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治理的科学困境及其责任超越
环境风险治理的科学困境及其责任超越 洪克文 摘要:现代科学已经进入了“大科学”时代,在科技高 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难以预测的环境风险问题,这 些都是由科学进步和技术革命的非预期性后果所引起的。当 代的环境风险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科学认知和 方法已经不足以应对当代的环境风险治理问题。科学家是现 代科技发展和运用的主体,这就要求科学家在环境风险治理 过程中自觉地承担起自身对环境伦理的责任,从而对环境风 险治理起到实际的效果。科学之所以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源于人们对其客观 性和价值中立性的认可。因而作为现代科学主体的科学家, 在环境风险治理中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扮演着智力支 持的重要角色。然而,科学并非总呈现客观公正的完美形象, 一些缺乏道德自律的科学家及其共同体不仅难以为环境治 理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仲裁”标准,而且其所提供的科学 结论和科学解释反而可能会使生态环境陷入更为深重的灾 难和困境。因此,只有提升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才能超越环 境治理中的“科学困境”,进而使科学因素真正成为合理化 环境决策的智力支持。
一、环境风险治理与科学家的道德责任 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由自发的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引起 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能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良后果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后 果。环境风险治理是决策者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权衡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环境风险进 行识别、分析、评估、监控和处置等,并根据现有经济、社 会、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作出的综合决策过程。
从科学家在环境治理中的较高参与度来看,科学可能为 环境治理效率提供科学保障,也可能因其所提供的片面指导 而使环境治理陷入更大的困境。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一个重要 因素就是科学家能否自觉承担起自身的环境伦理责任。科学 家及其科学共同体对社会有无道德责任、应该承担哪些道德 责任,一直处于纷繁争议之中而未有统一定论。科学家之有 限道德责任说基本上占据主流思想,国内学者从“大科学” 的背景出发为科学家之道德责任的限度问题提出了诸种辩 护理由,并深刻剖析了科学家道德责任之困境和两难。诚然, “大科学”的复杂性及其应用后果的某种不可预测性和不确 定性,使得科学家及其共同体不可能承担无限的或特有的、 唯一的社会责任,这毋庸置疑。但是,这并不是说科学家就 可以滥用权威,逃避环境伦理责任。由于科学家掌握普通人 所不具备的专业科学知识,所以对于科学活动中的环境风险 有着更清晰的认识。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他们也常常作为管 理者与决策者参与其中,对自然和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因 此,对于科学共同体的环境伦理责任探究有着重要的现实价 值。科学共同体在科研过程和成果的应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环境治理中有着不可逃避的伦理责任。
二、责任缺失:环境风险治理陷入“科学困境” 在“大科学”时代,政治、经济和工业等的压力越来越 强有力地从外部影响着科学共同体。一些所谓客观自主性的 科学往往是带有“道德缺陷”的垃圾科学,它们甚至成为一 些政治集团或者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合法性之修辞工具,成为 某些科学共同体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在此境遇下,科学共 同体往往卷入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博弈,难以为环境治理提供 基于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的科学基础。这可以从以下两种典 型情况进行揭示。
一是由于政治的需要而有意扭曲科学结论。在科学社会 化和社会科学化急剧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当政府或企业为科 学研究活动提供资金资助,就必然将政治目的或企业利益纳 入科学共同体的考虑和权衡之中,通过“规定”和“监督” 科学知识的生产,从而对科学自身的运行逻辑产生干扰甚至 破坏。例如,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是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一个 极为重要的部分,关于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数据和结论在很 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境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然而,“气 候门”事件却曾一度使气候问题扑朔迷离,困惑重重。
二是受利益集团影响而造成科学结论的不客观。由于现 代科学有着巨大经费需求,科学共同体对其“外部关系”的 责任却日益强化。科学家已然成为“研究承包商”,必然要 以完成提供经费的资助方所提出的任务和目标为首要责任,所以当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功利目标与科学本身的真理目标 或社会整体进步的目标相冲突时,极其“自然”的结果就是:
科学共同体对社会整体责任的忽视和放弃。
可见,由于科学与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导致缺乏统一 规范和制度约束的科学家的产生,忽视环境伦理责任的现象 尤为突出。科学共同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一般没有正式 的管理体制或成文的道德规章,然而凡是进入科学共同体的 科学家,都会受到许多不言而喻的规则的制约。
三、责任重建:超越环境风险治理的“科学困境” 随着科学活动的经济化、政治化等社会型塑力量的逐步 增强,科学共同体虽然履行一种新的社会角色、受到新的精 神气质管理,但是只有坚持环境伦理责任,才能真正为环境 治理提供客观可靠的智力基础。当然,科学共同体环境伦理 责任的加强以及对环境治理的科学困境的化解,需要一些握 准症结的现实之策,虽然目前尚未有立竿见影之捷径,但以 下设想和建议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收到积极成效。
第一,科学普遍伦理规范之建立。科学应该既是一项为 增进人类公共福利而创造、传播和运用确证知识的社会性事 业,也是一项增进人类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事业。因此应当 建立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规范作为学术规范的补充, 以应对“大科学”时代科学与社会互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可以用“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 这两大原则准确地概括科学共同体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客观公正性”要求科学活动在坚持客观性之外,还要确保 认知信念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使得科学知识和信念能够客观 公正地传播。“公众利益优先性”是对科学活动中各种行为 进行伦理甄别的最高标准。只有当科学活动遵循“公众利益 优先性”,保证不会对当代以及后代的人与环境造成危害时, 我们才可以继续进行研究。上述伦理规范如若能为科学共同 体所普遍秉持并内化为恒久之“精神气质”,科学与道德方 可能实现完美统一。
第二,科学家伦理责任之理性建构。随着科学与社会关 系日益复杂和密切,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具有了前所未有的重 要性。尽管社会语境下的责任问题错综复杂,但是至少以下 内涵应加以明晰:一是科学开展学术评价。科学共同体要有 独立于外在的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二是实现自我净化。
科学共同体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通过他律与自律相 结合建立起内心的责任意识。三是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科 学共同体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坚持公正无私性,防止科研成 果的不当使用,倡导符合道德与伦理的科学活动。
第三,相关制度之健全和完善。强调伦理规范和责任并 不是要求我们采用一种简单的道德主义立场。“如果仅仅依 靠科学家的道德及其对公民职责的觉悟就可以保证科学的 发展和利用具有人道主义方向,那就是乌托邦主义。为此, 需要有能为科学技术进步创造物质和精神条件的先进的社 会制度”。当然,除了社会制度的合理化建构之外,还需要特别重视科学职业内的集体管理、加强各种制度保障,用健 全合理的科技制度来规范科学共同体的行为,必要时还可以 通过立法将科学共同体的行为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以求通过 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科学共同体的科研活动。
第四,以公众参与实现学术权威之平衡。从环境治理的 科学困境不难判断,有些环境风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是科 学共同体“集体不负责任”的产物。引入公众参与决策,有 利于科学共同体在进行环境决策时的工具理性冲动,通过共 同协商集思广益,可以克服狭隘的科学主义价值视点,更多 关注科技发展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变量,改变“自上而下” 的科学统治模式,推行“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模式,推动 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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