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对供体和受体的保护问题]供体受体

民法中对供体和受体的保护问题

民法中对供体和受体的保护问题 浅议环境司法专门化对器官商业买卖的禁止使得器官的自主捐献成为获得 器官的唯一合法途径,要求法律对器官移植和捐献行为进行规制。另外对供体、 受体和医疗机构的法律保护更能有效地确保器官捐献行为的安全进行。本文从民 事法律角度探讨器官移植中对供体、受体等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民事法律规定中,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对供体的保护,因为供体是基 于自主捐赠而非义务向受体提供器官,并且独自承担可能的身体损伤和相应的法 律后果的人。

一、对供体的法律保护 (一)知情同意权 器官移植中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实施手术前医疗机构应当为供体和受体提 供器官移植手术所可能涉及的信息,包括医疗的条件、费用、手术风险及可能产 生的后果,且医疗机构需要确保供体和受体都能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等事宜。

对供体来说由器官的丧失而造成身体中部分功能可能无法正常运行,同时不排除 手术过程中死亡的可能,同时器官移植后身体器官出现功能障碍可能会比没有进 行器官移植过的人承受更多的健康风险。

所以供体需要充分了解器官移植或器官捐献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影响,再做 出捐赠与否的决定。器官捐献涉及很多医学知识,需要医疗机构保证供体充分理 解和掌握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带来的影响。

在享有知情权后涉及到法律对供体优先保障的规定,即撤销权的行使。

在考虑自身健康、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供体有权在器官移植手术前中止或终 止器官捐献,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包括活体器官的捐赠人和尸体器官的法定代理人 不得予以干涉。

(二)生命健康权 特殊民事主体的存在才有身份权存在的可能,所以在此仅讨论人格权的内 容,主要表现在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从法理上讲维持自身生命健康权归任何自 然人所有,在器官移植中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体现在对活体器官捐献者的保护上。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案第五条规定"如捐赠极有可能严重及长期影响捐赠人 之身体完整性及健康,则禁止捐赠"[1]。

首先供体在移植器官前生理机能较为完好;其次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水 平,在不失误情况下能安全操作手术;最后在器官获取移植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 人不得违背其意愿进行器官捐献,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器官。手术过程中医疗机 构应本着最小伤害原则进行手术移植,因不法行为对供体造成伤害的都将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

(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保护 供体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受到损伤的,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应当分情况讨 论:医疗单位不存在过错。器官移植的手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若医疗单位 手术条件完备,且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但仍因手术风险原因造成医疗事故使供体的生命健康 受到损害,那么对供体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医疗单位和受体一起承担。

由医疗单位和受体共同担负风险责任符合民法中风险归属规则,同时还能 有效保护供体的人身利益。医疗单位存在过错。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致使供体利 益受损时,比如在没有完全确定供体身体是否健康的情况下实施器官移植而对供 体的身体造成损伤的,或由于医疗技术不过关甚至不遵守相关条例法规情况下对 供体进行器官移植手术而对供体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都应由医疗单位独自 承担责任,以保障供体、甚至受体的切身利益。

二、对受体的法律保护 知情同意权。在器官移植进行之前受体有权利了解:(1)真实病情和 所有可能的医疗方案;(2)器官移植的手术过程、失败率和手术费用以及后期治疗 费用;(3)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以及预防方案和处理措施;(4)供体器官 的来源等[2]。医疗机构在不完全告知受体上述情况的条件下造成受体身体健康 或者其他方面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生命健康权。受体支付一定费用,其身体情况和病情经医疗机构检测 被认为具备器官移植客观条件可要求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一旦受体 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医患服务合同,那么医疗机构就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保证受体安 全。若因医疗机构过错造成损害,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三、侵权责任承担 不论对于活体器官还是尸体器官,侵犯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 生命健康权和器官处分权等权利都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活体器官 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若出现对于侵犯供体生命健康权或知情同意权情 况时,关于活体器官民事责任承担主要表现在为费用的赔偿。当活体供体的生命 健康因器官捐献或移植受损时可要求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和受体共同赔偿其损 失。若活体供体因器官捐献或移植手术过程中由于非己方过错而丧失生命的,其 亲属有权要求受体和医疗机构进行包括经济赔偿。

(二)尸体器官 尸体器官是建立在自然人生命已结束存在遗嘱要求进行器官捐献或 尸体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器官捐献基础上获得的。因此对尸体器官的侵权应是先 有刑事侵权后有民事侵权。在患者还有存活希望时医疗机构或受体擅自决定对其 进行死亡宣告而获得尸体器官,因此对患者造成生命伤害的医疗机构或受体应承 担经济赔偿责任。

作者:刘淑萍 来源:戏剧之家 2013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