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法律教育现况与经验借鉴
大众法律教育现况与经验借鉴 大众法律教育现况与经验借鉴范文 引言 抽象地看,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状态、一种治国方略,是 从属于“人”的,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因而法治从总体 上而言,是一种相对于“人”的客体性的存在,是一种从属 于“人”的对象性存在,但这种存在本身是不能独立存在的, 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那么“法 治”也可以说同样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因为离开“人”, 离开“人”的需要,法律或者法治都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正 是基于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的现象和规律界定为客体,把 “人”规定为主体。具体地看,法治的主体是法治现象和规 律中的“人”,这些法治中的“人”,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类是广大的、众多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公民,这是法 治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另一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 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下同),这是法治的技术资源、 人才资源。法治中的这两类“人”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一个 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这两类“人”、两类主体高素质的有效 生成都不是天然的,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教育。1当下法律教育中的内忧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常识里,特别是 在法学学者的话语中,法律教育(或法学教育)仅指法律职业 教育、法律人才教育,即如何培养法学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等学院派精英,法律教育这个概念似乎已经约定俗成、 不知不觉地成了法律人才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精英教 育的代名词;而法律人才教育的孪生兄弟―――法律国民教 育、法律公民教育,作为一种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大众教育, 却有些被轻视,甚至被忽视的倾向。但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 在逻辑里,法律教育天然的就有两种类型、两块内容,一是 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另一个就是普通国民的法律塑造,这 是法律教育的两条腿。法律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二者之间 彼此影响,相互促进。没有高质量的法律精英教育,法治难 以提高,没有高质量的法律大众教育,法治难以维持,只有 二者均衡发展,和谐共处,当下的法治之路才能走得更加稳 当。遗憾的是,现实中法律教育中的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从 理论到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提升,而法律教育中的大众 教育、公民教育从历史到今天都显得有些裹足不前。因此在 法律教育的内部,形成了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获得了长足发 展,另一方面国民法律教育却裹足不前的局面,这既是法律 教育内部的隐忧,也是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
2长足发展的法律精英教育 胡旭晟教授在《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民众的困惑 和学者的责任》一文中讲到:“尽管依照季卫东教授的看法, 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更多地取决于职业法律家的远见 卓识而不是普通民众的内心共鸣,但我还是同时相信,当今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应漠视也无法避开民众的内心共鸣。”在这篇文章中,胡旭晟认为中国民众对于法治的共鸣,只能来 自于学者的理性教育,因为在他看来,在中国社会中,没有 法治的传统和习惯,也没有法治的信仰,社会生活的事实也 不支持法治的理想,所以在中国要引起民众对法治的内心共 鸣,只能依靠法律学者对国民进行理性解说。关于法治与国 民法律教育的关系,蔡枢衡先生曾从法治与中国青年关系的 角度尝试过分析,但未深入,比如他有《中国青年与中国法 治》的文章。蔡枢衡先生的思路值得关注,因为他考虑到了 在中国这个有特殊历史传统的大国实现法治,必须与这个国 家众多不知法治为何物的民众打交道,因此中国各阶层民众 的内心期待、法治理解、法治情怀,可能对中国法治的建设 更加重要,毕竟社会大众、全体国民的日常生活,才是法治 的真正有力的物质载体和实践力量。
新中国自文革结束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中 央国家机关推动,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发动了 一场规模空前、历时几十年的“普法”运动,每五年规划一 次,声势浩大,影响广泛,这场普法运动,实际上可以理解 成就是由国家发动的国民法律教育活动,普法的终极目的和 意义均在于对中国国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国民的法律知识、 法律意识,期望能够有益于国家的法制或法治建设。当然这 种普法活动,能否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法律教育,能否担 当国民法律教育的重任,普法活动的实效如何,功能怎样, 这里暂且不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种国民法律教育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国民法律教育,有或许还是比没有 好,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由民间自发组织的国民法律 教育比较少见。
相对于法律人才教育研究的热闹非凡,群星璀璨,法律 国民教育多多少少显得有点残缺不全,冷清暗淡。这样,法 律教育在逻辑理解时,涉嫌以偏盖全,用法律人才教育、专 业教育代表了整个的法律教育,忽略或忽视了国民法律教育、 大众法律教育、公民法律教育的内容;在实际的研究操作中, 法律人才培养发展快、进步大、质量高,而国民法律教育、 公民法律教育、大众法律教育,无论是研究的数量和质量, 都不能与法律人才教育同日而语。
因此,从法律教育内部来看,就产生了一种不和谐,一 种不均衡,是种内忧;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有内忧的法 律教育,就成了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
4域外国民法治培育的启示 法治文明基本上属于西方样式的文明形态,对中国而言, 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异域文明。而西方的法治有其独特的历史 文化背景,也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甚至有其独特的不可复 制的地理人文支撑。当然强调它的独特性,并非否认它的共 同性价值和意义。但无论如何,西方法治的诞生注定会不同 于中国法治的建设。正如伯尔曼所言“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 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不会存在。” 因此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传统,西方法治国家好象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专门的国民法律教育的活动,这也许从未成 为他们的一个问题,因此才有了把法律教育 (legaleducation)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的习 惯。
但这绝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国家没有类似国民法律教育 功能的其他教育。就目前看来,很多西方法治国家都有过进 行公民教育的经历和举措,而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教育,就 其基本的教育内容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的教育内容是关于法 律价值教育的,而且这种高起点的法律价值教育,培养的是 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可贵的法律信仰情感,并非简单的法 律知识的普及,这与我国的普法虽然形式有点类似,但内容 操作差别很大。
英国的公民教育包含有丰富的法律内容,比如把公民的 权利与义务作为中小学的基础学科之一,要求5~16岁的学 生通过学习掌握以下技能:调查和批判性思维,讨论与辩论, 商谈与调解,参与学校和社区活动。从2002年起,在《克里 克报告》的影响下,英国又对以往的公民教育进行了改革和 调整,主要内容为:权利、选举系统、公平地解决冲突、司 法系统、民主体系的运作、社会多样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 架构等。希望学生获得的技能是:信息分析和对偏见的认识, 表达和证明自己的观点,辩论和对他人经历和参与的认识等。
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公民教育类似于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或 者品德教育,但实际上,这种公民教育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更象是国民法律教育,是英国的公民“普法”教育,而且可 以看出来,这种公民法律教育,更侧重于法律基本价值的教 育,这一点与我国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 教育,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价值教育相对于法律知识教 育而言,法律价值教育更符合国民法律教育、大众法律教育 的性质和要求。
法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除了有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外, 也有相当成熟的国民法律教育,这种大众化的群众法律教育, 也是以公民教育作为载体来展开的。以法国中学的公民教育 为例:初中一年级公民教育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出发来 构建;初中二、三年级则围绕着构成民主社会的价值观念来 展开,如平等、自由、正义、安全等;初中四年级则突出法 兰西共和国、欧洲和当今世界中的公民资格纬度。高中学生 则进行“教授公民资格”的公民教育,其大纲共有四个主题, 即:公民资格的行使、代表制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公民资格 的行使、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的形式;公民资格的行使、共 和国和地方主义;公民资格的行使和公民的义务。要求学生 必须掌握七个概念:权力、代表制、合法性、共和国、民主、 防卫和法治国家。由此可以看出,法国的国民法律教育也是 以法律的价值教育为中心来展开的,核心是培养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具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的公民。
日本作为亚洲的一个发达的法治国家,它深受西方法治 文明的影响。在近代历史上,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中国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产生过一定的影响,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水平也相对较高。同时,日本也是亚洲最早开展公民教育的 国家,系统的公民教育为日本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制定了 民主宪法,重建民主国家,摒弃天皇制国家意识形态,崇尚 个人自由、权利、民主、法治等基本价值观。1969年5月版 《小学校指导书社会编》明确指出:“公民素质是什么?是一 个关系着今后如何指导社会课的重大问题。所谓公民素质, 是指行使和相互尊重在社会生活方面为个人所认同的权利, 知道自己作为具体的社区、社会和国家一员所被赋予的各种 义务和社会责任,且根据对它们的理解,进行正确判断和能 够行动的能力和意识。因此,公民应该理解为包括作为市民 社会的一员和作为国家的成员的国民这两个涵义。”在日本, 公民科、社会科都担负着公民教育的功能,无论是公民科还 是社会课,其核心的思想都是培育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公 民素质,把权利义务、自由民主、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 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使命。
再以当代的美国为例,美国有专门的公民教育中心 (center of civic education),此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培养 美国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的宪法民主精神。此中心 从1987年开始(和中国的普法教育几乎同时)进行了一个名 为“我们人民:公民与宪法”(we the people: the citizen and the constitution)的公民教育项目,旨在提高学生对美国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仅就这一部联邦宪法,美国人 老老实实、认认真真的组织实施,到今天为止,已进行了二 十多年,几十年如一日地普及一部法律,进行得如此细腻, 这在法制史上是不多见的。相对于我国的普法活动而言,同 样是二十几年的国民法律教育,被作为普法内容的法律种类, 已经多达几百部,甚至一个普法周期,涉及的法律种类就有 十几部,这种轰轰烈烈的普法运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但总体看来,仍然显得十分粗糙。已经实现法 治化了的国家,对于国民的宪法教育尚且如此细致、细腻、 细心,作为正在法治化路途上的当代中国,对于国民法律教 育,更应该深入研讨,认真关注。
通过以上的简单梳理,可以明显地看出,当今世界上主 要的法治国家,无论是东方的日本,还是西方的英国、法国、 美国,法治之所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并不是偶然 的,也不是天然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是 需要培养培育的,而这些国家中系统的、成熟的公民教育正 好发挥着培育国民、培养公民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公民教育, 事实上就起到了国民法律教育的作用,而且是一种高质量的 大众法律教育。深思这些法治国家的国民法律教育,可以得 出三点启示:首先,法治化的国家,依然需要大众法律教育, 为法治的持续存在提供有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而未法 治化的国家,大众法律教育则更需要重视和加强;其次,对 于大众国民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教育为核心,强化权利、自由、民主、正义、公平、合法性等基本价值观的 教育,使公民确立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培育法律情感和法 律思维意识,而不应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主。法律知识 的教育,既不容易操作,也容易异化为对公民的义务教育、 禁止教育、恐吓教育;第三,国民法律教育要注重参与精神、 体验意识,让公民大众在实际的参与、体验中去获得法治的 感悟,得到法治规则的认同,而不能简单的宣传、说教,甚 至去安排逼迫性的考试、过关等。
由此可见,西方法治国家不仅仅有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教 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精英教育,还有高质量的大众法律 教育、国民法律教育,这两种法律教育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具体的要求不同,但在法治主体的有效生成中,都起着彼此 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共同培育着法治社会需要的法治大众 和法治精英,共同呵护着法治主体的健康成长。法律教育的 两种使命,两种主体培养目标,两种高质量的教育研究,对 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都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的。
5结语 法律教育与法治主体的有效生成息息相关,不论是精通 法律业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具备基本法律精神的广大 公民、大众,他们的健康成长都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教育。
而当下对法律教育的逻辑误读,造成了法律人才教育与法律 大众教育的不均衡发展,有所偏颇,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长 足发展,另一方面国民法律塑造却裹足不前,这种法律教育的内忧,事实上带来了法治主体有效生成的外患。因此,深 刻认识法治中的“人”,深入探讨法治的主体生成,特别是 大众主体的生成,不仅仅是“普法”部门的事。没有坚实的 学术研究做基础,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为支撑,那么无论是 “法制教育”的实施,还是“普法”教育的实践,其教育的 质量和实效,恐怕都难有更高质量的突破和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