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令增补了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的可能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书面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瓷器最终制品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身份和地址;瓷器制品的特性;声明的日期;声明瓷器制品符合本指令和欧委会1935/2004号法规的相关要求。经分析检测,铅和镉溶出量符合要求的瓷器制品应标示分析结果、检测条件、实施检测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新指令对仪器分析方法检出的铅和镉的限量标准由原来的分别为4.0mg/L、0.3mg/L修订为0.2mg/L、0.02mg/L。从而提高此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