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探源: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探源

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探源 共和国晚期,罗马在对外扩张方面已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攫取了大 量财富,但不论乡村平民还是城市平民的生存状况并未随之改善,反而日渐艰难, 对现实强烈不满,有着改善经济条件的急切愿望。然而,在罗马政治体制中,下 层民众缺乏表达诉求的有效的途径,当其诉求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得到满足时,情 绪激动的民众无奈之下采用暴力进行抗争就不那么令人费解了。简言之,民众强 烈的不满情绪和急切的生存需求成为政治暴力发生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以农业立国的罗马,小农是社会主体,土地问题也就成为关乎小农生 存和国家兴衰的头等大事。自立国以来,罗马从被征服者那里获得了包括土地、 钱财和强制劳动力等大量物质利益,绝大多数虽都流入了上层囊中,但作为征服 战争的主体——小农阶层也是战利品尤其是土地资源的获益者。前5世纪以来, 利用被征服地区的土地资源,罗马不断向小农分配小块土地,相当程度上延缓了 小农破产的必然趋势,缓和了社会等级之间的矛盾[3]2,41,2—3。据统计,公元 前(以下简称“前”218年以前,罗马将约9千平方千米的土地直接分配给了公民, 同时还有近1万平方千米的土地被出卖和处理[4]6°。仅前2世纪头30年,面向小农 分配的份地达到5万份[1]64。然而,共和国晚期,上述局面发生改变。对于相当 部分乡村民众而言,持续的战争更多地意味着灾难而非利益。一方面,由于作战 规模不断扩大、时间拉长,大量小农不得不长期远离家园,生产无以为继,被迫 破产;而作为战争的最大受益者,上层阶级却以战争收益为基础,大量兼并土地, 小农成为直接受害者,其破产趋势进_步加速。另_方面,面对共和国晚期小农的 破产,罗马长期不作为。前177年后,罗马实际已停止向小农分配土地[5],大量 破产小农长期得不到国家救助,土地诉求和不满情绪皆日益增长。因此,土地问 题成为共和国晚期最重要的政治议题之_,频繁引发政治暴力。

共和国晚期,首次触发土地问题的是格拉古兄弟。经过血腥的政治斗 争,由提比略•格拉古倡导成立的分配土地的三人委员会,于前2世纪30—20年代 之交向部分小农分配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但由于保守分子阻挠,三人委员会的工 作很快陷入停滞,大量农民的土地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十年后,盖乌斯•格拉古 试图以向海外殖民的方式缓解土地问题,但此举引发了政坛风暴。最终,不仅计 划本身流产,他本人及其支持者也惨遭杀戮。此后,前70年,前63年及前60年, 一些政治领袖又相继提出土地法草案,但均遭到统治阶层内部的反对而胎死腹中。

是时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可从喀提林事件中管窥一二。前60年代后期,喀提林取消 债务和重新分配土地的计划得到了大量苏拉老兵和失地农民的响应。“由于贫困和本身遭到的不公正待遇,他们(埃特鲁里亚的民众)心怀怨恨情绪,因而是十分 愿意发动变乱。”[6]134 前59年,凯撒甫一上任,便抛出土地法草案。面对执政官比布鲁斯和 小加图的执意阻挠,耐心业已耗尽的民众愤而投石回击。虽然凯撒和庞培是该议 案的倡议者,但因关乎切身利益,民众也积极参与其中,并以暴力推动了该议案 的通过。但该项法案大概也无法满足民众的土地需求。因为是年4月份,凯撒抛 出第二项土地法草案,将分配范围限于有三个及以上孩子的父亲,该限制暗示着 可供分配土地面积的不足。相当部分农民依然无法依靠城邦救助获得土地。当农 村无立身之地时,部分无地农民只好流浪到罗马城,成为身份复杂、规模庞大的 城市大众中的_部分。

城市大众是罗马平民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除破产农民外,还包含店 主、工匠、商贩、有或无技能的劳动者、被释奴及奴隶等各色人等。其中,除了 少部分人生活较为殷实外,绝大多数人都朝不保夕。从帝国扩张中虽分得些许残 羹,但他们仍挣扎在饥饿的边缘,根本无法过上所谓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式生活, 西塞罗所言的“半饥半饱的卑鄙的民众”可能正是他们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7]。

不可否认,共和国晚期,官方发放的救济粮规模呈不断扩大之势。对 民众生活确有_定补贴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救济粮覆盖的时间 和范围有限,该政策始于盖乌斯•格拉古时期,苏拉时期被废止后,至前73年, 新法案才获通过,受众虽有4万之众,但仍有五分之四的城市自由平民被排除在 外[8]378;前62年,《波尔奇亚法》使受众升至10万人[8]379;前58年,克劳迪乌斯 的《谷物法》则将该数字增至30万人;这一数字在共和国灭亡时达32万人[9]5’3。

也就是说,前62年之前,绝大多数城市贫民都无法获取救济粮;仅在共和国最后 20年,救济粮才达到举足轻重的规模。其次,救济粮不等同于免费粮。在绝大部 分时段内,救济粮只是以低于市价的方式售卖。至前58年,才变更为免费发放, 而此时离共和国灭亡仅剩十年之期。最后,救济粮的分量有限。受众限于成年男 性公民,每人每月5摩的,虽大体可满足单人月需主粮,但人不可能仅靠面包生 存,还需油、蔬菜等其他食品。他们就不得不从市场购买粮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粮价波动势必会牵动着他们的神经。此外,共和国晚期,随着外来人员的急剧涌 入,罗马城人口几近百万,粮食需求已无法仅依靠本地区供应,还须从海外调运, 长途运输使粮价更易受恶劣气候、海盗劫掠、商人投机等多重因182素影响而波 动,大众的生存也就更易遭受威胁。因此,粮食问题成为一个极易引发暴力冲突 的敏感政治问题。除食物外,不菲的房租和有限的工作机会也加深了城市大众的痛苦。

共和国晚期,涌入城市的民众大体依靠租房解决住宿问题。他们的租屋大多是粗 制滥造的建筑,内部空间狭窄,生活设施简陋,易塌也易着火。但城市人口的膨 胀使供求关系日趋紧张,房租水涨船高。前48年,“在罗马他(凯撒)给已支付2000 塞斯特尔提乌斯(即赛斯特斯)的承租人,在意大利给付款达到500塞斯特尔提乌 斯的承租人减免一年的租金”[1°]2°,姑且不论2000赛斯特斯是否代表着城市大众 的一般房租价格,但两个相差四倍的数字无疑佐证了罗马城住宿成本的高昂。从 西塞罗渴望将房子租给有能力如期支付租金的房客来看,大部分租客大概都无法 按期付款。前64、63及49年有关减轻债务负担的提案与房租欠款问题也不无关系。

概言之,对于共和国晚期相当部分城市大众而言,房租成为_项沉重的经济负担。

然而,共和国晚期城市大众的工作机会却殊为有限。罗马城虽是当时 地中海世界最大最重要的都市,但作为消费性城市,它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始终有 限。且绝大部分需要_定技术含量或资金投入的职业几乎都被有技能或背景的被 释奴垄断,那些涌入城市却无专门技能的失地农民大多只能依靠临时工作,如港 口货物的装卸工、郊区农忙时节的雇工、公共工程的杂工等养家糊口。上述工作 机会有限,且皆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更兼工酬低廉,日薪仅为3赛斯 特斯。凭借着不稳定且有限的收入,城市大众必须支付包括粮食、房租在内的高 昂生活成本,因而粮价或房租的上浮就可能轻而易举地将他们推向破产的深渊。

基于此,不难推测民众生活之艰辛和对现实之不满成为各种政治暴力滋生的内在 经济根源和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政治机制健全的社会,大众的不满与诉求大体可通过政治体制内部 的正常途径加以解决。但罗马共和政体具有相当浓厚的寡头色彩,普通大众政治 地位低下,其意见难以在体制内得到尊重。因此,采用激进甚至暴力手段就成为 吸引上层注意、维护切身利益的可行方式。易言之,民众参与政治暴力蔓延的背 后隐藏着罗马政治表达机制的缺陷。

总之,下层民众高涨的不满情绪是共和国晚期政治暴力现象蔓延的内 在原因。共和国晚期,乡村农民的土地问题和城市大众的生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 决,但罗马政治体制却未为他们提供有效的表达途径。下层民众要诉求获得上层 重视,大体只能采取暴力手段抗争,且罗马有关人民正义和自助的传统思想为民 众诉之暴力斗争提供了观念支持。正如哈里斯指出,“当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时, 民众可以用诉诸暴力骚动的方式来追求其集体权利。”[11]108当然,民众的情绪 可能为政治领袖操控和利用,但即便如此,无论被视为真正人民派的格拉古兄弟,还是动机饱受怀疑的克劳迪乌斯之流,都必须借助下层民众的不满情绪才能煽动 政坛风波。

二、政治精英间竞争的不断升级 “大部分暴力案例源于政治斗争’’,“无论是否涉及政治问题,贵族领 袖之间的任何冲突都可能引发暴力活动。’’[1]™毫无疑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政 治是精英阶层内部的事务,他们之间的斗争构成了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据 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暴力冲突是精英内部竞争的表现和产物,竞争越激 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共和国晚期,罗马总体政治构架虽未发生显著变革, 但具体政治环境的改变及选举会议、立法会议和审判法庭三大权力机构的某些调 整使政治竞争更为激化,从而为政治暴力的蔓延埋下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强化着 政治精英使用暴力的主观意愿。

首先,共和国晚期选举竞争曰趋激烈,选举暴力相应增多。共和国晚 期政治环境和制度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官职竞争的激烈化。其一,共和国晚期公民 权大规模扩散。实际上,罗马公民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随着对外扩张的推 进,公民权也随之缓慢向外扩散。然而,前90年代同盟战争却急剧地改变了罗马 人口状况,公民人数骤然飆升至91万[12]6398,官职选举环境由此发生显著变化。

因为凭借着公民身份,意大利人可加入罗马官职竞争之中,加剧了本已非常激烈 的选举竞争。其二,公职数量和结构的变化使选举竞争进一步加剧。为适应曰益 繁杂的城邦内外事务,罗马不断增设官职,官职数量及其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共 和国中期,财务官数量为12位,苏拉时期剧增至20位;副执政官的数量从原先的2 位增至前197年的6位,至苏拉时多达8位;但最高公职——执政官及监察官一直只 有两个席位。且前181年《任职年年限法》规定了财务官——副执政官——执政 官的严格任职序列,由此形成了上窄下宽的梯形官职结构。有资格竞选最高官职 的人越来越多,但其席位却一直没有相应增长,竞争必然日趋激烈。其三,高级 官员收益的增加强化了官职候选人运用暴力的主观愿望。共和国中后期以来,不 断增设的行省使高级官员卸任后就可出任行省总督,但国家对总督的监管和制约 体制严重不健全,致使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洗劫行省。因此,较之以往,晚期高 级官员的预期收益明显增大,诱惑着更多人馋涎于高级官职。实际上,对于罗马 精英而言,官职不仅意味物质利益,还决定了其个人及家族的政治地位、荣誉乃 至命运。然而,在共和国晚期官职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败选的风险大为上升。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先机,某些精英不惜铤而走险使用暴力助选,其他人则 竞相效尤,致使选举活动中屡现暴力现象。值得提及的是,罗马官职竞选的惯例实际上也易于引发暴力冲突。在 罗马,候选人组建一支由元老、骑士、门客、被释奴及平民等各色人等组成的队 伍游说拉票是传统习俗,这在共和国晚期尤为盛行。最直观的体现是竞选游说队 伍规模空前扩大。在相互竞争的背景下,彼此怀有敌意的庞大竞争团体之间发生 摩擦乃至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大增。相互间的语言攻击司空见惯,投掷石块甚至使 用刀剑的情形也常有发生。因此,为降低游说队伍之间的冲突,元老院曾颁布法 令限制其规模。

其次,立法竞争的激烈化使暴力立法的倾向日渐突出。共和国晚期, 立法会议程序简化、门槛降低,但所涉团体和利益规模的日渐增加使立法竞争趋 于激烈,成为政治暴力滋长的温床之一。部落平民大会是共和国晚期最主要的立 法机构[13]74。长期以来,罗马传统立法程序是,法律草案由元老院预先讨论通 过后,才能提请人民大会投票表决。也就是说,元老院决定着草案能否进入人民 大会最终表决阶段。此举无外乎是希望通过以保守著称的元老院抑制激进官员尤 其保民官的立法冒险行为。然而,共和国晚期,格拉古率先打破了这一传统,官 员的提案不再需要元老院预审即可直接提交人民大会[13]15;920。因此,不少激 进的立法者得以绕开元老院,直接将提案交付人民大会表决,但这类草案往往没 有预先在统治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因而易于引发分裂及冲突。统计数据也证明了 该点。共和国晚期,立法层面的暴力冲突发生了20余次,且大多有保民官参与其 中[1]2°9-216。更重要的是,随帝国的日益扩张,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 综复杂。例如,作为一个新近崛起的独立阶层——骑士,要求获得更大的政治发 言权;处于罗马政治联盟内部的意大利人渴望获得罗马公民权;下层民众力求改善 自身现实处境;具有军事背景的政治强人不断崛起,试图攫取超乎寻常的权势;而 保守分子以维护元老院权威为旗号,强烈反对政治强人及人民派领袖。上述种种 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复杂问题都需摆到立法会议上,由法律加以界定。因 而,立法会议成为各方激烈角逐的战场,政治精英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潜在 可能性也随之大为上涨。

其三,法庭斗争的激化,促使暴力干预审判的现象增加。共和国晚期 政治生活中,法庭不仅是处理日常纠纷、惩治犯罪的场所,也是受政治精英青睐 的斗争舞台。长期以来,罗马并没有常设法庭,仅有就具体事务召集的临时性法 庭。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和政治活动趋于繁杂,各种新纠纷不断涌现,临时法庭 已无法满足需求。前2世纪后半叶,罗马开始陆续增设法庭,至前70年代,大概 已有8个常设职能法庭。法庭的特殊性使其迅速成为晚期共和国政治斗争的重要 舞台。首先,法庭斗争的门槛相当低,对参与者身份与地位几无任何特殊要求。传统政治舞台——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参与者皆有明确的门槛限制。元老院的参 与者仅限于数量有限的元老,并且仅担任过低级官职的元老发言权相当有限,往 往被戏称为“举手元老”或“沉默元老”[13]129。人民大会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人 员更为有限,只有主持官及得其允许的人员才有发言权。而法庭对控辩双方的资 格要求低得多,除公民资格外,无任何社会身份或政治地位的硬性限制。高超的 演说才能是法庭斗争的唯一筹码。因此,低门槛的法庭成为那些没有资格参与元 老院和人民大会斗争的青年精英捞取184政治资本的大好舞台。其次,法庭斗争 效用显著。通过法庭斗争,不仅能有效地改变政治斗争的既成格局,还可能将对 手赶出罗马,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就法庭对选战影响而言,在选举正式举行之 前,可以通过起诉剥夺竞争对手的参选资格;人民大会投票后,还可以通过起诉 剥夺获胜对手的就任资格。如前75年,科塔和托尔夸图斯正是通过法庭起诉击败 了本已在人民大会投票中赢得选举的苏拉和帕图斯,成为最后赢家。另外,法庭 诉讼还涉及对政治精英行为的判决和定性,一旦抗辩败诉,可能意味着其整个政 治生涯的终结,对于任何政治精英来说,这都堪称灭顶之灾。因此,_旦无法通 过正常程序取得胜利,政治领袖就可能将暴力手段引入其中。例如,前66年,审 理奥特洛尼乌斯选举舞弊案的法庭、前65年审理曼尼利乌斯叛国罪的法庭以及前 61年审判克劳迪乌斯亵渎罪的法庭均遭到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暴力袭击[14]15,17。

进入前50年代,政治强人们对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争夺白热化,法庭暴力更是层 出不穷。前58年对凯撒支持者瓦提尼乌斯、前57年对克劳迪乌斯、前56年对米罗、 前54年对庞培派加宾尼乌斯等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均发生了暴力冲突。概言之, 共和国晚期增设的常设法庭,具有数量多、门槛低、效用显著的特征,诱使不少 政治精英尤其是年轻精英选择以法庭为斗争舞台,为了获得成功,不惜使用暴力, 使政治暴力在法庭层面上也呈增长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变化的刺激下,政治 精英运用暴力的主观意识越来越强烈。_方面,随着国家的成功扩张,财富的增 多,共和国后期政治斗争关涉的利益越来越大。为了赢得斗争的胜利,政治精英 投入的赌注也越来越高。而同时,选举、立法及法庭层面的制度变革使竞争趋于 激烈,造成失败风险增加。一旦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进展或成功时,为了避免 失败厄运,暴力这一利器就可能成为他们扭转政局的首选。另一方面,由于人民 正义和自助的传统观点默认运用暴力手段具有合理性,从而为精明的政治精英蓄 意滥用,成为他们发动政治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掩饰他们争权 夺利的本质目的。因此,共和国晚期客观政治环境和传统习惯都刺激着政治精英, 强化了他们使用政治暴力的主观意愿,正是在他们的推波助澜之下,政治暴力不 断扩散。三、警察机构有限的执行权和法律监管的缺位 现代政治学的研究业已证实,强化监管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暴力水平。

随着罗马从最初的小国寡民的城邦成长为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社 会矛盾也日益错综复杂,对制度及法律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面对现 实的剧烈改变,罗马仍大体延续了早期原始而简单的城邦制度。警察机构殊为有 限的执行权严重制约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的能力;虽然当局也试图以立法对之 加以管控,并在_些危急时刻,出台了“元老院最后法令”应付混乱政局,但法律 及“元老院最后法令”本身的缺陷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因此,机构与法律方面的 内在问题皆制约着罗马对暴力的监管效能。

(_)警察机构执行权的有限 现代社会,警察机构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和必 要力量。但有组织的警察队伍是19世纪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罗马共和制度设计中, 并无专职警察机构。不过,就广义而言,只要存在有组织的政府,就存在法律及 其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就在_定程度上扮演着警察角色。据此,共和国官职 体系中的执政官、副执政官两大高级官员与市政官、三人行刑官等中低级官员等 确实承担着_定警察职能,但它们维护社会秩序、控制政治暴力的能力受多方限 制,尤其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约更为显著,而国内事务却曰益繁杂,这使他们 更加难以对监管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监管。

拥有治权的高级官员——执政官和副执政官享有包括罚款、逮捕、监 禁、鞭笞及行刑等在内的强制权,并有时刻相随的扈从执行其命令,在一定程度 上承担着警察职能。然而,他们监管暴力的能力受下述三方面限制。其_,实际 强制能力的有限。高级官员在城内享有的是受到限制的城内治权而非更为独断的 军事治权,因而他们无法通过军事征募的方式去征集士兵执行其意志,所能依靠 的仅是数量有限的扈从。握有最高治权的执政官仅有12位扈从,较低治权的副执 政官则低至6位。这决定了高级官员的实际管控能力相当有限。毫无疑问,当遭 遇公民集体骚动或暴力抵制时,寥寥数位扈从根本无法有效应对。从某种意义上 而言,高级官员只是城邦纪律和惩罚权威的理论象征。前67年执政官皮索的遭遇 就是对上述观点的生动注解。在反对科尔涅利乌斯的草案时,皮索遭到民众恐吓, “当他命令扈从逮捕那些举手威胁他的人时,他的法西斯被打破了,甚至连会场 最边缘之处也有飞石袭击他”[15]58e。随后,扈从及皮索本人皆被轰赶出会场。

为应对这类尴尬局面,—些官员利用私人资源组建私人护卫队。如前述皮索,被赶出会场后,组织了一支强大的私人队伍折返会场,对付捣乱分子[11]36’39。同 样,前63年,无论在主持气氛紧张的年度执政官选举会议,还是在逮捕阿洛布罗 吉斯人时,执政官西塞罗所能依赖的只是他的朋友、亲属、门客等组成的私人力 量,而非官方力量。值得注意的是,高级官员使用私人武装虽有利于其意志的贯 彻,但其正当性不免遭到质疑,易于引发立场相异的人士以暴易暴,激化冲突。

官员进一步建议,他们引发动荡,因为它为了部分人的利益而践踏了法律。其二, 申诉权的限制。随着共和国民主因素的缓慢增长,高级官员愈加受公民申诉权的 限制。申诉权是附属于罗马公民权的重要权力,保护公民不受行政官员擅权行为 的侵害。早在共和国早中期,罗马就颁布了数项关于申诉权的法令[16]8182。但 前2世纪以来,申诉权得到进一步强化。相继颁布的三项《波西乌斯法》及一项 禁止鞭笞公民的法律,将申诉权的效用范围扩展至军事领域,使公民在战时也可 免于指挥官即时随意的制裁。前121年,盖乌斯•格拉古的《森普洛尼亚法》再次 强调不经审判不得处以公民死刑。前58年,克劳迪乌斯重申了该法。因此,法律 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在处理涉及公民的政治暴力冲突事件时,共和 国晚期的高级官员尤须谨慎行事,否则将会面临违法的风险。其三,其他权力机 构对高级官员的制约。在罗马崇尚平衡和制约的体制中,即便作为国家首脑的执 政官,他们的权力也深受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尤其是保民官等其他权力机构的有效 制约。保民官产生于社会等级冲突之中,它的职责就是帮助平民对抗高级官员。

由于他们享有人身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且拥有帮助权和否决权等重要权力,在 实际政治斗争中往往能够有效抗衡高级官员。前151年、前138年及前60年执政官 被保民官监禁的事件[11]37,°,正反映了高级官员深受保民官掣肘的事实。可以 说,在罗马共和国三足鼎立的权力机构中,高级官员的执行权多受限,他们从来 不是政治暴力问题的最终和最权威的裁断者,因而往往无法及时有效管控政治暴 力行为。由此,政治暴力具有持续蔓延和扩大化的潜在风险。

除执政官、副执政官外,市政官和三人行刑官(triumviricapitales)也承 担了一定的警察职能,但他们的职权范围和执行能力限制了其有效镇压政治暴力 的可能性。共和国时期,市政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照看街道(负责维修和保持 通畅)、监管市场、举办赛会等。除前186年镇压巴库斯行动[3]3914,外,没有任 何证据表明他们有权力或实际参与了镇压犯罪行动。更重要的是,除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务召集民众会议外,市政官并不具有主持选举、立法会议的职责,而罗马 会议遵循“谁主持,谁负责”[16]28的原则,因此,镇压政治暴力并不属于市政官 的职责范围,他们在控制政治暴力冲突中处于边缘地位。同样,作为低级官员, 三人行刑官的警察职能更受限制。据李维记载,三人行刑官创职于前290—前287 年,其名称显示他们负有管理监狱和监管行刑之责,并负责对携带武器行凶、同性恋斗殴,偷窃等案件的审查和判决。但他们的强制权大概仅针对奴隶或地位低 贱的公民,而非全体公民。只有在获得民众支持时,他们才可能去惩治犯罪活动, 行使某些审判权。更何况,他们根本不具备任何召集民众大会的权力。易言之, 三人行刑官实际上被排除出了管控政治暴力的职责范围。并且,较于高级官员, 市政官与三人行刑官所能调用的人手更为有限。因此,他们的职责范围及其掌控 能力都决定了其既无足够权威也无足够资源扮演政治警察角色。

“决议”虽平息了不少骚乱,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元老院本身 咨询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决议”仅为应对紧急状况的临时策略,而非正式法律, 因而其合法性饱受质疑;执行者应在何时及何种程度上运用武力也不无争议。尽 管在前120年的诉讼中,首个“决议”的执行者执政官奥皮米乌斯被判为无罪,为 官员在“决议”的标签下采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处理时局提供了范例。但这并不代表 它的合法性得到普遍认可。当“决议”导致大量公民尤其是显要人物死亡时,执行 者往往会受到严厉指责。前100年杀死萨图宁的拉比鲁斯遭到起诉,前63年处死 喀提林同谋者的西塞罗被迫流亡,皆表明“决议”的合法性并未获得统治阶层内部 的一致认同。总之,作为权宜之计,“决议”的出发点是及时迅捷有效地处理混乱 局势,且在某些时候发挥了一定的镇压政治暴力、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 它以中止和破坏正常法制的运行、践踏部分公民的权益为代价,势必会引发统治 阶层内部的纷争,甚至激化政治暴力冲突[1]4。事实上,正是前49年的“决议”将 共和国推向内战的深渊。因此,“决议”也并非应付政治暴力的灵丹妙药。

综上所述,在早期,由于国家疆域和公民人口都颇为有限,罗马共和 国实际上是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治理起来相对简单。但是,至晚期,随着 征服的不断成功推进,罗马事实上已经成长为—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 治理难度倍增。然而,在管理体制方面,罗马并未及时有效地做出回应。上述官 制和法律层面的分析表明,共和国晚期基本上保持了早期简单的官制,虽然立法 工作有所推进,甚至偶有创新之举,如“元老院最后决议”的创设,但这些方面的 努力始终成效细微,根本无法有效逼制政治暴力的滋长。易言之,适合统治小国 寡民的城邦体制已不能满足庞大帝国的统治需要,无法对政治暴力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