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委托调解机制探讨
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委托调解机制探 讨 一、上海海事法院委托调解机制介绍 ( 一) 适用范围 1. 案件性质: 海事海商纠纷根据《海仲规则》第2 条的规定,该程序适用 的范围为列明的7 种类型的海事纠纷,以及其他适宜通过委托调解解决的纠纷。列明的7 种纠纷类型分别为: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保险合同 纠纷;
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拆解合同纠纷;
租船合同纠纷;
船舶融资合同纠 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海上救助、打捞、清污及港口作业纠纷。需要注意的 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相比,《海仲规 则》第2 条列明可以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小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比如,《海仲 规则》第2 条并未明确列明船舶触碰案件、油污案件、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等可以 委托调解。这不免令人遐想: 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该条规定时,是否有意对可以 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作适当限制 2. 诉讼阶段: 不限,诉前、审前、审中均可根据《海仲规则》第3 条的规 定,任何案件,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无论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只要法 院尚未作出判决,均可以委托海仲进行调解。从该条规定的措辞上看,只要是法 院尚未作出正式生效判决的案件,法院均可以将其交由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
该条规定极大地扩大了可以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但是,该条规定也有值得商榷 之处。( 1)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将正式立案之前的案件委托海仲上海分会进 行调解。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案件,尚未对案件行使管辖权,那么 法院有何权利处理案件,将其委托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 2) 对于庭审已经结束 但法院尚未出具判决的案件,法官已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如有和解意向, 完全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委托调解,则由于调解员并不了解案 件情况,尚需花费时间研究案件材料并同当事人进行交流,因此由调解员进行调 解岂非是额外花费时间、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二、委托调解机制的意义及优势 就诉调结合机制而言,虽然实践中不免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是从其本意上 看,其目的在于实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目标,这无疑是好的,既 有助于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体而言,诉调结合机制下委托调解的意义及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减轻法院工作量,让司法资源用于更加重要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 作报告,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为11 867 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数量为1 220. 4 万件,法院工作压力非常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20062010 年审执结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走势情况》, 2010 年法院案 件数量为1 099. 9 万件,法官人数为19. 3 万人,平均每名法官每年需要审理的 案件数量约为57 件。考虑到部分法官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实际 上每名法官每年实际需审理的案件数量将远超57 件。此外,根据上海海事法院 发布的《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院白皮书》) , 20102011 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分别为1 878 件和1 981 件。
如果所有案件均需要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进行处置,则上海海事法院2010 年平均 每个月需出具156 份判决书,2011 年平均每个月需出具160 份判决书。在海量 的案件压力下,法官将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真正需要法院通过判决予以 明示的争议,有限的司法资源将遭受极大的浪费。根据《上海院白皮书》,在其 审结的2 755 件一审程序海事海商纠纷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28. 8% ;
以原告 撤诉方式解决的占42. 93%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25. 61%。该数据表明,其他争 端解决方式的使用,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工作量,极大提高了案件诉讼效率,使得 法院可以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更有意义的案件。
三、结论 诉调结合背景下的委托调解机制是一项有益的尝试,与传统的诉讼、仲裁 程序相比有很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不断予 以完善。但无论如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实现诉调对接, 是将来案件处理的发展方向,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