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和共同繁荣的战略举措。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今后10年,能否在西部地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直接关系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把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科技教育事业长足发展,为人才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人才总量逐步增加,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聚了一大批各类人才;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才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五"、"二五"计划和"三线建设"时期,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加强国防建设,党和国家向西部地区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他们既为西部地区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但是,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任务出发,要实现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面貌,把西部地区建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西部的宏伟目标,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文化和科技教育比较薄弱,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不够雄厚,西部地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比全国平均高3.5个百分点。人才队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分布不合理,高层次优秀人才紧缺,西部地区各类专业人才仅占全国总量的20.4%,且大多分布在中心城市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占13.6%,两院院士仅占8.3%;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仅占15.4%和8.8%,只有东部地区所占比例的一半多一点。自然、物质条件相对较差,人才资源配置机制尚不健全,留住和充分利用人才的政策环境亟待完善,人才流失严重,人才作用发挥不充分。领导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构成、思想观念、开拓创新能力等,不太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以上情况表明,加快西部地区的人才开发,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的要求,以观念更新为先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以人才机制和人才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培养、吸引和使用好人才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开发西部地区人才资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才观;努力营造留住人才和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现有人才素质;运用政策和开发项目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并为他们发挥才智提供条件和舞台,使他们在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能。

  2、坚持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在抓好领导人才、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培养和造就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践考验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作为人才开发战略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养和造就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创新能力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3、坚持人才开发与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协调进行。根据西部开发的任务和进程,确定人才开发的重点和措施,把人才开发与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西部开发的人才需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坚持把发掘西部地区现有人才的潜力与有计划为西部地区选派干部并发挥人才市场作用相结合,提高人才素质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相结合。

  4、坚持优先发展科技教育。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老工业基地、军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并在实践中注重培养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建立起适应西部开发需要的、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5、坚持人才开发机制创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市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和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

  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紧迫任务,既要规划长远,又要制定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步骤,把握全局,重点推进,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下目标:

  ――地区间人才资源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得到改变,人才总量基本满足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数量有较大增加,人才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基本形成数量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到2005年,在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机制和环境;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的人才市场体系在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各类人才的待遇得到切实改善并有较大幅度提高。到"十五"计划末期,各类人才实际收入和社会保障达到中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1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科技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不断加强。到"十五"计划末期,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力争降低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力争上升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领导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抓紧抓好。

  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围绕不断提高推进现代化建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领导能力,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增强全局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坚持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创新能力。

  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在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通过培训、干部交流和轮岗等措施,配强市(地)、县(市)两级党政一把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还要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和领导班子专业知识构成情况,注意选拔、引进有开拓创新精神又具有经济管理、外经贸、旅游开发、信息管理、金融、法律、科技、环保、民族和宗教等方面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领导人才。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1998-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1998〕16号)精神,及时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使各级领导班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继续做好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不断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选拔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少数民族干部。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和党校、行政学院、其他干部培训机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培训的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做好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选派干部的工作。根据西部大开发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做好西部地区领导人才的选调工作。继续做好为西部地区的市(地)、县(市)领导班子选派科技副职的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科技扶贫方面的优势。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在西部地区的双重管理机构或单位,凡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不足的,要通过交流或选派进行调整和补充。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在新疆造就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干部队伍的指示,总结和运用以往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援藏、援疆干部工作的新路子,确保西藏、新疆的社会发展和稳定。

  (二)稳定和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稳定和发展当地人才队伍。

  认真落实党的人才政策。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和人才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观念。今后10年,每年检查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知识分子政策和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唯才是举、唯才是用的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当地人才的作用。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摸清本地区各类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数量、分布、结构、发挥作用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改进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对用非所长的人员进行调整,改变人才积压、人才浪费的状况;努力为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执行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大力充实人才队伍。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充实人才队伍;要把本地区自学成才和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有一技之长的乡村技术人才、企业技术能手纳入人才管理范围;要鼓励和引导在外地工作的各类人才特别是经营管理人才回家乡创业、施展才华。

  加快人才培养。继续组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和西部地区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到2005年,在西部地区建立5个人才开发培训基地;到2010年建立10个人才开发培训基地。

  西部地区要加强人才资源开发的前瞻性研究,针对人才开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在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根据西部开发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足够的技能型人才;加强高等学校建设,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为西部开发培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三)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稳定和用好当地人才的基础上,根据西部地区人才队伍的现状和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加大从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引进人才特别是急需优秀人才的力度。

  依托西部大中城市、优势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吸引人才。西部大中城市的党委、政府要把吸引各类人才作为兴市、强市的关键措施来抓。要编制人才开发规划,制定具体措施;要采取多种途径,做好本地自然资源、人文环境、产业构成和发展前景、人才政策、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推介工作,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西部大开发;要依托西部地区的航天航空、能源交通、化工、冶金、特色经济、旅游等优势产业和退耕还林还草、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使各类人才在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智。

  在科技教育对口支援和合作中引导人才向西部流动。大力推进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尽快建立起专门人才在国家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双向参与"机制。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与合作、选派交流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机会,采取信任关心、放手使用、加强感情联系等方法,积极引导人才为西部大开发作贡献;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在西部办分校、分所、产业化基地或研究与发展中心。

  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会同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对外开放科技计划,进一步落实外籍高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及投资者入出境和居留的规定。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努力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鼓励国际跨国公司在西部地区建立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科研机构。

  促进东西部地区人才信息共享。人事部要建立国家高级专家信息库,为西部地区提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留学回国专家、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及有关项目的信息服务。根据西部地区人才需求,人事部与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织离退休专家参与西部开发与建设。

  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吸引外地和鼓励当地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业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作为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制定政策,鼓励他们参与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攻关、技术承包等。企事业单位要按合同兑现报酬并在生活上予以关心、照顾。

  (四)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是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重要内容,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西部地区搞好干部培训工作,东部地区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合作,继续支持为西部地区对口培训公务员的工作。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工作力度,国家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培训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基地建设、东西合作、组织管理、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支持。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国家经贸委和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及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继续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在安排国际交流、培训、展览和技术合作等方面,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创业能力。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措施

  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队伍和人才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扩大交流、强化培训等措施,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健全后备干部制度,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力度,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任前公示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和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内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直接聘任(委任)的方式,多渠道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广纳人才,组建强有力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选配经营管理骨干。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不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扩大选派或交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规模。2002年到2010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每3年选派700名左右优秀局处级干部或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到西部地区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另有安排)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挂职或帮助工作(共2100名),其中一部分优秀年轻干部要进入地、县级领导班子。对工作期满后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的,要支持和鼓励,其中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提拔使用。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援藏干部的选派,继续坚持"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藏工作(共2400名)。援疆干部的选派,坚持"突出重点、对口支援、按需选派、定期轮换"的原则;今后10年内,每3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选派800名左右干部进疆工作(共2400名)。此项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

  从2002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对口扶贫关系,东部地区省、直辖市每3年选派1000名(共3000名)优秀厅(局)、县(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挂职和帮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会同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做好西部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从2002年到2010年,西部地区每年选派1000名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2010年为西部地区培养9000-10000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营管理人才。

  扩大从军队转业干部和优秀复员战士中选留人才的数量。转业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的干部一般应安排与其军队职务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和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和入学,住房予以保障;对自愿转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德才表现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提职安排。西部地区每年可根据基层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留优秀复员战士的数量,由民政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工作,原籍为东、中部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提倡和引导在外地大中专学校毕业的西部地区学生返回家乡参加开发建设。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拟定。

  从2002年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机关干部,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1-2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与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制定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规划,抓好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对西部地区本系统市(地)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着力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识,提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开展工作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市(地)、县(市)分管领导和本系统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西部地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负责人的培训,要在中央组织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国务院专业特点较强的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西部地区对本系统的科技骨干或业务骨干进行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精神加强在西部地区的下属单位的领导骨干、业务骨干的培训。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办好少数民族地厅级领导干部研修班,5年培训少数民族地厅级干部500人次;针对西部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配合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合作的专题研究培训项目,5年培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300人次。中央统战部要加强西部地区党外干部特别是地厅级党外后备干部培训,5年培训300人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选派出境培训人员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

  人事部要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培训讲师团,深入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指导东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口培训;继续抓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特殊培养工作;继续办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示范性高级研修班;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相对发达地区要大力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东部地区相对发达的省、直辖市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在规模、强度和质量上要有新的提高。除采取"一对一"的对口培训形式外,经互相协商,还可采取"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十五"期间,北京、上海、天津及广州、深圳市每年各为西部地区培训100名经贸、财税、审计、信息网络方面的领导骨干或业务骨干。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人才培训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与中央组织部的沟通,加强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东部有关省、直辖市的联系,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西部地区要加强本地区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掘当地教育资源,搞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与此同时,注意依托中心城市建立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同时,多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对一些急需的培训项目提供经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东部省、直辖市面向西部地区的干部培训,原则上要承担相应的培训经费。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大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

  (四)发展西部地区教育,加快人才培养

  加大教育投入。2002年到2005年,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西部地区省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继续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积极开展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工作。加强基础教育,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师资水平高、培训设施和手段先进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综合基地,并以此为龙头,逐步形成高、中、初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既允许职业学校毕业生按一定条件升入高一级职业学校深造,也允许他们按一定条件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加快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设立当前急需、实用性强的学科、专业。国家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学位点审批、重点学科和重点试验室建设实行倾斜政策。扩大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增加东、中部地区重点高等学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量,尤其是博士、硕士学位学生的招生数量,鼓励东、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增加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额度。

  大力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既要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的普遍提高,又要突出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要注意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技术和培训理念,推进继续教育手段的现代化。

  鼓励社会力量和境外组织、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捐资或参与办学,对在西部地区创办大中专学校的投资者,经批准,学校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视发展远程教育。加快实施"西部教育科研网扩展工程",力争在3年内建成中国教育与科研网络的省级网。抓紧实施"西部地区高校校园网计划"和"中小学网络示范工程",提高西部地区对全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

  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保护环境两手抓,促进人口、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强基层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水平。

  四、建立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把握好引进人才与用好当地人才的关系,市场配置与组织调配的关系,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提高待遇与提倡奉献精神的关系,探索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一)完善人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西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西部地区附加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由西部地区在清理、归并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承担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国内外专门人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费用在任务、项目或课题经费中专项列支。岗位津贴制度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完善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类人才解除后顾之忧。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流入流出地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地的,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西部艰苦边远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优惠政策。为适应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的需要,西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划出适量周转房专门用作挂职干部公寓。适当提高艰苦地区人才的医疗保健津贴,提高医疗保险水平。长期在艰苦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人才,要与少数民族人才一视同仁,在子女上学就业、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在西部大开发期间,经组织选派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不迁户口,不随调家属,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在西部地区工作期间,现工作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办理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予以承认。

  (二)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改革西部地区科技体制,实行向个人倾斜的知识产权分享政策。加大西部地区科研机构的改革力度,应用型科研机构要加快向企业化转制的步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用科技计划要向全国科技工作者和海外留学人员开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科技工作者开放。

  对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组可以与单位签定知识产权分享和实施合同。科技人员可以与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就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科技成果订立知识产权分享合同。

  建立西部地区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激励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积极探索建立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与管理要素入股等多种激励机制。

  西部地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依法从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产业化中提取部分所得作为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和促进转化有关人员的奖励。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可实行按岗、按任务或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高科技人才创业的环境。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办好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区,或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联合建立科技合作园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增加西部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大力吸引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博士进站工作。国家科研项目立项时,优先考虑针对西部地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设置等向西部地区倾斜。急需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安家费用,随迁子女尚在就读的,可由用人单位商当地教育部门安排较好学校上学。

  鼓励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解决。鼓励西部地区用人单位聘请兼职人才,自主确定兼职时间、工作方式和报酬。

  鼓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机构在西部地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可提高知识产权入股、股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技术承包,保证承包合同的兑现。科技人员承包开发和利用荒山荒地,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在西部地区进行风险投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应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欢迎境外志愿者提供智力支援。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防治沙漠、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公共教育、示范性农牧场建设、减灾扶贫和福利事业的境外志愿者,坚持来去自由的方针,有关地区要积极支持并配备足够的境内志愿人员与他们一道工作。

  建立和完善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保障人才自主择业,努力实现西部地区人才资源效益最大化。

  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和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以及公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等服务工作。推行通用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水平。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加快西部地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联网,实现人才资源信息共享。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对东、中部地区参与西部开发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的政策,凡自愿将户口迁至西部的,本人及其家属回东、中部工作或生活时,户口和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迁回原迁出地或其他同意接收的城镇,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地区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从东、中部地区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含地级)城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各地区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进一步为外籍高科技人才、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西部大开发所需要的外籍科技人员、高层次管理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来华投资者,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常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给予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许可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改进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申领和查验办法,为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正常出入境提供便利。

  建立和完善各种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现有各种奖励向西部倾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杰出人才奖,表彰和奖励那些在西部大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五、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要将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西部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实施。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敢于开拓创新、勇于竞争的社会氛围,为各类人才在西部地区的创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人才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鼓励各类人才艰苦奋斗,拼搏奉献,为西部大开发贡献才华。提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各类人才广交朋友,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排忧解难。

  为了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成立中央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协调小组,协调解决西部地区人才开发中的重大问题。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东部和中部各省、直辖市也要确定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政策,做好鼓励人才流动和培训西部地区人才的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规划、计划和政策,须报中央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协调小组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履行和发挥职能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组织人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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