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效能告诫而不予以告诫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第七条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制作《效能告诫书》。
第八条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
第九条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的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
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书》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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