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司法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 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 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 或权力。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 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 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 的媒体类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 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 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
②媒体编辑“把关人” 的作用大大降低;
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
④言论自由 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 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 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 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 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 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这一现象在 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 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 罚。“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 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各 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现实情况是,法律公开审判往往仅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庭 审的制度还未完善,更不用说允许新闻媒体进入庭审现场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2)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限制。虽然媒体有宪法赋予的监 督权利,但是,由于媒体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因素,并不能在事情发生时就全面完 整的了解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提出苛刻要求来限制媒体的 报道内容。

(3)司法机关压制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司法独立性的 要求,并不希望媒体过分关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会有意无意的抵制媒体的监 督报道。

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差异 (1)价值追求不同。媒体与司法都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 者相统一的地方。但二者对于公正的标准却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 关,权力由国家直接赋予,代表国家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定纷止争。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系司法行为,具有“权力”的属性,所做的裁判结果具有裁判 性和终局性,而媒体通过舆论影响社会以追求道义上的公正。道义公正与法律公 正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公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矛盾重重。另外,支撑媒体背 后的力量来自于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背后的力量则是公 民对公正审判的要求。两者的价值冲突不仅在于道义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冲突,还 体现在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2)社会功能不同。司法与媒体在社会功能上有着巨大的差异,司 法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媒体则是通过主导社会的舆论来影 响人们的行为。司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承担着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 能,实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权力救济。而媒体作 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评价引导功能,其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民 意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民众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

当公权行为与民意行为产生碰撞时,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协调 要妥善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上进 行协调。首先,司法界、新闻界要从观念上对媒体与司法各自特性及规律有一个 科学的清醒的认识,从而在观念上达成共识。其次,应从制度上构建一套协调独 立审判与新闻自由的关系的平衡机制,从而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这两个 不可偏废的价值理念都得以充分发挥,实现司法与媒体的有序良性互动。

1.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司法系统只有强化司法体制内部的独立结构,形成针对于新闻媒体的 独立界限,才能有效防御媒体的过度介入,更好的维护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平 衡关系。当然,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在司 法独立过程中排除的是媒体的不当干涉,司法独立不应成为其拒绝媒体监督的理 由。在合理限制媒体监督的同时,司法系统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确保审判与媒 体形成良性循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建立舆论干扰防范机制,确保法官独立。为了保证审判独立和 司法的权威性,任何不利的外界因素都应予以排除。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内涵和最终落脚点,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就必须 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法官任用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同时, 也要完善法官和法院的配套制度,从外部保障法官独立,以保证司法独立。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媒体监督的实质是 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从这个层面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放下偏见, 宽容和理性的接受媒体监督,同时,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司法机关主动 公开信息,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树立司法的权威。

2.媒体监督的平衡协调 从媒体监督的角度来看,应当在保障媒体监督功能的同时,对媒体做 出适当限制。由于我国当前新闻自由的发展尚不夠充分,司法过程相对较为封闭, 媒体监督的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要以不 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前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媒体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 量,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为了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为媒体 监督从立法层面和实施环境上进行双重维护,确保媒体监督权能的正当性、合法 性和独立性。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媒体的 监督权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既要 求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又要求其对司法适当监督。

四、结语 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司法和社会舆论传播工具的媒体,是社会生活的 两个基本要素,共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随着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对我 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