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体制改革【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亟需厘清的几个关系】

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亟需厘清的几个关系

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亟需厘清的几个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 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 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 率;
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 和基层管理。”[1]根据这一改革战略部署,当前从中央到 地方,都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高等教育领 域就教育权力、行政领导和制度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取得 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教育行政职能转变和自主办学发展。但 是,在教育行政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实践中,对改革过程中的 几个关系的处理,有些人还有疑惑。本文拟就这几个关系作 点肤浅探讨。

1 市场和政府:厘清范围界定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的行政审 批制度是计划经济运行的产物,两者相伴相生。这个时期, 教育行政制度呈现出两大明显特征,一是教育行政审批制度 几乎全面覆盖办学审批、人事任命、课程设置和资产管理等 各个领域,行政管理集中统一;
二是作为计划经济运行的重 要支撑,教育行政制度具有单一性,表现为审批内容单调, 管理方式简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为了活 跃市场秩序、丰富社会关系,我国行政制度的范畴和作用发 生着重要的转变。一定程度上说,现存的高等教育行政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建立完善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有机构成,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市场经济里,市场竞争容易导致行业垄断,抑制自由 贸易,单纯以市场的自发调节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难以解 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正 如亚当斯密所说,“如果每个人都从利己的角度出发,那么 不需要任何外力的强制,人们就会在相互交易中合作最后达 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这些缺陷,说明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不是万能的,需要政府进行正当干预, 教育行政审批就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行政审批 干预,防止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通过对具有排他性和非竞 争性的教学产品和教育培训服务实行政府特批许可制度,严 把教育准入标准和要求,实现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最后配置格 局,解决社会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2]。

事实证明,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够单独承担起全部职责, 过多的政府干预最终带来政府失灵,在教育行政领域主要表 现:一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少数领导的执 政理念偏差,对部门的管辖范围界定不清,对我国经济发展 面临的主要矛盾与教育内部的主要矛盾没有形成正确认识, 难以保障高等教育管理育的正常运行。二是行政效率较低, 提高了高等教育成本。在教育行政对高等院校的相关设置管 理过程中,更多考虑的基于方便管理的需要,往往对设置的 具体认定标准不一、随意性过大,环节多、流程复杂,过多的“自我保护”措施出现在行政管理规范中,这些都会使得 教育资源严重浪费,教育管理效率过低,无法满足社会发展 对高等人才的客观需求[3]。三是教育行政在对事项的干预 度上把握不准确。有的部门在管理事项上采取“抓大放小” “明减暗增”“避实就虚”的做法;
有的部门在权力下放事 项方面坚持“放责不放权”“放审批不放许可”,审批环节 混乱;
还有的部门强化部门作用,以增加前置条件方式,从 而冒出具有一定权益合法化形态的行政审批事项。

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要激活高等办学 活力,关键在于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范围界定,而且是一个不断变化 发展的动态界定。一方面,市场仍然是基本导向,在教学资 源配置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 市场实现利润追求行为的合法性,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为高 等教育的良性发展创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供给平台,提供 更好的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政府这只“有形之 手”是弥补市场先天缺陷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政府虽不是 万能的,但还是有用的,是必需的,为了避免失灵市场,政 府必须引入教育系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把教育行政审批制 度放入市场,运用经济评估模式论证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重点是教育行政审批运行成本和社会收益的预期值,才 能实现教育行政审批的效率最大化力。总之,“该市场的给 市场,该政府的归政府”,发挥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助推作用,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制度。

2 权力和腐败:监督权力运行 行政审批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它由法律制度赋 权,依据法律法规来行使和发挥着的官僚体系,对外构建的 以许可为核心的管制体系,直接的结果就是培育了庞大的权 益群体,这些群体寄生于行政管理体制内。高等教育性质体 制改革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 门与学校围绕教育事权方面的权限划分。通过改革,所有高 校的审批权由过去教育部审批变为省级政府审批;
相应专科 层次的招生计划权力由中央下放到省,中央只保留了本科权 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就像一座冰山,显性的制度条框是水 面以上的部分,而隐蔽在水面下的部分则是由教育部门内部 官僚群体的主观意志、运作传统、行为习惯、权益利益和人 员素质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容易为教育腐败提供温床,表 现为三种行为:一是扩张权力,让事情不容易办。作为权力 的掌控者,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暗中破坏正当利益原则,让审 批事项不断衍生,导致行政机构的臃肿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教育成本。二是加高门槛,使简单问 题变得复杂化。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行政审批,从 制度层面设置许可门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务进 行有效管理。高等院校设置进入门槛,这本来是必须的,但 是,设置过高进入门槛,通常会让简单事项繁琐化、简易事 务程序化、部门意图法定化,造成行政审批随意性加大,时效过长[3]。三是以事养权,突显行政审批部门的权力存在。

在内控机制软弱和外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有些教育行政机 关会“根据自身需要”,为自身权力的存在和权力的体现设 立相关审批事项,把工作变事权、以事权变职权。

任何名义的组织,只要存在着权力的行使,必然存在腐 败的可能性。因为,一旦拥有了能够左右他人利益实现的权 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会产生通过这种权力实现自我利益 的意愿。高等教育行政审批中的腐败行为体现了行政审批部 门,或者确切地说应该是人的原始趋利本性,腐败是基于人 性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它,这既不是制度本 身的原因,也不是权力自身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在于掌握权 力的人,是人出了问题,是出了问题的人抓住制度的漏洞来 满足自己的私欲[4]。公共权力是制约“人的欲望”的有效 手段,当管控过了头可能发生偏离,那就是管制越多,腐败 就会越多,但是不能单从行政审批中的腐败行为来否定政府 对高等教育的管制行为,这恰恰表明高等教育行政制度改革 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是一项长期的改革任务。

3 改革和法律:注重法治引领 法为人类提供了秩序和稳定,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其中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重视法治在改革中的引 领作用。12世纪,南意大利颁布了欧洲最早的许可证法令 ——《阿里言诺法令》,规定医生行医必须有执照,建立了 相应的执照考试制度[5]。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证券市场股票委托手续费的相关规定,由此拉开了美国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的序幕[5]。我国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 一独立的任务,它身上肩负着更为艰巨的政治、经济和行政 的神圣使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的是合理配置教育资 源、规范政府与高校的职责范围,提升高校的办学水平与社 会发展需要同步协调;
同时,通过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激活高校管理方式,增强高校与社会、高校与政府、高校与 教师学生的和谐度。

我国构成教育行政审批设立和实施的法律制度十分广 泛,根据有关统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颁布了大量的地 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数目繁多,但覆盖的内容并不全面。一 些法律简要列明了教育行政审批的构成要素,但没有涵括教 育行政审批的申报情形和办理方式;
一些法律确定获得高校 行政审批的合法人条件和相应标准,但没明确教育管理部门 应该遵守的实施程序和办理期限;
还有一些法律试图化繁为 简,用小衣包大身材,脱离实际,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不足,很多时候依法依规形同虚设,增加 了教育行政的社会成本,无法实现预期改革目标。

教育行政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相适应和行之有效的行政审批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来 确保社会教育资源、私人利益、公众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在 立法上要体现审批部门与高校权利和义务,对法律关系主体 要严格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原则来进行规制;
教育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也必须保障相对人的利益,明确 审批部门的职责,增加高校的自主权[6]。在改革中需要保 留或者要求新增设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做到合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设立。教育行政制度 改革需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目前现有的涉及有关教 育审批的法律法规,分级分类筛选,关于教育行政制度的中 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设定审 批事项,关于省级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可以设立具 有约束行政相对人的审批事项,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保证 教育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1]于淑丽. 简政放权难在哪里?——以行政权力清单 推行为切入点[J]. 机构与行政,2015(8):49-50. [2]赵含栋. 从权力清单制度入手,深入推进地方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J]. 改革与管理实践,2015(6):17-20. [3]艾琳,王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M ]. 北京:人民 出版社,2015. [4]周志忍. 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 北京:国 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5]刘炳香. 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革[M]. 北京:中共 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6]应松年.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思与创新[J]. 学术 前沿,2012(5):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