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 想浅议 文章 来源 于 教 育 网 论文关键词: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民法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 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 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 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 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 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 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
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 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 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 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 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 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 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 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 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 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 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 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 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 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 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10政治法是协调 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 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 这便是民法。”[1]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 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 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 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 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 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 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宪法所说的公民,则是相对国家来说的,是一个与 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所以,我们可以将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翻译为当代民法的语 言———私人。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其中 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商业贸易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契约关系等。
二 本国国情:民法制定之依据 民法作为人为法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制定的,但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是任意 的,而是应以国情为依据,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他写道:“一般意义上说,作 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 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这些法律是为某国人民而制 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合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 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 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 的民事法”[1]11。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本国的国情包括政治制度、国家的地理条 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 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 面积有关;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 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与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 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 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 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 所谓‘法的精神’。”[1]12 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与民法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 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 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 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1]13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与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 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间是不一样的。在专制政体的体制下,是很少 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 土地所有权的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 事法规。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使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在这 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 规。……所以当旅行家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1]87。
君主政体虽然是由一个人统治国家,但必须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故君主政 体的法律则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 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每一种 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1]86。共 和政体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因此,在共和政体下,包括民法 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平等,所以,在共和政体的体制下,民法的范围 是非常广泛的,“如果要维护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 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该制定其规章。”[1]53。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法律的 制定,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辟专章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 技术问题。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民法而言,但对民事法的制定来说,无疑是 适用的。孟德斯鸠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1]667,立法者应该关 注立法的技术问题,“那些有足够的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 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1]667。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 文体应该是简明的,《十二铜表法》是精确严谨的样板,孩子们都能把它铭记背诵, 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则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须加以删节。”[1]677要做到法 律文体的精简,首先要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 的细节,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当不必要时,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词 句,“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1]679。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种 逻辑艺术,所以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它不 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而应该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1]679。为了维护法律 的稳定性,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变法律。如果毫无必要地 废除业已存在的法律,就会使人民陷于因这些法律的改变而导致的混乱之中,有损 法律的尊严。
三 平等、自由:民法之理念民法是公民关系之法,而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本质即在于平等。作为近代启蒙 思想家的孟德斯鸠,对于平等的法律理念,是大力提倡的,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 了很详尽的论述。
首先,孟德斯鸠从政体的角度,对平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在君主和专制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