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益衡量”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浅析“利益衡量”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 样化,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同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其对 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调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何缓和社会矛盾, 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司法制度公正与社会和谐,对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活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主要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显著优 越性的介绍,从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建议。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有 的成文法无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决,理清存在冲突的利益类型,进而对冲突利益 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相关利益衡平后将依据的法律引用到审判结 果上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包括“结论先行”环节及“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 环节。前者包括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地 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实证据,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利益类型,然后对所发现的利 益进行归类整理,继而根据所发现的利益的相关性筛选出冲突利益,依据现有法 律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各方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则是 法官在完成前述环节后,通过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衡量结论理由,从而验证结论 的正确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利益衡量理论是20 世纪 90 年代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引入大陆,其 精神内涵在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摆脱机械规则的束缚,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 的立法原意,通过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对利益主体和冲突利益进行衡评, 兼顾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从而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 平正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各类 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面对立法漏洞时 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继而有效弥补司法实践中法律空 白的缺陷。同时法官在综合现有法律规则下,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体分析各方利益,不仅有 助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听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 中正确适用法律、化解各方纠纷,兼顾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从而化解矛 盾,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法治原则与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法律的裁决具 有规范与指引社会和个体行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稳定性实现,成文法 律不宜在社会出现新情况时频繁改动,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有助于实现法律在保 持变化中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精神的实质内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法 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为了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要 熟练掌握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弹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 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设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各类法典中应增设法律适用一节,明确规定法官可以用利益 衡量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虽然实践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对法律空白时不应拘泥于 法律条文的束缚,填补法律漏洞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 国家,法官习惯于演绎推理的定向思维及案件审判的终身负责制使得法官不得不 谨言慎行,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利益衡量规则, 使法官裁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质不仅体现了个人能力,更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建 设的宏伟目标,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审理案件对法官的法学素养和 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法官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采用利益衡量审理案件是一个融合归纳总结和演绎推理的复杂过程,只 有精通法律理论,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个过程。
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服 从法律,遵守法律条文,同时他们都会加入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进行价值判断,高 尚的道德观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价值判断。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这里所说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以我国的制定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据 “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指引和约束,以判例补充解释制定法。这样, 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增加人 们对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据与理由的明示化 对于经过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示利益衡量的 过程,对平衡依据和推理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同时对于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表 述的利益衡量过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书后附加“判后寄语”、“判后释法”等 说明相关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利益主体 的对抗情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 成文法国家,如果单纯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推理,忽视价值判断,无法解决 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突破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倡导法官衡量案件事 实中的利益,更加灵活自由地进行审判。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利 益衡量,在充分发挥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同时,不仅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更要依据 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及其体现的社会利益,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范辉霞(1991~),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