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否错误
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否错误 何伟先生的《如何认识科学社会主义》一文,批评我国宪法有关“全民所有 制”的规定是“斯大林的阴魂不散”。对宪法有关提法的改变,存在理解和把握上的 偏误。作者无视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竟提出是 “私营经济拯救了中国”。作者的诸多观点值得推敲、商榷。一 《马克思主义文摘》2011年第3期在“思潮辨析”栏目中转载了何伟先 生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是错误的》。
原文发表在2010年8月8日出版的《经济学家周报》,原标题是《如何认识科学社 会主义》(以下简称《主义》)。
《主义》一文批评我国的宪法说:“我们国家是一个意识形态主宰的 国家,观念决定着行动,……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止步不前,甚至还有倒退,其 原因就是斯大林的阴魂不散,作为一种潜在的主旋律笼罩在我们上空,就摆脱不 了‘死人抓住活人’。我国宪法第七条已将斯大林的全民所有制界定为‘国有经济’, 而宪法第六条却将斯大林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 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又要回到斯大林 所设计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体制,用计划经济体制代替市场经济体制,回 归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制度。” 《主义》一文批评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全民所有制的规定是“斯大林的 阴魂不散”,是斯大林这个“死人抓住活人”,这是毫无道理的。我国现行宪法随 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已经修改了多次,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新宪法。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作者对 1993年宪法一处修改的误解和错解。《主义》一文说:“我国宪法第七条已将斯 大林的全民所有制界定为‘国有经济’,而宪法第六条还将其称之为‘全民所有制’, 并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于文章 前后逻辑不顺,读者也许看不清作者这句的本意,因为宪法确实将“国有经济” 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内涵一致的概念。宪法讲:“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 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作 者的本意是:宪法第七条已将全民所有制改称为“国有经济”了,宪法第六条违反 第七条的规定没有改过来。为了弄清作者的本意,可以参看一下由中国时代经济 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百名经济学家理论贡献精要》(第二卷)第29页《何伟经济观》的一段话:“1979年发表在《经济学动态》一文,何伟对全民所有制提出质疑:‘全 民不全民’,是从苏联搬过来的,一个内涵和外延谁也说不清的概念。1993年, 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在第七条将全民所有制界定为‘国家 所有制’。”(1993年宪法并没有用“国家所有制”一词,而是用“国有经济”概念—— 引者)显然,作者是反对“全民所有制”概念的。作为学术问题,可以讨论和提出 异议。但作者认为,1993年宪法回应或支持了自己的意见,将“全民所有制”界定 或改称为国家所有制,这就存在对文件的误解和错解,而且在逻辑表达上也眉目 不清。对此,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1993年修改宪法,并未涉及“全民所有制”的改动。1993年3月 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七条的修改是:将原来的“国 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 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 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里只是把“国营经济”一词, 改为或界定为“国有经济”。之所以这样改动,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家所有 制经济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国有国营,改为两权分离,即国家所有,企业经营, 因而宪法反映现实,便将“国营”改为“国有”。但并没有将“全民所有制”重新界定 或用“国有经济”取代“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二,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到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 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先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以贯 之地将我国的国家所有制定断为全民所有制,所改动的只是“国营经济”与“国有 经济”的差别。如,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是说:“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讲:“国营经济 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993年修改后的宪法中讲:“国有经济,即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论断一直延续到目前的宪法中。
第三,《主义》一文将宪法第七条和第六条对立起来,也是出于作者 逻辑认识上的批误。宪法第六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条 规定从1982年的宪法到目前几经修改后的宪法,都一字未动,与将“国营经济” 改为“国有经济”毫无关系,并不存在《主义》一文所讲的“将斯大林的全民所有 制”修改或新界定为“国有经济”的事情。而且作者对“界定”一词的运用不当,这里不能用“界定”表示“改变”之意,因为“界定”是论断、定断之意。作者是主张放 弃所谓的斯大林的全民所有制概念而改称“国有经济”的,但他误认为宪法也进行 了这样的修改,而事实上宪法根本不存在这种修改。如果按照“界定”一词的原有 内涵来理解,也只能说:“宪法将国营或国有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 济”,而不能倒过来说,宪法“将全民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国有经济”。因为国营或 国有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也存在,它们并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 济。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将国有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四,不应将我国宪法中所讲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武断地说成是“斯大林的主旋律”。作者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论证和论据。在毛泽 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的论著以及中央文件中,在我国理论界的著作中,“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普遍运用的范畴,没有人认为它是“斯大林的主 旋律”,更不存在什么“斯大林的阴魂不散”。经过考证斯大林的有关讲法可以发 现: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斯大林论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 讲到,“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 能叫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到, 苏联宪法草案的主要基础和基本准则,包括“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 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由斯大林指导编写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 程》中,在谈到苏联新宪法的规定时讲到:“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 系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此外,苏联宪法第四条规定:“苏联之经济基础 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此体系及所有制因 铲除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消灭人对人剥削而 业经奠定。”第五条规定:“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 民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财产。”查遍斯大林的论著和苏联宪法,都不存在我国宪 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述。苏联农业集体化是实现集体农庄制度,而 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包括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也包括城镇中的集 体所有制。
第五,何伟先生反对“全民所有制”的提法,并反复指责这是斯大林的 用语。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来看,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就 是建立“社会所有制”,而“社会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公有即归全体人民 公有的所有制。即使将来国家消亡了,“国有经济”概念不存在了,也还存在归全 体人民所有的公有制。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并无错误。不 能认为凡属斯大林用过的概念就都是错的,都不能再用了。问题在于,我国改革 开放前,全民所有制经济没有惠及全体人民,主要没有惠及广大农民。1978年,还有2.5亿农民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对“全民所有制”的内涵和实效可以提 出异议、进行论证,探讨怎样使全民昕有制名实相符。但简单地全盘否定,硬要 与斯大林联系起来,反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全民所有制”的规定,这不是实事求 是的做法。
第六,《主义》一文断言:我国宪法是“将斯大林的‘全民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 后,又要回到斯大林所设计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体制,用计划经济体制代 替市场经济体制,回归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论断存在许多问题:(1) 用语不当。宪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两种 形式,并不是所谓“斯大林的”,而且斯大林的论著中也没有这种表述。(2)全民所 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两种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它不是“斯大林所设计的”,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由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设计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不同和多 样化,但作为“社会所有制”的“全民所有制”形式,直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都会存 在。它在不断发展与成熟中会更加表现出其惠及“全民”的意义,做到全民共有、 全民共享、共同富裕。(3)《主义》一文断言宪法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为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是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又要“用 计划经济体制代替市场经济体制,回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论断毫 无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民所有 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 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难道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可以与市场经济相 结合,而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全民所有制就不能继续与市场经济相结 合,只能实行计划经济吗这种逻辑关系并不成立。
二 《主义》一文提出,“由于受斯大林的理论影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 革还没有到位,甚至还倒退,……表明目前还没有摆脱‘死人抓住活人’。”这种论 断同样值得商榷。我国改革开放绝不是在“斯大林理论影响”下进行的,宁可说是 在不断地去除斯大林的影响。对我国曾模仿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问题,毛泽东 在理论和实践上曾做过一些力图改变的探索。但由于“左”的干扰,未能有大的改 变。改革开放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推进的,我国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实际上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目前公有 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威胁。根据《人民日报》2010年7月28日发表的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撰写的《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一文提供的数据,民营经济“已占 我国GDP总量55%以上,吸纳城镇就业的80%以上”,已形成“国有经济为主导、 民营经济为主体、外资经济为辅助的所有制结构”。事实上,全民所有制的国有 工业经济只占工业经济总量的20%左右。商业经济中私有制经济已占据统治地位。
城镇职工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比重已经很小。根据黄孟复的数据,城镇职工在 民营经济中就业的已达80%以上,还不算在外资经济中就业的数据。再从经济体 制来看,我国已放弃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实行全方 位的对外开放,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将所有这一切都归之于“受斯 大林的理论影响”,并批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甚至还倒退”,显 然是不对的。当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深化,但何伟先生正是从我国社 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即从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提出批评的。从所有制关系来看, 从实行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来 看,改革的趋势已经超越了邓小平理论的设计,难道还要批评“改革不到位,甚 至后退”吗 可以看出,何伟先生的批评主要是指向国有经济的。他反对将国有经 济界定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写入宪法,还批评“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批评“国企是我党执政的支柱”,批评“这种扬国企、贬民企都是受斯大林理论的 影响”,提出“是民营经济拯救了中国,免遭苏联覆辙”。事实上,何伟先生是在 不断宣传“扬民企、抑国企”的观点。他曾在多处宣传“国退民进”是改革的方向。
何伟先生在这里进一步强调民营经济“拯救了中国”,“免遭苏联覆辙”。现在的“民 营经济”概念是指私有制经济,主要是私营经济的代名词。似乎苏联解体是由于 没有发展私营经济,而我国靠发展私营经济才“免遭覆辙”。这种论断并不符合事 实。邓小平和中央领导以及理论界一直讲“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而何伟先 生竞说:是私营经济救了中国!大家知道,新中国成立以前,已实行了几千年的 私有经济制度,存在过许多种私有经济。特别自19世纪以来的100多年中,“民营 经济”的广泛存在并没有将中国引向繁荣富强,而是使中国经济社会逐渐走向衰 落,积贫积弱,任由列强宰割。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公有经济制度,尽管有“左” 的干扰,又过早地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但新中国经济社会的 发展与成就远远超过了旧中国的几百年。“社会主义救中国”自然首先包括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救中国,因为日益强大的国有经济提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力强 盛、独立自主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条“有利于”的标准,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功不可没。
可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但不能说他们“拯救了 中国”。如果真的是靠私有制经济拯救了中国,不言而喻,就不需要搞公有制经济了,理所当然地就应否定所谓“斯大林所设计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体制” 了,也就应批评将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写入宪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了。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并不是由于不发展私有制经济,而恰恰是苏联 搞“休克疗法”的改革、搞私有化的进程中蜕变为资本主义的。苏联即使在搞国有 经济和集体农庄经济时,也迅速缩短了与美国的经济差距,发展为可与美国抗衡 的超级大国。苏联解体前,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远远超过我国。而发生蜕变、 实行私有化后的俄罗斯,经济社会发展曾多年倒退或停滞不前。“民营经济”没有 起到挽救苏联的作用。
三 《主义》一文批驳“又提出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试问:如 果反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那么是否主张应由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去控 制呢或者是主张根本不要提由谁控制呢然而,如果国家放手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 企业不去控制,任由私营、外资企业进入发展,其结果必然是由私营、外资企业 控制。
众所周知,从孙中山到毛泽东再到中央有关文件,都主张不能由本国 和外国私人资本操纵我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命脉。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 论》中引用国共合作时期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凡本国人及外国 人之企业,或有独占(即垄断——引者)的性质,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 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毛泽东主张新民主主义经 济也要节制资本,既主张“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又告诫私有资本“不能操纵国 民生计”。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国营 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民生国计的事业, 均由国家统一经营。”江泽民同志1999年8月12日的讲话中指出:“国有经济总体 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始终控制着国民经济命 脉。”并强调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切重要成就,我国具 有今天这样比较雄厚的综合国力和重要的国际地位,我国经济能够在激烈的国际 竞争中持续稳步走到今天,都同国有企业发挥的巨大作用是分不开的。”而《主 义》一文不但否定国有经济的重大作用,宣传“民营经济拯救中国”,而且反对国 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且反对“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他批评说:垄 断央企“经济效益低下,贡献率低。虽然新中国的历史和目前中国的现实,已经 证明国企经营效果差,但政府有关部门还要把国企‘做大做强’”。否定国有企业作用的人士,都批评国企效益低、贡献率低,不如私营 企业。然而,只要实事求是地结合统计数字考察一下新中国六十多年来国有企业 效益的实际情况和对国家的贡献,便可以证明其论断不符事实。总的来说,新中 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多年,尽管有“左”的错误,但经济社会建设也获得了巨大成就, 这主要依靠国有经济的发展与贡献。从经济增长速度来看,1952~1978年,我国 经济增长年均6.5%,高于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上世纪50 年代到80年代,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利税率是比较高的。从统计资料来看,1952 年为25.4%,1957年为34.7%,1965年为29.8%,1975年为22.7%,1978年为24.2%, 1988年为20.6%。从纯利润率来看,同期分别达到19.2%、24%、20.9%、14.9%、 12.8%,1988年降低为8.3%。从国有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来看,在1952~ 1957年间,年均增长率为3.9%,而美国1950~1978年间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为 1.5%到2%。
国有企业出现效益下降和大面积亏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其原因固 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大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体制的国有企业难以适应。在传统 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连折旧费也上缴,并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沉 重负担。而且愈是对国家贡献大的老企业(他们上缴的税利3~5年就可以回收投 资成本),离退休人员越多。国家为安排多就业,“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导致 国企有着不少的冗员。实行市场经济、自负盈亏后,面对蓬勃发展的私营、外资 企业,人家轻装上阵、没有任何社会包袱,还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国企则被竭泽 而渔,没有留下积累基金和企业办社会的保障基金,还背负着不公平的高税率。
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背着沉重社会包袱的国企,与轻装上阵又受国家优惠的私 企、外企进行竞争,自然难以胜出。这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是转型时期国企的阵痛,不能以偏概全,进而断言国企天然效益和效率低、贡献 小,需要私企来拯救中国。
近年来,国有经济利税率已在不断提高。全国国企上交的税金,由2005 年的1.2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3万亿元,年均增长12.7%。2010年,国资委监管 的122家中央企业上交税费1.4万亿元,同比增长27.7%。截至2009年底,已有 1561.26亿元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划归社保基金,占全部社保基金财政性收入的 41%,充分体现了国有资本收益的全民共享。我这里没有提近些年来国企特别是 央企利润率和利润量的高增长。尽管有人批评这是“与民争利”的垄断利润,但这 一问题不需要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何伟先生是在批评央企效益低,不承认其利 润率高。但《主义》一文批评国企、央企贡献小、效益低,应依靠私有制经济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是与统计数字和国企的实际 贡献相悖的。当然,国企内部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高管拿过高的工资 和其他收入,还存在一些不端行为,受到社会诟病,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这是另外的问题。
作者:卫兴华 来源:经济纵横 2011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