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区矫正执行力的策略分析
加强社区矫正执行力的策略分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 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监 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 经验可循,因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亟 待进行规范并加以解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 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交接不顺畅。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将社 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移交。试点工作中,有的 地方因公安派出所原属企业派出,改制后无对应的乡镇街道 司法所,无法交接;
有的派出所只将监管材料移交而没有将 矫正对象移送,司法所拒绝交接;
有的因没有收到法院、监 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造成派出所漏管、司法所漏接。
2、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不一致。根据《关于在全国 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承 担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 组织进行具体矫正工作。一些公安派出所错误地认为社区矫 正工作是司法所的事,与派出所工作关联不大,可撒手不管, 将精力转向重点人口的管理,把相关工作全部推给司法所,怠于履行职责。
3、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不健全。县区虽成立了由政法委、 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 小组,乡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所普遍人员短缺,多数司法所由 综治干部或乡镇、街道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社区 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全面。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处于 起步阶段,制度不健全,加之人员少、任务重、经验不足, 有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不全,尚未制定 针对性的帮教措施,没有会同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综合 治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活动还属空白。
5、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规范。矫正工作开展后,社区 矫正的工作主体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所,检察机关还没有随 着监督对象的变化、监督范围的扩大、监督内容的增多,全 面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方法,针对交付执行、教育 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矫正等环节的监督措施还 不多,监督方式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影响到监督力度。
二、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衔接脱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 般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接受教育矫正、监督 管理,但由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流动性大,远离户籍 所在地的矫正人员难以交接,派出所只能将监管材料移交而不能将矫正对象移送。
2、公安干警对社区矫正认识上存在偏差。社区矫正是 以社区为基础,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监外罪犯,司 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进行具体工 作,而公安机关则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 督考察。从很大程度上讲,司法行政机关替代了公安机关管 理、教育改造和帮助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主导地位,然而公 安机关并未因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而改变社区矫 正执法主体的身份。
3、社区矫正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试点 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尤其是社 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 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 制度作用的发挥。
4、法律法规不完善。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主 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 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人民检 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央政法五部门颁发的《关于加 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这些法律、规定, 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责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进一 步修改完善。
三、加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对策(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角色定位 (二)加强监督配合,防止脱管漏管 建立公、检、法、司工作衔接机制、联系会机制,加强 执法司法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协调配合、监督制 约,抓住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 除矫正每一环节,特别是矫正交付执行和转交执行这个首要 环节,严防脱管漏管。
(三)完善组织机构,夯实基层基础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方面入手, 建立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 安局、监狱管理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 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解决机 构编制,充实司法所人员,积极吸纳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 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主动向党委、政 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 障。
(四)强化检察职能,确保监督实效 坚持监督和配合并重,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
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室,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办法》、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流程》,明确监督重点,细化监督 的具体操作程序,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