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社区教育现状

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社区教育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旨在提高居民 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的各类教育活动和过程。

社区教育起源于1844年丹麦人科隆威创办的世界上第一所 免费成人民众学校——“民众高等学校”。它首先影响了北 欧,随后在西方不断发展,被世界各国所借鉴。我国的社区 教育兴起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已引 起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当前学习化社会、终身教 育体系建构过程中,社区教育已然进入大众的眼球。随着人 们由“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社区教育更是承担起 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任务。然而在治 理模式的选择上,目前的单中心治理并不利于社区教育的长 远发展。因此,需要对社区教育治理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多中心治理模式给我们提供了新的 路径选择。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 它的兴起拓展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全球治理委员 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1995)的报告中,将“治理” 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 诸多方式的总和。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以奥斯特罗姆夫妇 为代表的学者又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概念,为治道变革 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该理论强调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与单中心理论相比,它反对 集权和垄断,提倡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多元化,认为这样 的治理模式是充满竞争、富有成效和活力的。

因此,社区教育的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部门、教 育培训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培训组织和社区教育实体等)、 居民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居民群众等主体组成 多个权力中心,在各种协调机制基础上,通过共同参与、互 相合作、民主协商、平等竞争,建立多元化互动管理网络, 来共同治理社区教育。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在社区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一)社区教育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需要 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组织都是由有关的利益参与者 所达成的一种契约。从组织的角度看,社区组织是一个利益 相关者组织。过去,单位对个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个人对 单位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但是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体制的转轨变型,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除了社区 居民和政府组织,还新生了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 益主体。社区教育作为社区组织怀抱内进行的一项活动,也 与社区利益主体息息相关。传统的社区教育治理模式容易产 生搭便车、教育质量下降等弊端。奥斯特罗姆曾经通过大量 的案例分析,证实了一群利益相关者在管理公共池塘资源时, “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 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社区教育利益相关者多元化的时代,必然 需要各相关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社区教育的治理过程中,从而 有效解决搭便车行为,进行更合理的决策。

(二)社区教育单中心治理困境的有效出路 我国社区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 就。学术界将目前我国社区教育的实践模式归类为以下四 种:一是以街道办事处为中心进行的联动型社区教育模式;

二是以中小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活动型社区教育模式;
三是以 社区学院为载体进行的综合型社区教育模式;
四是以地域为 边界进行的自治型社区教育模式,并做了相应的分析总结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逃不出单中心治理的困境。模 式一以政府为主导,可在一定限度内调动社区各界资源,但 由于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其他行政任务繁多,这种模式易于流 于形式,且社区教育服务种类单一,缺乏创新;
模式二能较 充分利用中小学教育资源,但在调动社区资源方面存在先天 不足;
模式三易于和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内组织进行业务沟 通,但是与现有教育体制相容性差,出现社区教育的投入产 出难以评估等问题;
模式四体现了居民自治意识,然而由于 组织松散,难以形成持久有效的核心和合力。社区教育的多 中心治理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各种模式的缺陷,促 进社区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社区居民教育需求多样化的现实呼唤 随着社会化分工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居民群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社区内居民类型有党政干部阶层、企业 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职员阶层、工人阶层、服务人员 阶层等,还有老年社会群体、再就业群体、外来务工人员以 及失地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居民有不同的教育需求。单一主 体提供的社区教育服务,已无法满足社区成员的个性化需求。

而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会带来社区教育 产品的多种选择。比如政府部门可提供安全型、民生型社区 教育;
私营部门可提供消费型、职业谋生型社区教育;
教育 组织可提供提升型、主体发展型社区教育;
非政府组织可提 供兴趣型、闲暇型社区教育。这样,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偏 好和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社区教育产品。

三、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 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机制表现为:空间上的 多中心、管理主体的多中心和权力向度上的多中心。通过借 鉴,笔者认为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包括以下几 点:
(一)社区教育治理主体的多中心——构建多元化主 体 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主体应包括:政府部 门、教育培训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培训组织和社区教育实 体等)、居民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居民群众等。

各主体尽管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社区教育中的角色定位 是各不相同的。政府部门应承担“掌舵者”的角色,在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要做好宏观上的指导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支持,为社区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环境;
居 委会及居民应承担“谏言者”和“创新者”的角色,在参与 社区教育过程中应即时指出问题,给出创新意见和建议,促 进社区教育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教育培训机构及私营部门 应承担“教育资源提供者”的角色,中小学校、高校、成人 职业技术学校及社区教育实体所掌握的教育资源都应在规 定范围内向社区开放,驻区企业可以利用社区教育平台开展 员工培训或有偿提供深受群众喜爱的社区教育产品;
非政府 组织应承担“补充者”的角色,应经常性开展社区教育志愿 服务,组织民间的各种文化教育活动。

(二)社区教育治理秩序的多中心——构建扁平化的 权力结构 多中心意味着各个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各 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的等级关系。因此,社区教育多中 心治理模式的权力结构将由扁平状的网络组织结构替代“金 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 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交叉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将自发 地产生多中心秩序。多中心秩序并不排斥权威的存在,它也 需要权威,只是这样的权威不是集权式的,而是权威的来源 更具有合法性,且权威不是固定的。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 式的各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权威,在权威该行使的领域发挥 权威,各个主体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扁平化的网络治理结构也意味着权力向度的多中心。权力运作模式由自上而下 转变为上下互动。这样的网络状结构有利于各个主体之间的 合作,及时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使治理主体的个体理性与 集体理性趋向一致。

(三)社区教育治理方式的多中心——构建多样化的 管理手段 单中心治理模式下的管理手段往往采取行政命令的 方式,这种方式有其效率高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民主协商 缺乏,剥夺其他主体的发言权,导致参与积极性下降,命令 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需要采用多 样化的管理手段。一方面,治理主体之间的管理手段除了行 政命令与法律方式之外,还可通过合作对话、谈判协商等方 式,具体可运用合同外包、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特许经营 等方式。另一方面,多中心治理主体对于社区教育资源、内 容、对象等的管理,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要、不同时段 采用灵活变通的适合各个主体的管理手段。另外,还可以引 进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例如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平台,除了 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教育服务外还可以实现管理的网络化,通 过网络平台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先 进技术成果。

四、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现机制建设 多中心治理也可能失灵,良好的制度安排是建立有效 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前提,也就是指要达到政府、私营部门、教育培训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良好的协作,关键在 于各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加强法律机制建设 随着社区教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方主体之间的利 益冲突与价值冲突必然会出现,完善法律机制是多中心治理 模式有效运行的前提。宏观层面来讲,社区教育至今仍没有 名分,不具有独立统一的法人地位,处于教育边缘化地带。

因此要针对社区教育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社区教育的地 位、功能进行明确的界定,纳入我国《教育法》体系。微观 层面来讲,一方面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法律的形 式赋予各社区教育治理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划定各 个主体行为的边界;
另一方面,要规范社区教育治理过程中 的相关工作制度,比如机构设置、财政制度、决策制度、考 核制度等,对社区区域内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社区教 育运转机制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界定,以合理、科学 地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行为。

(二)建立动力机制 由于当前我国居民群众终身教育、社区教育意识还很 淡薄,且社区教育的非精英教育、非围墙教育等特征,决定 了目前社区教育服务大部分仍应实行无偿。因此社区教育各 个治理主体本身是没有利益收获的,很难基于利益诱惑去建 立竞争机制,制造各个主体治理社区教育的动力。笔者认为 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去建立动力机制:首先,转变财政经费使用方式。过去,政府直接把资金拨配给社区教育各项活动, 拨多少,使用多少。多中心治理模式下的财政经费划拨可先 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形式投标给各个治理主体,让中标者自 主理财进行社区教育服务,同时做好过程的监督与成果的验 收;
其次,运用激励机制。建立奖惩制度,并与各个主体参 与社区教育的绩效考核挂钩;
最后,对于部分社区教育服务, 比如技能培训等可进行有偿服务,引入市场竞争。这样便可 提升各个主体积极参与社区教育的动力,提高社区教育的服 务质量。

(三)建立监督、考核与问责机制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的“经济人”假设,为了保持并 促进社区教育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还需建立问责 与监督机制,防止任一主体的权力无限扩张和滥用。由于各 个主体掌握的资源各不相同,使用方式与方法也各异,对于 各主体提供了多少份额的社区教育资源,这些资源用到何处, 资源的使用效果如何,社区教育最终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均需 通过监督与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者进行问责。监督机制建设 方面,除了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与制衡,还需要社会舆论 的监督,因此要加强社区教育公开机制的建设。考核机制建 设方面,可委托独立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对社区教育治理的 效果进行评价,得出数据。问责机制建设方面,要确定问责 的对象、方式。监督、考核与问责机制的完善能提高社区教 育资源的利用率,保障社区教育质量。社区教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当前社区教育突破发 展瓶颈的有效途径。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创建扁平 化网络状的权力结构,运用多样化的治理方式,并结合良好 的制度安排,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社区教育将推向更深 入性的发展,实现国民终身教育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