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政法委召开了由省政法各部门参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座谈会,并将根据座谈会的精神,制定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意见。为此,笔者现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全省政法机关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时做些参考,提供帮助。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这是由我国的法治理念性质所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改变。按照构建法治政府的一般规律,只有培育与确立依法行政理念,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依法行政制度和融入依法行政实践,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治。同样,只有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依法行政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确立,并为依法行政实践提供理念指导和制度保障。
我国社会要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为此,必须做到: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达到基本的合法性标准,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实质正义,达到更高的合理性标准。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最早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以相互信任作为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诚信在社会信誉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以规范政府行为为宗旨的行政法借鉴和发展了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将其应用于法律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主体之间,从而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之一。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对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科学内涵的展开。其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主体原则。即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主治原则。即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法律应当处于主导地位,治国或社会调控应当依法进行。3、法律至上原则。它是法治最为根本的灵魂原则,主旨在于否定统治者或领导者个人意志至上这一落后的人治理念。4、法律平等原则。亦称之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能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5、制约权力原则。制约权力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6、保障权利原则。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不受侵犯。7、司法独立原则。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8、程序正当原则。法律程序是法治生命存在的形式。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必须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