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居民的广泛参与是基本保证。目前社区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居民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而没有社区广大居民的参与,自治工作是不能真正开展起来的。为此,第一,要以增强对社区的归宿感、认同感为出发点,强化社区居民“社区是我家,建设为大家”的意识,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主动、积极、广泛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参与社区的开发和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广泛宣传发动,使社区建设的宗旨、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自治工作。第二,要使社区服务成为自治功能的支柱。一方面,通过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居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区在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用利益把他们同社区紧紧连在一起;另一方面,现在的社区服务制,实际是要社区来解决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问题,而社区却没有足够的力量,这就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更需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生活自理,也就是让越来越多的居民自己来协调和管理他们在社区里的各种关系,从而在社区内创建一个适应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贴近居民具体生活的、满足居民日常需求的体现自治精神的服务系统。第三、要以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吸引居民群众关心社区,参与社区建设。如每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文体队伍、志愿者队伍、讲师队伍等,由热心群众工作,有一定专长的居民骨干任队长,组织本队人员共同讨论活动计划,经常开展活动,发挥“三自”作用。
实现社区
居民自治,政府转变职能,重心下移是关键环节。建国以来,由于实行的高度集中、统制式的产品经济以及按产品经济模式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对社会各行各业采取微观的、纵向的、部门的、具体行为管理,直接指挥、安排各行各业各基层单位的具体工作,以致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也作为政府的“腿”。街道办事处不是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与居委会是“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而是领导、指挥的关系。居委会本是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而变为政府部门直接向其布置任务,还要签订责任书、建台帐、达标评比。居委会处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状态,负担着沉重的任务,被压得喘不过气来,自治功能十分弱化。目前,新社区一个一个建立,然而,从扬州市城区的情况看,社区居委会上述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加之“单位包干制”逐步转向“社区服务制”,许多过去单位、企业经管的事情,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都要社区来管了,而社区的权利与责任还不相一致。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社区的责任无限地扩大,而社区的权利却还不明确”。问题的症结是,政府要给予社区更大的自治权和自主空间。政府行政越来越需要社区发展的支持,而社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与政府行政行为脱钩,必然产生“理顺关系和转换职能”的要求。不转换职能,社区依法自治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改来改去也许是“穿新鞋走老路”。转换职能,政府就要舍弃对居委会发号施令的权力,变“我布置你来做”,为协商、配合,并且还要发生权力和经费的易位和转让。在这方面,好多地方已探索出一些做法。如沈阳市下发了《关于明确社区职权的意见》,规定社区有三种权力: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自治权是指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和内部监督权。协管权是指对公安、劳动、环保、房管、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协助的权力。社区监督权是指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社区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的权力。武汉市江汉区制定了《关于适应社区建设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的试行意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四项原则,即面向社区,重心下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以人为本,整合资源;扩大民主,依法自治。按照这些原则,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发挥自治功能,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监督;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做好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政府职能部门为社区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专业工作,主动接受社区监督;社区居委会对涉及社区居民的有关行政工作给予协助配合,并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向社区,重心下移,做到工作任务、人员配置、服务承诺、考评监督、工作经费“五个到社区”。一些职能部门管不好也管不了而通过社区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够管好的诸如房屋维修、环卫清扫(运)、绿化养护、环境监督等社会性服务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开来,按“事权转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社区,同时加强指导、支持、帮助。从而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利统一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协调社区的有关管理服务事务。笔者认为,上述两地政府的好思路、好做法,值得大力推广,我市的政府如果能借鉴他们的思路、做法,再加上自身的探索、创新,相信社区居民自治一定会出现崭新的局面,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提出的“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