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粮食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治理,使粮食系统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趋势,逐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稳定,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治理商业贿赂,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二是统筹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贯彻《实施纲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三是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粮食系统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大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根据中央要求,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国家粮食局机关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时间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用半年或一年时间完成。自查自纠大致可分学习动员、查找问题、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原则上用2个月时间)
1.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弄清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策规定,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2.制订具体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3.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办发〔2006〕9号文件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统一思想和行动。
(二)查找问题(原则上用2个月时间)
1.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对照检查。粮食系统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部位和环节:(1)粮食购销、储备粮轮换、陈化粮处理,军粮、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政策性用粮供应;(2)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变现,中央直属储备库划转上收,企业承包租赁等;(3)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设备采购、企业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4)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中储粮代储资格许可、储备粮计划、轮换指标确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及补贴发放、粮食质量等级确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等。
3.梳理问题。将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的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对照检查。查思想上有无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潜规则”等错误观念;查工作和经营活动中有无给予、收受回扣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旅游考察等多种名义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内部管理机制有无漏洞,单位有无“小金库”、账外账,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三)整改落实(原则上用2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针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管实效。开展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时,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于2006年9月底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国家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国家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在抓好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认真排查案件线索。要利用多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积极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已掌握案件线索,
包括在自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要重视查办大案要案,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要严肃查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绝不姑息。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三)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可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通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化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抵御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强化内部管理。企事业单位和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非法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三)深化体制改革。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要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五、切实加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粮食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正晓和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兵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监察局局长辛志光、机关党委副书记金刚、办公室主任孙鉴奇、调控司司长卢景波、法规司副司长刘小南、监督检查司司长吴子丹、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发展司司长何毅、人事司司长徐京华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局机关、直属联系单位开展粮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粮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究处理与粮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辛志光担任,副主任由机关纪委书记王昕、监督检查司副司长程传秀、财务司副司长朱传碧、纪检监察二室主任陈良担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治理粮食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及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动员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建设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三)深入调研,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粮食行业中商业贿赂案件及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特点、规律,要研究区分粮食经营活动中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注意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在政策、法律、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具体治理对策。要加强对系统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总结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国家粮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单位进行督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