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法学研究

社会科学方法论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社会科学方法论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传统的法学研究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忽视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 问题。造成这一研究取向的根本原因在于论者对注释法学方法的偏爱。而在社会 科学视野下看待法学研究,则会使我们更新已有方法,重新审视法学学科,从而 开放出更多具有价值意义的方法路径选择的面向。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 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 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 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 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 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 向。然而,主流的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 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 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 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 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

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 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 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 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 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 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 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 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

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 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 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 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 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 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 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 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 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 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 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 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 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 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 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 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 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 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 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 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 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 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 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 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最后,参照社会科学方法,笔者认为,法学研究方法应当以规范注释 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实证为理论视野,以价值分析为理论追求。

作者:黄群峰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