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
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五 个重大修改,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仍然需要细化。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 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解释。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当天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 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等反腐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 定。
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 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 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 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 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 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 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 责任。
为便于操作,《解释》对其他较重情节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包括贪 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等。
这样的规定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1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 一起打”的实效。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1万元的,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 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解释》通过压低入罪标准, 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 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有争议、认定和判罚不一的部分问题,《解释》 此次做出了回答,其中就包括正常履职后收取“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 “感情投资”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问题。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 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不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 支付的“感谢费”都被纳入了考量。
同样,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 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 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对此,裴显鼎解释,此处“价值三万元以上” 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违纪行为相区分。
贪官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 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 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 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 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 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解释》对适用“死 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类犯罪规定了“四个特别”的标准,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但符合上述特征 的被告人,如果具备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条件较严格,在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占 比并不高。大部分判处死刑的罪犯走上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 刑—符合条件后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的路线。
但对于公众担忧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钻空子”“一减再减最后监外执 行”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情形,此次的《解释》进 一步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在裴显鼎看来,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 间,且必须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死缓期满后,即使服刑人 表现良好,或具备其他减刑情节,终身监禁的决定也不得再修改。
领导“身边人”敛财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新司 法解释怎么来管这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 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 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 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 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 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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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