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环境教育

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及启示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推动了环境教育立法的 发展。台湾、宁夏、天津作为国内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 典型地区,其成功经验值得国内其他地区借鉴学习。研究发 现,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中的环境教育认证机制和建立环 境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宁夏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最 大的特色是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在一起;
天津的环境 教育立法工作明确责任人,建立环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等, 均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环境教育;
经验;
建议 一、引言 二战后,蓬勃兴起的科技革命使西方各国经济快速发展, 同时亦引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由此,环境教育 的开展成为应对生态危机的一个新方式。“环境教育”一词 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中,随后逐渐 被各国所接受并加以运用。其中,美国、日本、巴西、韩国、 菲律宾五国制定了环境教育专项立法,其他国家虽然未直接 颁布专门的环境教育法,但也以条例的形式对环境提出明确 要求。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从目的、过程和手段三 方面指出环境教育是认识价值和澄清观念的过程,其目标旨 在发展相关的技能和态度,督促人们对环境存在的问题作出 决策、对本身的行为作出约束[1]。而我国所颁布的《全 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则将环境教育界定为提升全国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时亦明确规定环境教育包括环境科 学、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三方面的内容[2]。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环保 法更将普及环境教育视为提升公众对人类和大自然之间关 系认识的重要方法,是从根本上解决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问 题的必然选择。已有研究虽对环境教育的内涵认知不尽相同, 但多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已出台环境教育法的国家和地 区进行比较研究,如王彬辉(2011)从环境教育的目的 和对象、环境教育基金(来源、用途)、环境教育机构、环 境教育奖励和形式等层面对台湾环境教育立法进行解读 [3];
方印等(2016)则是基于环境教育立法的目的 视角,通过对环境教育理论发展进程的解读,以宁夏等地为 例,剖析我国当前环境教育立法存在的政策和法律不足,最 终提出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单位组织、全民参加”的环境教育组织体制等实际的对策建 议[4]。二是对未出台或正在修订环境教育法的国内地区 提出相应的构想和建议,如田友谊等(2016)提出在进 行环境教育立法的同时,需要遵循主导与全民、局部与具体、 国内与国外相协调的原则,制定出环境教育的组织、管理与 监督制度和人员培养制度,以保障我国环境教育的专项立法 [5]。谢欣(2014)中从法律依据、制度建设、责任 体系三个方面对环境教育立法进行构想,提出以环境教育资金支持制度、教育人员和机构专业化制度、奖惩制度、交流 合作制度建设来推动立法专项建设[6]。纵观研究学者对 环境教育的研究表明,环境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共同面 临的问题,而实现环境教育立法无疑是克服目前环境教育存 在的缺陷的直接途径。本文通过借鉴台湾、宁夏和天津三个 典型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提出有利于推动其他地区环 境教育立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二、三个地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概述 目前中国大陆所处的环保态势和台湾地区上个世纪8 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但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形势相仿,因此 台湾在环境教育立法中的经验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而宁夏 和天津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宁夏出台了 全国第一部环境教育地方法规,天津是国内第二个施行环境 教育立法的地区。这些地区在开展环境教育方面有丰富的经 验,能够为其他地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 验借鉴。

(一)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虽起步较晚,但成效显著,2 010年5月颁布的《环境教育法》促进了台湾地区由环境 治理向环境善治的转变,使台湾环境教育步入有法可依的时 代。作为亚洲第三个、全球第六个制定《环境教育法》的地 区,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法的最大特色在于法律体系完 整、统一立法明确。环境保护局出台一套完整的配套法律法规以保障实施,仅在涉及环境教育认证方面就有4部配套法 律[7]:2010年6月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设施场所 认证及管理方法》指出环境教育设施场所的设置应该符合自 然生态资源的特色,减少不必要的人工设置,并且鼓励符合 条件的特色场所来申请认证,并为台湾各个地区充分利用其 独特的环境教育资源提供制度保障,辅助其设置成环境教育 设施场所;
2011年6月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机构认证 及办理办法》对环境教育机构认证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20 11年6月3日和6月2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认证审查小 组设置要点》和《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分别对环 境教育审查小组和环境教育人员认证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 机关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台 湾环境教育立法另一特色在于其环境教育基金制度,201 0年12月23日颁布的《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 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运用方法等规 范。由此,台湾地区形成了以“环境教育法”为主、以“环 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为辅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 系。

(二)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环保局和法制办高度重视环境教 育立法工作,早在2008年初,便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 境教育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而这次对环境教 育立法的尝试,亦成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首次实践。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代会上通过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2012年1月1日起 实施),该《条例》成为我国40年来第一部专门保障环保 教育的法规,为健全我国环保法制体系、推进我国环境教育 立法的实现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此我国环境教育制度逐步 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条例》包括六章39条,包括总 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 和附则六部分[8]。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指出了制定《条 例》的目的,即通过普及环境教育,提升公民环保意识,从 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第二章组织管理。突出了政府在环境 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宁夏环境教育 立法最大的特色是重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该《条例》指 出,学校环境教育是环境教育工作的基础,提出组织编写环 境教育地方课本。第三章学校环境教育。规定了各类学校以 及校长应该开展的环境教育工作,并指出要把环境教育列入 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指标,把环境教育督导结论作为学校以 及校长工作的考核依据之一。第四章社会环境教育。明确相 关组织机构应该将环境教育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 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培训活动,宣传环境科普知识,倡导文 明生活方式。第五章保障与监督。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 督权力,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教育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 的环境教育活动,以此保障环境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天津2010年,天津市环保局开始为环境教育立法进行基 础性准备工作,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形成了《天津市 环境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初稿。201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9]。2012年 9月11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10] (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成为我国第 二个区域性环境教育专项法规。该《条例》的特色有二:一 是明确责任人和各个活动细节。《条例》首次通过法律法规 的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以及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并明确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环境教育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天津市环保局依据该《条例》印发了对 《条例》进行贯彻落实的目标责任分解表,该分解表明确了 《条例》中各条款的工作内容、主要措施以及责任人。通过 责任分解表,保障《条例》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明确各个 单位的责任,促进责任的分配以及监督。二是提出了特色环 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条例》在第11条中提出公务员 主管部门应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中,指出各级国 家机关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在任职期间带头接受环境教 育培训,且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每 年至少一次的环境教育培训,明令指出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三、启示 除上述三个典型地区之外,我国其他省区市多处于环境 教育的初级阶段,依然存在着环境教育投入不足、环境教育 普及不平衡、民众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教育地区发展不平衡 等问题。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有法可依, 使环境教育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台湾、宁夏和天津等地已 有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对其他地区的启示之处在于:
(一)设立专门的环境教育机构 在环境教育工作开展方面,应建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执 行各项事务。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安排专业的人员来开展 环境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环境教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如 天津地区通过设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环境教育工 作的开展;
宁夏地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中 规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充分考虑环境教 育委员会的级别问题,明确环境教育委员会下设的各个部门 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相关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要 对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统一规划。

(二)建立环境教育基金制度 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环境教育工作更好落实。我国台 湾地区建立了环境教育基金制度,明确了基金的6种来源, 并在《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中对环境教育基 金的收支、保管及运用进行了规范。而我国多数地区当前的 环境教育仍处在初级阶段,环境教育投入不足,环境教育普及不平衡,导致民众环保意识薄弱。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地 方环境教育基金制度,确保环境教育经费的来源,保证教育 资金来源稳定,进而推进各个地区环境教育事业的同步发展。

(三)规范环境教育的实施内容和开展方式 环境教育的实施内容和开展方式只有从法律上加以规 范,才能真正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环保工作。《宁夏回族自 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方面来对环境 教育具体内容和开展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认为, 社会各阶层组织都应该支持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明确提出 了开展环境教育课程、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开展环境教 育实践活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等便 于公众接受的环境教育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促进环境教育 的开展。观之国内其他地区,到目前仍局限于校园范围内, 且开展效果尚不明显。学校环境教育尚处于宣传阶段,学生 环境保护意识依然淡薄,且缺乏环境实践,教育模式亦较传 统,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必须积极更新环境教育理念, 革新学校的环境教育模式;
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特点,努力 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将环境教育理念落实至从幼儿园到高等 教育的各个环节与阶段,将学校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联 系在一起。

(四)建立环境教育人才认证制度 建立环境教育人才认证制度,大力培养环境教育人才,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台湾高校设立了12个环境教育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发展环境课程、传播环境信息师资的培训 以及学术研究;
6所师范大学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教育研究所, 研究所里的教授专门从事环境教育相关人才培养[10]。

其最大现实意义在于不仅要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而且要培 训专门的环境教育人才,并进行相关的人才认证。环境教育 不应只局限于学校教育,还应扩大至社会教育中。从社会中 选拔拥有环保知识和具有指导环保能力者,从而确保环境教 育工作专业化,更大范围的扩大环境教育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五)确立环境教育监督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全社会环境教育的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此来 提升各个部门以及全体民众实施环境教育的自觉性。《天津 市环境教育条例》[11]在其第26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应该在固定期限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教育工作 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因此国内其他地区可借鉴其 经验,明确环境教育经费的来源和支出、环境教育奖惩、环 境教育绩效评估等方面规定,同时确立自上而下的环境教育 监督机制,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地区的环境教育落实情况。通 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保障本地区环境教育落到实处, 对改善环境确实起到促进作用。

四、结语 台湾、宁夏、天津作为国内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典 型地区,其成功经验值得国内其他地区借鉴学习。研究发现,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中的环境教育认证机制和建立环境 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宁夏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最大 的特色是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在一起;
天津的环境教 育立法工作明确责任人,建立环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等, 均有指导意义。由此建议,其他地区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 律制度来保障环境教育有法可依: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教育 机构,提高环保机构专业化程度;
二是建立环境教育基金制 度,保证教育资金的来源;
三是规范环境教育实施内容和开 展方式,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在一起;
四是建立环境 教育人才认证制度,保证教育工作专业化;
五是确立环境教 育监督保障机制,以此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各地区的环境教 育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