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对行政相对人采取 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社会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等政策职能的转 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行政执法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 政,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所在,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性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摆到我们面前,我们以2003年 -2005年黑河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 深入分析,客观评价我市行政执法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 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建议,以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有序推进,我市 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 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2003年-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 案件341件,审结341件,结案率100%(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违法违纪问 题出现)。其中,2003年受理122件,行政机关胜诉44件,胜诉率为37.6%;
2004 年受理111件,政机关胜诉45件,胜诉率为38.8%,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
2005 年受理108件,行政机关胜诉39件,胜诉率为36.1%. 从以上数字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下降,行政 机关胜诉率呈上升趋势,虽然2005年胜诉率比上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有所波 动,但整体趋势趋于稳定。这些都表明了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了提高, 依法行政取得了新的长足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治国观念增强。过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 程中,往往以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把法律和政府意识、领导 指示混为一谈,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执法,造成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上的混乱,出 现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近年来,黑河 市委、市政府加强依法治市工作,通过组织领导统一学习、执法机关业务培训、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纳入机关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提高认识,加强监督,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普遍遵从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行使职权,在实施行为上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体现在数据上,表现为连续 三年“民告官”案件呈下降趋势,年下降幅度分别为9%和3%. 二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没有这种程序的保障,就会影响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有些行政机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作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认定你违法,你就是违法”,这样的行政处罚一旦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 其结果都是以行政机关败诉而告终。近几年来,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意识提高,重 视执法程序,保证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的实施,客观上起到了促进行政机关重视行政程序的作用,为提高执法水 平奠定了基础。全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都能 够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立案手续,并依法向待处对象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并启动听证程序,给被处罚对象提供申辩场所和机会,使行政处罚应具合法 性和合理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三是行政机关证据意识增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行 政机关处理管理者地位,它依法拥有管理权、强制权、制裁权等权力,而作为相 对人的另一方处于被管理地位,只拥有申辩、质证以及事后请求救济等防卫性的 权利。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 证明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过 去的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不注重证据的搜集,认 为只要被处罚对象有违法事实就行;
有的是诉讼开始后再仓促取证,甚至不惜违 反法律程序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搜集证据;
还有的采取消极的态度不依法举证, 不敢出庭应诉,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的风险。近年来,行政机关认 真学习行政法律法规,深刻理解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注意执法中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的收集,使执法行为走上规范、法治、民主的科学轨道。特 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对被告 不举证或者不及时举证的,应当认定被告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法院据此 直接判决被告败诉。这一规定促使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注重了证据的搜集 和举证。现在,行政机关不但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全面搜集证明相对人存在违法行 为的证据,而且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化解诉争。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提高。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三讲”、“保 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八荣八耻”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促进了执法队伍思 想政治水平的提高。行政机关实行严格的执法资格审查制,特别是公务员逢进必 考制度的实施,改变了进人上的“暗箱”操作,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被录用, 使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大幅度提高,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 一系列便民措施,如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领导接待日等措施的实施,方便 了群众,加强了监督,执法水平有所提高,工作作风有所转变,体现了为人民服 务的意识,树立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在近三年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部门20多个,主要 集中在土地、房产、拆迁、治安管理等领域,约占受理案件数的80%.通过数字分 析并查阅卷宗,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果 不善于去搜集证据,往往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例如我院审理 梁锡友不服嫩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梁丽丽颁发房产证一案,被告嫩江县人民政 府为第三人梁丽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没有对该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进行认真 审查。新胜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张玉平将房卖给苗俊德后,由于梁丽丽奉养转 给其继承,这一证实与事实相悖。买房时梁丽丽13岁,不具备奉养的条件,也没 有证据证实有继承关系。故被告嫩江县人民政府为梁丽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 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产部门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没有 认真审查,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二是程序违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去执法,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告之当事人处罚的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告之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程序上的要求,这些往往容易被 行政执法人员忽视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例如我院审理孙德山不服某县财政局行 政处罚一案,财政局以原告孙德山违反财经纪律,对孙德山作出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向原告孙德山履行告知程序,也未向其送达任何书面通 知、处罚决定。财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四十二条及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六)项,第六条的规定,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行政行为前履 行告知程序。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从法律层面上讲,适用法律不当,既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所依据的法规或规章不适当,超出了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授权,或与宪法、现 行国家法律相抵触,也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 章所调解的法律关系不适当,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时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例如我院审理逊克县邮政局不服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一案,逊克县邮政局职工王某2003年9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感到头痛,中午王 某到县医院入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27日8时死亡。后其所 在单位和死者家属因工伤认定问题意见不一致,2004年8月16日逊克县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001号《工伤认定 决定书》,单位不服诉至法院。经审查,王某因脑溢血死亡时间是2003年9月27 日,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应当适用劳动部发 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逊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权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或有法定职责义务的 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 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 会被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如我院审理黑龙江省龙铁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请求黑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龙铁房地产公司要求房产局履行 法定职责,但房产局未予答复。龙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虽然在诉讼 过程中,房产局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法院仍判决房产处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既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原因,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特权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领导放松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的学习,为人民服务观念淡薄,官本为思想严重,有的不从大局出发,不依法行 政,而是唯我独尊,以行政长官身份发号施令,“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有的甚 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令”压法,具体到行政行为上,直接导致程序违 法,认定事实不清,一旦产生诉讼,败诉可能非常大。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无“法”可依。近年来尽管行政立法有 了长足进展,但与形势的发展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地方部门说了算,一个地 方一个说法,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原则,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异议,行 政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极易产生问题。

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行政执法不能依法行政,而是受政府 干预,领导电话指示或口头叮嘱,使行政执法有法不依,盲从于领导意见,导致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是个别单位轻受利益驱动,为了多收钱,下任务、定指标,置法律 法规于不顾,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片面追求地方、部门经济利益,以钱代罚,发 生纠纷,由于违法事实在先,导致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

五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执法标准不统一,因人而异,因事 而异,同事不同人,同事不同罚,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有的甚 至作风粗暴,野蛮执法,激化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关系,被当事人抓住“证据”, 告到法院,造成败诉。

三、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的建议 为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司法机关提出如下 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按照科学发展 观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依法行政,统一思想,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 所系”的观念,正确认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摒弃“人治”思想,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 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 立法律权威。

二是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 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通过以制度约束、以考试促进、以学习强执法、以执法树形象等措施,提高执法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去除在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注重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正确适用法律及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 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为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证和支持。

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 的保证。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办法, 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 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保证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大 力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将工作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服务承诺、 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公示于众,增强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真正做到阳光执法。

四是继续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活动,加大对法律 法规的宣传,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 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监 督的积极性,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是不断规范执法行为。要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执法经 验,吸取教训,改进执法行为。注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通过行政诉讼败诉 的个案,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 化、科学化,使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