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内教师轮岗制的难为与可为:轮岗教师

县域内教师轮岗制的难为与可为

县域内教师轮岗制的难为与可为 中国教育在历经30多年改革发展后,取得了令人瞩目 的成就,但伴随改革进程所出现的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引起 人们的关注。2003年9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 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 度;
[1]2005年5月25 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将“教育均衡发展”上升到国家 政策层面;
2006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教 育均衡”这一概念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2]国务院关于实 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工作情况的报告坚持促进公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接受良好 教育的机会;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 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办人民 满意的教育”部署等,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教 育失衡”到“教育均衡”。这既是新时期公众对义务教育的 新期盼,也是实现教育公共性的必然要求。

本文所讲的教师轮岗不包括按照教师自己意愿的流动, 而是属于“人事流动”的范畴,即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针对公 立中小学校教师实施的行政命令式流动。轮岗不是 “拉平 式”的“平均主义”举措,而是通过优化教育资源使教育均 衡走向城乡教育一体化,最终实现教育的高位均衡,即优质 均衡。一、城乡教师轮岗制的难为 1.教师轮岗制没有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 当前,我国优质中小学校大多位于城市,农村学校质 量不高,这主要表现在生源严重不足、教学手段滞后、师资 配备不齐、教师待遇不高、教学效率较低、社会评价不良等 方面。由于教师是学校教学质量的核心要素,所以优化教师 资源配置成为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然而, 针对教师轮岗相关法律并没有加以确认,只提到教师交流, 比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中提到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 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教师流动的人 事关系不变,1年后还将返回原学校,这属于支教式流动, 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也无益于教师资源 配置的优化。城乡中小学教师轮岗则不同,它是一种全新制 度,原则上公立学校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一定年限后必须流 动到区域内的其他学校,从而缩小学校间的质量差距,促进 教育的均衡发展。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加快教师轮岗制 度的立法进程。

2.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制约 发达国家都把师资配置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准备保障,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中小学教师属于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 中小学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日本《国家 公务员》和《教育公务员特立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属于公务员的人事流动范畴(日本中小学教师人事 流动实质上是本文所讲的轮岗),这就为日本公立中小学教 师流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日本的教育法规定:教师在同一 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校长的任期也只有2年,如果 连任,也必须在校际间轮换。在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并不 明确,在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中小学教师应获 得公务员身份,有的学者则认为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 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实际上,“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不利于教师的校际流动,这成为教师轮岗的制度障碍,导致 某些偏远地区中小学校没有公办教师,只能使用大量代课教 师,这进一步导致了教育发展的失衡。

3.既得利益者的阻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 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他同时又认为: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 义务,依赖于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 件。”[3]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和乡村 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很大,乡村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在教育领域,重点校或示范校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区,而农村尤其是偏远乡村的学校几乎没有什么优质教育资源,这种不 平等的工作环境影响了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优秀的 师范毕业生一般被城市学校选中,农村学校只能接受剩下的 毕业生,并且那些农村教师队伍中的优秀者往往想尽办法到 城市学校工作,这不利于农村学校教师的成长与稳定。实行 教师轮岗制度后,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再属于学校,优质学校 的教师很可能会流动到薄弱学校,从而使这些教师的利益 (有时是隐性利益)受损,因此教师轮岗制度会遭到一些现实 阻力。为了能够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实现教育中的正义, 法律政策层面的调整势在必行,从而保证农村学生受教育权 的平等实现。

4.教师轮岗的社会支持不完善 教师轮岗的顺利实施需要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即政 府应该动员多种力量为轮岗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基本保 障。“从总体上看,为教师轮岗提供的社会支持主要包括舆 论支持、专业支持和物质支持”[4]。然而,目前社会支持 并不完善,这成为制约教师轮岗的外部条件。比如,城镇教 师到农村学校轮岗任教,但农村学校周转房不足,也没有食 堂,生活条件十分艰苦,造成轮岗教师的“候鸟式”生活, 导致他们工作不安心。另外,我国中小学校女教师比例偏高, 在新入职的教师中,女性比例仍然较高,从性别平衡角度看 这不利于优化教师群体。农村学校本乡本土教师占大多数, 女教师比例高,她们在家庭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如果轮岗到城里任教,不利于她们的家庭生活稳定,很难有效 平衡家庭与工作的矛盾。要清除教师轮岗过程中的障碍,政 府应该与其他社会力量一道共同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二、城乡教师轮岗制的可为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为教师轮岗奠定了基础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推进区域内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从而迈出了教育立法的成功一步。

同时《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 为主的管理体制。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 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 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正式提出“构建城乡一体化 的教育发展机制”[5]。上述政策法规的表述为教师轮岗的 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地方政府为城乡师资的均衡配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建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相应的教 师工资财政发放、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 大财政调配力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倾斜。以江西省为例,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 平,江西省把建立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作 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2013年7月1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共 同出台了《关于调整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 殊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260号)规定边远地区 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到每人 每月210元,最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 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 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项政策的出台,惠及全省农村中小学 教师87719 人,占农村教师总数的33%[6],这极大地激励 了农村教师坚守边远地区教书育人,避免了学校聘用大量的 “代课教师”,为农村教育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教师职业从身份走向契约 以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学校任教,自动获取国家 干部身份。公办中小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 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综合处处长 郭红怡处长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条款进行了 讲解,尤其对“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章 节进行了详细解释。她指出,聘用合同实质上系“劳动合同” 在公职人员的特殊体现,但是此处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义 的范畴,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企业的劳动合同,后者 属于狭义的概念。正是由于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所以事业单 位的公职人员应符合聘用合同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 规定。目前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招聘教师基本采用“省考、 县聘、校用”的教师录用、使用方式,教师绩效工资,定编、定岗,岗位工资制,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来说是 相同的,不存在城乡差别。这推动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合 理流动,打破县域内学校之间的用人界限,实行教师的“无 校籍管理”,促进区域内教育人才资源共享,统一教师编制 标准,统一教师考核办法,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教 师工资待遇制度等,为实行区域教育均衡奠定了基础。探索 建立“县管编制、校管岗位”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以 学区制、走教制、办学联合体等为突破,推进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交流工作。

4.法律明确政府在师资均衡中的职责 三、城乡教师轮岗制应该注意的事项 1.实行整体有序流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教师轮岗周期要合理,实施农村教育城市化策略,从 柔性的流动政策(如鼓励、号召等)向刚性政策(如不轮岗即 解聘等)转化,最终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行轮岗还需配 套细则,先进行人事改革,引入淘汰制,将不称职和不适应 教师岗位的人员清理出教师队伍,保证轮岗是全员轮岗,而 不是把城中富余教师甚至不合格教师下派到农村。但对于 2000年以后招聘的教师必须采用轮岗制,轮岗划分区域,如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每个教师必须轮一场次, 每类地区5年,只有轮岗一次才有资格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 而且只有三类地区轮过一回,才有资格担任学校中层以上的 干部。有些教师如临近退休、身体问题等可不进行刚性的显性轮岗,宜采取自愿流动、巡回走教、支教式等过渡方式进 行柔性的隐性轮岗等。武汉市为了缓解上好学校难,遏止择 校风,在淡化中小学教师校籍基础上,对中小学教师在区域 内轮岗进行了有益尝试,2012年4月武汉市教育局规定中小 学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不得超过6年,推进区域内教师轮岗。

义务教育学校50周岁以下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同 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原则上要在区内进行交流。各区每 年参加区内交流的教师人数要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 的7%以上。

[7] 2.建立城乡教师统一考核评价体系,规范教师教育教 学行为 相比城区学校大班超额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农村生源 日益严重不足,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但这和农村 学校教学手段滞后、师资配备不齐等,尤其与部分农村教师 敬业精神缺乏相关联。偏远农村小学校分布散、规模小、生 源少、成班率低,较多存在一师一校、一师多班的现象。少 数教师出工不出力,认为在农村学校,教好教坏一个样,只 要学生不出事就行,家长不会找上门。而教学质量低下,又 是造成部分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在一次调查中了 解到M市的一个区内农村初级中学里,一共有教师136人,具 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50人,教师学历100%合格,可以说 师资力量较强,甚至超过城里的一些同类的学校,但这所学 校教师工作量普遍不足,每周不到10节课,人浮于事,教学质量较低。因此,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统一城乡教育质量考核标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才是推行 教师轮岗制的真正目的所在。

3.构建高素质教师的培养和补充机制,促进城乡师资 高位均衡 实行教师轮岗不是“削峰填谷”,在教育资源配置均 衡的同时,更要注重师资质量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师资 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组建不同学校共享的“名教师” 工作 室;
发挥优秀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教师培训的实效性, 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教师质量;
不断积极推进师 范生免费教育,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根据农村中小 学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突出、中西部农村学校部分学科教师 短缺,可以委托部分师范院校以“委托定向”的培养模式, 解决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最终实现从城乡教育均 衡发展到城乡教育一体化。教师轮岗要特别有利于农村师资 能量的“正补充”,而每年新招聘的教师、特岗教师主要以 农村为主,这样农村学校的师资不足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 解。而有些县规定每年县城教师缺额要从农村中小学教师中 招考,这对师资质量需做加法的农村学校却又做了减法,人 为造成区域内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导致农村教师队伍难稳定, 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教育差距。

4.关注教师的合理诉求,培育学校文化认同感 相比城镇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学条件相对落后,基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配备城乡统一的标准化教学设施、设备 已是必然。这样能使教师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 向学生展示新的教学成果,同时也能促进教师不断提升自己, 在专业发展道路才能越走越远,而不会因为处在农村学校而 放松自己的专业发展。此外,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空间相对 闭塞,政府应实行义务教育“省统筹、县为主”的财政体制, 合理满足其显性物质的需求,如为学生提供标准化的校舍能 够增强教师在农村学校从教的自信和自豪,为农村教师提供 教师周转房有利于教师安心,开通校车为教师提供便利等。

一所学校之所以成为优质学校,不仅是师资、教学设施等合 理的配制,更重要的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了独特的 学校文化资源,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教师轮岗制的一个隐性要 素是学校文化的培育。学校在满足教师精神的需求、关注教 师群体心理健康的同时,给予城乡教师拥有同样的专业发展 机会与实现专业价值的机会,教师也会对学校文化价值有积 极认同和主动融合,这样教师方能安得下、教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