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_从教育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改革

从教育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改革

从教育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改革 如今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市场化这一名词对于现在的 人们来讲早已不再新鲜。它早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甚至是一直作为公共事业 的教育行业。教育市场化的提出虽然最早是在美国,但是现在教育市场化这一观 点对中国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教育市场化不仅仅在高等教育层次出现, 如今在考试的培训行业也是层出不穷。

在过去的四十年中,中国的教育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1977年恢 复高考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就不断的向前发展,学校从一开始的公办大学到近 些年出现的民办类大学,教育不断的想多元化发展。此外,随着各类考试的不断 增加,为了方便考生通过考试的辅导机构也不断涌现,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随着 经济市场化脚步的推进,曾经被我们认为是公共事业的教育也悄然的向市场化的 道路迈进。所谓教育市场化,就是学校的生存完全按照市场需要来调节,各个学 校之间产生激烈的竞争,办出各种的特色,然后供不同的人们去选择。

教育市 场化就是运用市场的理念、原则和方式,对作为公共事业的教育,进行运营的一 种手段,它追求教育效率的最大化。

一、教育市场化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的层面上来讲,将市场化这一概念首先引入教育界,提出教育 市场化的是美国人。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将经济的 市场化引入了教育的领域中,他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应将市场 的竞争原则运用于教育领域。对学生进行选择的唯一途径是竞争和市场过程。政 府不可以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资助。多少人需接受高等教育完全 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规模不应受非经济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而完全应由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来决定。

在国内,我们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这主要集中在:
一是介绍国外教育市场化的理论、政策、实践。

二是探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思考适应大众化阶段的 高等教育体制和相关的制度建设。

三是对近几年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总结。在这样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学者对于教育市场化的问题大多集中在理 论的意义上和学理的考察方面。

二、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教育市场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市场是比较混乱的,各种培训机构层出不穷, 当然针对司法考试教学质量也就是参差不齐。这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基本都是企 业的形式,而报考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学员也基本都是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以及 许多的社会人士。司法考试培训的市场变化由前几年的一家独大到近几年的百花 竟放,当然这也使得司法考试市场日渐繁荣。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考试市场的一 个基本情况。这个行业的不规范程度由此可见。

三、日本司法考试 (一)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的,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是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一种方式。现 在的司法考试是根据平成24年(公元2012年)的司法考试法推行的,它区别于旧的 司法考试。在司法制度改革的环境下,为了使法律从业人员更加专门化,而进行 了司法改革;并且在专门大学设立法科研究生和司法修习的制度。对于司法考试 合格的人,还要进行司法修习,司法修习结束后还要通过考试,才能成为法官、 检察官或者律师。在日本,要报考司法考试要具有研究生的学历,之后还要参加 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合格才可以报名司法考试。在法学研究生毕业的5年内可以报 考3次。这是在新司法考试制度和旧的司法考试制度共通实施的时期。到2014年5 月,改正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出台,法学研究生毕业5年内或者是预备考试合格 后5年内可以报考。报考次数不再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司法考试1年举行1次,5 年内最多可以考5次。

(二)司法考试的形式 现行的司法考试分为两部分,短答式考试和论文式考试两种,这是与 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地方。

短答式考试是判断成为法律职业者需要的专门知识 和法律推理能力的考试,同时还有预备考试。和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是根据绝对 的评分标准来判断考试合格与否。作为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所有的应试者都要参 加论文式的实验,但是对于断答式考试不合格的人不采用他们的论文式考试成绩。

这是新的司法考试同旧的司法考试的一大不同之处。日本司法考试总分是350 分,从科目上分为:公法科目、民法科目、 刑事科目。其中,公法科目包括宪法和行政法;民事科目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 诉讼法;刑法科目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题目的数量上新的司法考试和旧的 司法考试也有变化,针对不同的部门法,在考试题的数量上也有变化。此外,在 新的司法考试中,还涉及了一些选择性的科目,比如破产法、租税法、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应试者可以在这些科目中选择一个科目进行作答。在新的司法考试中,还包括根 据长案例为基础的法律论述题,对于这类题目来说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判断题。在 论文式的考试中,设立了最低的考试合格分数线,在一科中不到满分的25%的为 不合格者。

关于合格的判断是在短答式考试中排出论文式考试不合格的人,将短 答式考试的成绩和论文式考试的成绩综合来判断合格的人,而这种比例是以1:8 的比重来计算的。那么计算公式就是总分等于短答式考试的成绩加上论文式考试 的成绩乘以1400/800。

在合格成绩单的发表方面,一般是在9月的第二个星期四。合格者在 被采用为司法修习生后,从11月下旬开始将近10个月的实务修习。在第一个月中 进行导入修习,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进行关于民事判决、刑事判决、检查修习以及 律师修习,在最后的2个月中,将进行选择性实务的修习,并以此开始踏入各类 司法修习生的生活以及开始修习综合的法律工作者业务。在此期间的2个月将集 中接受最高裁判所所属的司法研修所的集中培训。最后根据裁判所法第67条第1 项,考生接受国家司法修习生考试,如果合格取得法律从业的资格。

近些年的通过率,见下表。

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的结果 此外,根据2006年新司法考试考试次数的调查,接受2006年的司法考 试包含接受旧的司法考试的次数在内,1次的有1669名、2次的有402名、3次的有 20名;其中1次合格者有748名、2次合格者有247名、3次合格者有14名,这样来看 至少有6个人因为次数的限制丧失了接受司法考试的资格。从合格者的比例来看, 新毕业的已修人基本维持在50%左右,新毕业的未修合格者大概维持在20%左右, 由于考试次数的增加相对的合格率却成下降趋势。这样就使新的司法考试比旧的 司法考试更加难以通过,对通过率也造成了压力。在日本通过者的平均年龄在28 岁半左右,男女比例在3:1左右。(三) 日本司法考试的教育市场化问题 经过上面对于日本司法考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现行的司法 考试的体制下,司法考试的教育培训上还是比较成体系化的和制度化的,这样的 司法考试体系的建构不仅可以保证接受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高效的提高司法职 业能力,还可以推动整个司法从业队伍法律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但是这样一来 也使得通过日本司法考试的竞争异常激烈。

三、我国在司法考试教育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司法考试已或多或少的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指挥, 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就业,先不管法学院的学生最终有多少比例从事了法律职业, 但是从大致的要求上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对引进的人员都要求通过司 法考试。而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就业竞争激烈,尤其是在高校连年扩招的情 况下,一些考试的重要性更被强调的无以复加,特别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 司法考试。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就会比较偏向功利主义,对于 司法考试考察的科目会重点开设,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科目可能就不会涉及, 这样就会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把握缺乏整体性,这将极其不利于日后法学专业学 生向法学工作者的转化。

此外,考生再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工作者,要成为 法官、检查官、律师还要经过考试或者一段时间的实习经历,这样就大大提高了 司法应试人员转化为司法从业人员的时间成本。

四、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对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同中国目前司法考试存在的困境有很大 的相同性,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考试次数不限,通过率相对低。故而日本 的司法考试改革对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有较强的启发意义,对于解决我国长久以 来存在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应该说日本司法考试 制度对于我国还是有许多借鉴意义的。2002年上半年,中国举行了首届司法统一 考试,而这个考试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司法 考试已经考了十几年,正是应该改革的时机,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们不妨可以学习和借鉴日本的司法考试的模式来改革我国司 法考试制度。

我们应该让法学本科教育更加的系统化和理论化。针对司法考试设置 更高的门槛和限制,以此来提高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法律素质,以便日后提高司法 考试从业人员的素质,这也更有利于我国未来法律职业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未 来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所在。

作者:胡文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