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全台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一、加强播出安全工作。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和传输系统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监管和监测,加强源头管理,每周定期检测接收和发射设备,保持网络、发射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在冬夏季用电高峰期,要加强用电管理,严禁用电炉取暖;使用空调、电取暖器和相关设备及用炭取暖的下班时要切断电源、深埋火源,全部检查无隐患后方可锁门下班。三、加强施工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外出开展采访、工程施工、技术维护、客服收费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切实防止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午间饮酒或饮酒后施工作业;(二)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施工作业;(三)严禁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施工作业;(四)严禁违章驾驶汽车、摩托车;(五)严禁在不断电、不漏电的情况下维修电器设备。四、加强工伤救护、申报、鉴定管理工作(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负责同志和办公室,部门和办公室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部门报告;(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及时抽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处理和调查处理;(三)事故处理小组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要请有关部门对是否饮酒进行鉴定,对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四)因饮酒、违章驾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律不得申报工伤鉴定,其后果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同时,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五)因本人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导致工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聘用制人员,一律作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