模流转农民承包的土地,从而抑制了耕 地细碎化,实现农地规模效应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
4.建立有偿退出机制,设立替代性社会保障 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的大范围存在,如何使这个群体能有序地退出耕地 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工作。当前,推动农民退出农地经营予以的补偿普遍较低,要 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还应根据市场需求,建立长久有效的有偿退出机制,让 长期外出务工、愿意流转承包权或交出宅基地的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市民, 让农地资源对于农户的意义由生产性功能向保障性功能转换。为解决失地农民的 后顾之忧,还需要设立足够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如非农就业、养老、医保等。其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 地已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 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