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演进及其国内状况
法律教育演进及其国内状况 法律教育演进及其国内状况范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产生及发展 美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这一独特的法律教育方 法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 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占绝对主导地 位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分析教学法,该方法由曾担任哈佛 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提出。“这种教学法 变教师独角戏式的讲演为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 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 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这一教学方法的最显著意义 在于摆脱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大包大揽地位,在较大程度 上提高了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热 情,锻炼和培养了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 的能力,因而备受推崇并被各大法学院所袭用。然而,这一 教学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并在 课堂教学中讨论的案例,都是过去所发生的并且已有司法判 决结果的判例,而并非现时发生的尚待处理的“鲜活”案件, 因此学生在讨论时会产生若即若离的时空距离感,而缺乏置 身其中的真实感受。此外,它“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 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 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 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1]鉴于这些缺陷,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虽然案例分析教学法在美 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仍保持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已不再 像过去那样“独领风骚”而风光无限,开始遭受现实主义法 律教育家的挑战与质疑。正当其时,美国社会进入了剧烈转 型期,民众的权利意识被唤醒,民权运动在各地风起云涌, 由此引发了各类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在这一情势下,原先 由律师作为单纯责任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 对法律的多元化需求,这就为法学院的学生服务社会提供了 极大的空间,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萌生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是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受到法学院师 生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从此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目 前,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普遍施行的法律教育 方法,美国律师协会甚至要求其认可的法学院必须开设至少 一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事实上,美国的很多法学院 尤其是名校的法学院,往往开设几种乃至十几种诊所法律教 育课程。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 诊所、商事法律诊所、人权法律诊所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 的兴趣进行选择。著名的斯坦福大学也设立了包括刑事法律 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移民法律诊所在内的十多个诊所。2006 年1月至2006年7月,笔者曾赴美国加州McGeogre法学院进修 半年,该法学院虽然无法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 院相媲美,但其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却毫不逊色。根据笔者 的了解,该校的诊所课程也超过十种,专职诊所教师就有十多名。诊所的面积累计超过500平方米,除了十多间诊所办 公室外,还有会见室、谈话室、文印室、档案室、图书室等。
诊所内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其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由此可见一斑。从开设的诊所的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校内诊所或称“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 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 代理,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第二种是校外诊 所或称“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 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 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 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 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 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美国法学院所设 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价值 产生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在国内不少法学 院校受到青睐,与其蕴涵的价值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就我 国法律教育的状况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陈旧的法学教育模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积弊甚多,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教学方式陈旧。不少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于“老师 讲,学生听”的满堂灌的“单向注入式”教学模式。显而易 见,这种教学方法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 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尤其是无法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 力,反而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方法的机械和大脑思维的僵化, 难以在将来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学生脑海里 堆积着法律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与‘构成要件说’ 等专门术语,法学教育被当成真理传授,而不是培养激发怀 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4]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学教 学方法的陈旧,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 急需予以更新。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功能目标,它 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 才具备对法律事务敏锐的思辨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这一目 标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更新应当由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 中的主导性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动性转变。诊所法律教 育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的颠覆,它强调了学生在具体案 件处理中的能动作用,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退居 其后,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起学习的热情, 从而产生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 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如果 对学生仅仅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则会造成即使学生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好,考试成绩优良, 但到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办案的严重后果。反思我国的法学教 育,在教育理念上,往往过分看重法学学说与抽象学理,而 对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则一般较为轻视,这一状况势 必促使学生在学习时也会同样重理论而轻实务,造成法学理 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相互脱节,并最终导致“学生到社会上 无论是执行业务、从事审判工作,或在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工 作,常无法学以致用”。不容否认,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得到 法学理论的指导,但反过来,法学理论熟稔于心,实务操作 却一片茫然,也是万万不行的。如何在理论学习与实务操作 之间寻找到平衡的支点,确实值得思量。长期以来,在我国 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 很小,通常采用的有参观或旁听、组织模拟法庭、实习等。
毋庸置疑,这几种方法均有其内在的缺陷,而难以发挥其培 养和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功能。参观或旁听,学生成了 典型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因而不可能真正地融入案件中去。
组织模拟法庭,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审判员、 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进行法庭审判,以 获取实践技能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法庭审判活动的参 与主体有限,因而在模拟庭审中,实际参与的学生数量很 少;
(2)模拟审判的案件材料,通常在审判前多日就发给 学生,由学生各按其角色去准备,因而具有表演的性质;
(3)模拟的案件毕竟是虚构的案件,学生通常不会产生融入案件 处理过程的切身感受。毕业实习通常为时较短,况且法学院 校大幅扩招后,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的落实也非易事。事实 上,在有些学校,实习目前已基本流于形式,学生甚至根本 不去实习单位,实习期满时由单位写个鉴定、盖个公章了事。
在上述情势下,如何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结合起来, 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诊所法 律教育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其毕业后的去向而言,主要是担任 司法官、律师或行政法制人员。司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象征着公平和公正,应具有刚正不阿的良好秉性;
律师作为 匡扶正义的使者,应具有仗义执言、维法护权的强烈意识;
行政法制人员虽从事相关行业的管理工作,但信法为上并以 身作则、率先垂范自是理所应当。可以说,上述职业除须具 有专业法律知识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良好 的品行操守不会与生俱来,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养成,而在 这个“修炼”过程中,大学阶段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从我国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多年以来未对这一问题引起足 够的重视,有关专业伦理方面的教育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导 致少数学生在校期间便品行不端,更多的学生则是在毕业后 不久,即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成为社会正义的叛逆者, 其中不乏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促使学生树立 法律至上的信念,培养他们追求正义的思想品质,并教化他 们奉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即可 作为有效手段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诊所的学生面 对真实的案件、实际的当事人,更容易理解职业的责任感, 更能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使法律 教育与职业责任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四、诊所法律教育存 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产生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 实践型师资的匮乏诊所法律教育离不开一支具有丰富实践 经验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如果教师本身 只是谙熟法学理论而对司法实践状况知之甚少,要想使指导 出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反 观我国法学院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实践型教师的匮乏几 成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教师的陆续退休。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教 育恢复初期,曾从公、检、法、监狱调入了一些人员充实教 师队伍。这批人一般是五六十年代的法学院校毕业生,具有 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长期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具有 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就他们本身的条件而言,理论素养与 实践经验集于一身,无疑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极佳师资人 选。但由于年龄的原因,这些老师已经陆续退休。二是新教师的大量加盟。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大 幅扩张,在校学生急剧增加,由此导致师生比加大,教师队 伍吃紧,为了应急,只好吸收大量新教师加盟。这些新教师 主要来源于这样几个途径:(1)法学院校的硕博士毕业生。
他们一直在学校求学,拥有的只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的机 会,自然谈不上实践的能力。(2)引进的“海龟”。他们 在海外留学或者工作,因而对国内的司法实务情况了解甚少。
(3)从其他专业改行的教师。他们本身可能从事的是思想 教育、政治理论等专业的教学工作,与法学专业有一定的差 异,在其成长过程中,几乎没有接触司法实务的机会。
三是教师评价机制的影响。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有着非 同寻常的意义,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各种切身利益。正是由于 评价机制具有如此显著的功效,因而它在无形中对教师产生 了巨大的导向作用,迫使教师围绕着评价机制所确立的各种 指标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就国内法学院校而言,目前主 流的评价机制都无一例外地突出了科研在评价中的权重地 位,不少教师削尖脑袋去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 请科研项目。鉴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只好无可奈何地将其 它方面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一个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法学 院校中,有些拥有律师执业证甚至具有多年兼职执业经验的 教师面临上述情势,在综合权衡后,不得已放弃进行律师注 册,从而基本脱离了司法实务活动,这样就使得开展诊所法 律教育的潜在师资进一步萎缩。(二)学生积极性的不足学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之 一,只有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抱以极大的热情,才会积极主 动地参与其中,诊所法律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 则很难有好的成效。就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 虽然不排除有些院校的学生对此仍保持较高的热情,参与度 较高,但就总体而言,则难以令人满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 情况,是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相对其它专业的学生来说,当 下面临的压力更多、更大。这些压力主要有:
第一,学习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法治国家 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以法学教育规律为指导, 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 质和文化素质的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法律专 业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公共课以外,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 法制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专业课程,总计达到近30门必 修课和选修课。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 论,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所承担的学习压 力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考试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后, 都要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如果说通过 这些课程的考试尚不需太大压力的话,那么司法考试对法律 专业的学生就绝对是巨大的压力了。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学 生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而司法考试又被称 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既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进行考察,又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深度进行考察,要想通过 这一考试,绝对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同样会对法律专业的学 生形成巨大的压力。
第三,就业的压力。近些年,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盲目 扩大,使得每年毕业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 并由此造成了就业市场的残酷竞争,法律专业已经成为就业 率最低的专业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学生未 雨绸缪,为了能顺利谋得一个饭碗,在毕业前一年甚至更早 就开始跑人才市场、参加招聘会、投递简历、接受面试,就 业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上述三个方面的压 力,促使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不采取务实的态度,把精力放在 课程学习、应付考试和求职上,而很难顾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在普遍的意义上,目前法律专业的学生并不太热衷诊所 法律教育,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这一现象就不难理解。在就 业去向尚是个未知数的情况下,要求学生注重实践能力的锻 炼和培养,并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学生的苛求。
(三)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需要大 量资金投入的教育方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予以保障,法 律诊所将难以正常运作。从美国法学院的情况来看,通常将 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资金单独做预算,且数额不菲,此外, 诊所本身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向校友或企业募集资金。著名的 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曾从校友处一次就募得150万美金,并专款专用于诊所法律教育。反观我国,在资金方面严重短缺, 没有保障。事实上,最初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便是得益于美 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直到今天,诊所法律教育方面的 不少活动,仍然是依靠该基金会的慷慨解囊。问题在于,依 靠国外资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一旦“断粮”,后果可想 而知。解决之策只能是依靠自己。虽然已有一些学校为诊所 法律教育的开展拨出了款项,但毕竟数额较少,难以满足诊 所运行的需要。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以 避免诊所的运作陷入尴尬境地,的确值得思量。
(四)学生代理案件身份不明确在美国,由于诊所法律 教育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加之各州已通过立法承认了 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因而学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不管是进行咨询、法律文书写作,还是参与仲裁、诉讼,都 不会产生身份上的障碍,基本能够享受到律师所拥有的比较 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我国,对于诊所学生的身份,不管是 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司法行政部门,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而学生在参与案件处理时便会面临身份上的质疑,尤其是 进行证据调查、参与调解、出庭应诉时更会面临这样的尴尬。
很显然,这不仅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也会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学生参与这一工作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弥补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的 缺陷和不足,它的教育、服务和实践的功能已经开始对我国 的法律教育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巧也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 也不能忽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讳疾忌医”, 漠视问题的存在,可能会使诊所法律教育走上一条充满荆棘 的道路。只有正视并审慎地对待这些问题,才会积极地想方 设法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诊所法律教育才能被进一步推动, 诊所法律教育才会有更美好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