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研究]建构主义教学模式有哪些

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研究

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研究 本文以经济法学教学模式创新为主题,通过对建构主义和开放式教学模式 内涵与启示的阐释,探讨经济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核 建构主义是在传统行为主义和认知论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批判发展 而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思维和智力的发展,实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进 行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1]。同化是个体将新的知 觉行为和概念融入已经存在的图式之中。顺应是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新事物的过 程。同化和顺应互为影响,引起图式的不断更新,使认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学 习就是学习者与环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学习者在建构内心确 信的过程中主要不是依赖教师,而是借助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主动作用于一 定的环境。因此,建构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崭新的理论,更在于它是一 种理念上的创新和进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

正因为建构主义革命性的变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学方法,如 支架式教学、发现和探索式教学、协作和互动式教学。所谓支架式教学是指教师 作为引导者开展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更高 层次的认知活动;所谓发现和探索式教学是指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资料主动进行 建构活动并加深对建构活动意义的理解;所谓合作和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各种 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学习伙伴以及各种环境中的其他主体协同和合作,即利用人 际关系达到建构的目的。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 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 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 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 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 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 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 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 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 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 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 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 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 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 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 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 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 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 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三、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就是开放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思维空间 该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在教学活动 中不应局限于教学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变化。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 开放式教学模式界定为:“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 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习 基地、辩论赛、实践课程等环境要素,实现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和技能,满足个性 化需求和发展的全新教学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学三法”的制度设计 依据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定位,我们提出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基 于新“教学三法”的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一是基础知识 的讲解。我们选取专业必修课——经济法学作为试点,任课教师在讲授中大力压 缩纯知识性介绍,通过筛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实例,辅之以 必要的讲解和评析,着力培养学生以经济法视野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新知识和技能“同化”与“顺应”的能力。二是能力强化训练。我们选取专 业选修课——经济法案例评析作为试点。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一个公共电子 邮箱,由学生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和实例作为主题申报,由任课教师进行 审核排序后,每位申报者在15—20分钟之内以全脱稿的形式对自己选取的案(实) 例进行讲解,课下根据任课教师规定的格式撰写案(实)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根 据学生发言和所撰写的案(实)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对于该课程,目前学生反映 普遍较好。三是综合运用能力训练。有前两个板块作为基础,学生在专业选修课 (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 习和社会实践)上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被极大激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懂得如 何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根据自身需要自觉进行知识和能力建构。目前,我们已将 在经济法疑难案例评析课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挑选进入辩论队,在2010年举行的 全国 “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参加比赛的学生普遍反 映,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给他们的收获颇多: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学生 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主动查阅相关书籍,不是僵化的死记硬背,而是结合案 件对相关知识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学生学会如何在既有的条 文和证据事实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释的技术,从而在实践中体 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闪现,另外,还训练了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在法庭上的临场 应变能力。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法律事业 要想真正成为成熟的事业,有赖于每个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大学的基本理念是思 想自由和思维独立,法律人在思考时,除了富有逻辑之外,必须有着自身的法治 追求。

四、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难点主要是现有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学各个模块课程之间的衔 接性较差,如何对现有模块课程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如何将建构主义理论贯穿 于各个模块课程的教学模式中。基于此,我们提出在未来设立开放式教学模式创 新实验区。实验区的设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有效整合现有模块课程,按照经 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分工, 加强课程间的阶梯形、承继性,突出新教学模式下以学生为主的能力建构特色。

2.有效配置师资资 源,着力改变教学理念。目前在三大板块中,能力强化训练以及能力 扩展和深化训练是薄弱环节,比如,经济法案例评析课程目前只有一名授课教师, 选课的学生往往有200—300人,师生比悬殊不仅导致授课质量受到影响,更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模式和理念的更新与深化。3.探索如何在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下有 效对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 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进行改革。近两年尤其在学位论文写作和毕业论 文答辩中发现,学生写作和答辩能力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许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 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所用概念、观点都是网上临时拼凑,往往是法学、经济 学、社会学等众多定义和观点混杂于一篇文章中,答辩时对一些最为基本的法学 概念认识混乱。很多学生对于专业见习和实习采取敷衍态度,编造虚假报告欺骗 学校。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安排在第7、8学期,与学生准备公务员考试 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冲突,使得这些教学环节无法在学生能力和知识建构中发挥 有效作用。

作者:薛亮 来源: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1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