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设置调整的价值诉求
农村教育设置调整的价值诉求 农村教育设置调整的价值诉求范文 频繁的校车事故,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不仅产生了 多方问责,比如对校车司机、校车本身、针对校车的立法空 白、学校、教师等,也让人们对直接导因―――农村教育布 局调整(农村“撤点并校”)生发了诘难和追问。一、效率: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首要价值原则及其后果 2001年,随着《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 的颁布,我国农村中小学新一轮布局调整正式实施。从2002 年起,我国农村开始了大规模的“撤点并校”,将临近村落 的学校进行合并,发展成中心学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 年,我国农村(包括县镇)普通小学数从521468所缩减到 263821所,减少了49.4%;
2000年至2007年,教学点减少了 50.9%。[1]这些数据向我们展示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 的成果:扩大了办学规模,提高了教育的投资效益和学校的 教育质量,促进了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然而在此进程中却出 现一系列新的问题:上学路途遥远、交通安全、家长教育成 本增加、寄宿制可能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等。这些接踵而至 甚至是一些生死攸关的问题说明这项改革举措并没有更好 地保障农村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没有给予他们更公正的对待, 甚至没有取得应有的长远的效益。任何一项教育改革及其实 施以及欲取得预期的效益都需要价值原则的指导和支撑。从 学校布局调整的初衷和“一刀切”的实践方式以及带来的后果来看,都说明了这是一项以效益为优先的改革措施。所以 要追究或问责这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绝不仅仅是教育 投入,更为根本的即这项教育改革政策及其实践采取的是效 率优先的指导原则,它轻视、忽视乃至回避了教育公正的问 题。教育正义应当成为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首要价值原则。
二、教育正义: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价值诉求 1.教育正义及其必要性 教育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主题之一,因为其特殊的实 践领域和培育人性的根本目的,故和社会正义强调分配正义 有所不同,教育正义不仅从宏观上涉及教育制度和体制的设 计,即教育利益的分配原则,也在微观上涉及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教师等的教育行动是否合乎正义,即教育是否正当地 对待了教育中的儿童。故教育正义的内涵就是对儿童人格的 平等的尊重、对儿童生命价值的平等的关怀和儿童基本权利 的平等保护,在此基础上引导儿童的精神品格健全和积极的 成长。[2]保障教育中儿童的基本权利是教育的道德性义务。
这种基本权利不是任何人的赐予,而是基于人性所应当获得 的,它是绝对性的,不受任何政治、经济、社会利益所权衡。
教育之所以要予以保障,是因为基本权利本身提供了“一种 教化的条件”[3],这对于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福祉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之于个体而言,儿童可以通过这些权利来发展 其健全的人格、自由的能力、理性的精神、卓越的德性和独 特的个性;
之于社会而言,教育正义保障了教育体制对儿童的自我价值感的鼓励和支持,增强了公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合 作的有效性,有利于社会福祉的实现。这对于长期处在弱势 的农村儿童和农村教育而言,更具有非凡的意义。总有人说, 目前的农村教育应该给予农村孩子最基本的物质需求,至于 教育正义,那么乌托邦式的理想,还是等实现其他的再说吧。
这恰恰是回避正义或为放弃正义而寻找的借口。对于农村孩 子来说,吃饱穿暖是基本需求,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从而 使他们活得更有尊严更是一种现实而迫切的需要。
2.布局调整必须遵循的教育正义原则 教育正义的原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针对教育领域中的 不同内容,实现教育正义的原则也有所不同。对于农村学校 布局调整而言,追求教育正义即要坚持需要原则、平等原则 等,以此来保障农村儿童如下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受教育 权、平等权。
(1)生命权布局调整首先要保障农村儿童的生命存在, 这是其实践的底线伦理。生命权,毋庸置疑是儿童的根本性 权利之一。在教育中尊重、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就意味着教育 必须伦理性地对待儿童的生命。所谓伦理性的,有两层含 义:一是尊重儿童的生命存续权;
二是尊重儿童的生命健康 权。[4]生命首先需要的是活着,尊重生命存续权意味着他 人或任何机构都不能肆意剥夺儿童的生命存在,这是人们普 遍达成的共识,并且各国都已确立切实的法律予以保障。然 而在我们的教育现实中,漠视或轻视儿童生命的现象甚至已经成为教育的常发事件,多少花季生命由于教育的不正当对 待而消逝。布局调整中威胁儿童生命的主要是由于上学路途 遥远而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校车事件”就是敲响的最大 的警钟。基于根本性的权利,儿童有权利要求这项教育改革 实践能够创设各种条件保障其生命。如果说儿童的生命存续 权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相较于前者,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却并 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并且 这两种健康权在每个儿童身上应该是和谐发展的,为此教育 应当尊重儿童生命的自然发展和成长过程,同时不能因为外 在的原因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在教育现实中,儿童的 生命健康却时常会受到有意或无意的损害。譬如,在布局调 整中,为了解决上学路途遥远而建立的“寄宿制”,引起儿 童一系列的身体和心理的诸多不适,而大多数学校本着“安 全第一”,采取“圈养”[5]的管理模式,严重损害了儿童 的精神健康。基于生命健康权的拥有,儿童有权利要求受到 特别的关怀、照顾,要求教育建立健全的关怀和救助制度。
(2)受教育权布局调整在保护儿童生命权的前提下, 要满足儿童基本和非基本的教育需要。教育是儿童生存、发 展和生活的需要;
就权利角度而言,儿童通过接受教育,从 而获得更好的理性能力,增进其行使权力的能力。[6]他们 所接受的教育包括基本的教育和非基本教育。从教育正义的 需要原则来说,前者意味着接受教育首先是儿童的自然需要, 是儿童作为人的存在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
后者是基于基本教育需求之上的更高发展,从人性发展来看,每个儿童都 有发展的愿望和欲求。然而在教育现实中,儿童的这种受教 育权却经常不能得到保障。以布局调整为例,由于上学路途 遥远、家庭教育成本的增加等问题的出现,引发了新的辍学 现象,儿童最基本的教育入学权利甚至都不能得到保障,更 勿言非基本的教育需要。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条例,防止儿 童辍学,那就意味着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应该制 定相关政策保证农村儿童能接受优质的教育。
(3)平等权布局调整的主要目的即实现教育资源的整 合,这关系到农村儿童能否享受到教育资源的平等份额,所 以平等权涉及教育正义中的分配原则,要求对教育资源、教 育机会等一切教育中好事物的分配必须基于正义原则。这意 味着教育必须平等的对待教育中的每个儿童。平等权应当成 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教育资源的分配关系到儿童个 体的发展机会、条件、发展过程以及可能的发展空间。在教 育现实中,儿童在天然禀赋、家庭出身、文化背景上存在着 客观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他们在教育资源分配的时候通 常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坚持平等原则就要充分考虑到 这种先天差异,进行一种事实上并非平等的分配,以有利于 教育中最不利儿童为原则,实际上这是对处境不利的弱势儿 童群体的一种补偿。长久以来,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结构是 城市到城镇再到农村。在教育资源占有上存在着巨大的城乡 差异,农村长期存在教育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备落后等问题,尽管近年来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 但这相较于巨大的城乡差异而言,仅仅是杯水车薪。这严重 地损害了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原则。致力于资源整合、提高 办学质量的布局调整,也仅仅是在现有的资源配置结构下进 行的改革,这决定了它无法改变农村儿童被不平等对待的现 状。这一方面要求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更为 根本的是树立平等对待和尊重农村儿童的正义观念,通过具 体的资源配置结构改革来贯彻平等原则。
3.布局调整中儿童基本权利的优先性 教育作为一种关乎人的发展的事业,道德性或伦理性是 其首要特征,这决定了教育应该以正义而不能把效率作为首 要的价值理念或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排斥效率的追求和 实现,只是主张效率必须在一个追求并实现正义的制度体系 中实现,即相较于效率,儿童的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由此 看来在教育中追求正义和效率并不矛盾。然而在教育实践中, 人们往往被“虚假”的效率所迷惑,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的教 育实践带给人的“快感”要强烈于正义所带来的[7],所 以人们往往认为正义优先原则会阻碍效率的实现,从而就为 回避或忽视正义原则找到了大众信服的借口。然而事实却是 仅仅追求效率的教育制度及其实践或教育改革是不能取得 真正而长久的效益的。它不仅违背了教育目的的内在规定性, 也让人沉醉在“虚假”的效率中不可自拔。如前所述,农村 的教育布局调整尽管取得了一些预期成果,但这些都是细节性的,相比于儿童的身心不健康、鲜活生命的逝去显得那么 得微不足道。
三、实现教育正义是国家的作为 在此,提出教育布局调整要以教育正义为其首要的价值 诉求,实则是对政府、教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这种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正义观念,把正义价值 作为教育制度和实践的根本追求,能够平等尊重、关怀儿童 的基本权利;
二是通过具体的制度、政策、立法、行政等把 正义价值转换为追求正义的具体的行动。因为“正义不是道 德的奢侈品,它和政治、经济正义一样,是每一个人的生存 和发展都必须的。”[8]就农村教育布局调整而言,政府、 教育部门针对出现的矛盾或问题做出了必要地回应,也给予 了高度的关注。比如校车事故频发后,关于校车的安全条例 一一出台。这些似乎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然而这 总是让人感觉我们的教育政策总是滞后于教育问题的,这些 补救措施更像是面对矛盾的一种应急处理,而不是基于或依 托应有的价值原则而设计的长远考虑。于是我们看到,这样 的补救措施只是缝缝补补,仍未触及教育改革的价值核心问 题,和正义观念的确立相差甚远。如果不变革效率至上的教 育制度,那么类似于校车事故的事件还是会发生,或者发生 更为严重的事故。只有确立真正的正义观念并把其作为改革 的依托原则或保障性条件,同时把这种正义观念转化为必要 的正义的教育行动,才能使得教育真正能成为为了人的事业。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 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 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 以改造或者废除。”[9]所以,尽管教育布局调整是一种发 展趋势―――基于效率而言,但如果不能以教育正义为基本 的价值诉求,无论它多么符合这一趋势,都会面临不合法的 尴尬境地!然而在一个社会制度尚未把正义作为首要价值 的前提下,教育改革要以正义为价值诉求可想而知是何其艰 难!但无论怎样,教育都必须把正义看作是教育改革永远的 理想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