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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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状况,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家底”,如实反映各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体制。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

1.基本情况清查:对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

2.资产清查: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

3.经营状况和资产损失挂帐的清查:

4.建章建制: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贷审批制度等。

(二)清查内容。

1.货币资金的清查。

(1)对现金的清查。要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清查时间点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现金明细账按所查实数确认。

(2)对银行存款的清查。按银行对账单确认余额。

2.信贷资产的清查。

(1)按贷款合同清查贷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是虚假的,应查清性质及资金去向。

(2)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要求,对贷款予以核实,并提出分类意见。

(3)对信用放款及抵押(质押)贷款予以核实分类。对属于无效担保、抵押的贷款,应补办保证或抵押手续。

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应逐笔登记呆账贷款确认表。

(4)对贷款资产进行评定。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3.应收账款的清查。

(1)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进行核实。对银行存款、各项贷款等项目的应收利息,均应按核实后账面价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签订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

(2)其他应收款的清查。清查应收款项的债权是否存在,审核科目核算的正确性。

4.投资的清查。

(1)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清查,确认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

(2)对长期投资中非股权投资部分,根据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清查,重点核查对土地、房屋项目的长期投资。

5.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的清查。

对由委托人指定项目、提供委托资金、承担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结合委托存款,逐笔确认。对无法确认的,视同信用贷款。将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相结合进行清查。确认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列入投资进行清查。

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

(1)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是否真实、准确。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

(2)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在建工程的成本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

7.递延资产的清查

准确核算原发生额和构成,审查受益期和摊销额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8.租赁资产的清查。

审查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核实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逐笔核实租赁资产的对象、期限,并对租金逾期予以说明。

9.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清查。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公司计提各项准备金的准确性。

10.对其他的清查。

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的清查。要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

11.其他资产的清查。

重点清查账外资产。

12.债务及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1)应付代理证券的清查。对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代售证券款,要与相应的资产性项目相结合进行审查。

(2)应付帐款的清查。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债务不真实的应查明其来源。重点清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各项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应付未付利息。

(3)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要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实收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本金是否到位。

(4)对投资收益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清查。

三、工作步骤

清查分为三个阶段,从2004年7月10日开始,2004年8

月31日结束。2004年5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1.召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2.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4.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人员培训和宣传活动。

(二)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4年7月21日至8月20日)。

1.单位自查(2004年7月21日至7月31日),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资产清查组织机构,专门负责这次清查工作。对各项资产、各项资金进行清查、登记、核对;对清查结果和查出的问题进行更正,编制本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说明,并进行报表数据录入。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情况总结交清查办公室。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实、验收(2004年8月1日至8月20日)。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查的基础上,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组织复查小组对经营公司进行复查、验收。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作为复查的重点。复查结束后,由复查小组向市清查领导小组写出复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第三阶段汇总情况和整改(200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

1.根据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针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这次资产清查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二)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三)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