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宗物品自行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学校大宗物品自行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学校的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学校大宗物品采购泛指与学校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一切物资的采购。

第二条 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包括:

教育装备类:普教仪器、电教设备。

行政办公类:各种办公设备及用品、印刷。

图书资料类:图书馆订阅的各种杂志与图书资料、教辅资料。

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生活用品、服装、校簿、纸张等。

饮食服务类:食堂各种物品。

其它:学校、工会发放的奖品、福利实物及其它大批量物资。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

3、统一办理、批量购买,降低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对大宗物品自行集中采购的额度应作统一规定。对规定额度的大宗物品的采购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的要求,原则上其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规定额度的物品学校应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购。购物人员应充分收集市场信息,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购物联系单位,按照约定,完成购物行为。学校的日常消耗品尽可能集中到批发市场采购。

第六条 单位采购物品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物品入库前,应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入册。

第七条 物品报销结算单据上必须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学校负责人签字,结算经费的审批额度以财务规定为准,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八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校财务。

第九条 学校成立监督组织,对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应以一定方式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校大宗物品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xx区教育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