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退货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制度应用问题研究论文(共7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制度应用问题研究论文(共7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制度应用问题研究论文(共7 篇) 第1篇: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 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 易市场秩序的法律1。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 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 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 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 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一、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消费者与生产者 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消费者”的含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权益应 当归属、依附于一定范围内的主体,否则,权益将无法存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 了大量的审理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我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赋予消费者一个明确的定义,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 供更加充分的保护。综上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主要 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消费者应当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单位、团体不应当属于消费 者;

(二)“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三)消费者是经营者的相对方;

(四)消费行为应当发生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二、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的权利,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 了迅速发展,新的消费类型不断涌现,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发展,《消法》 在消费者权利领域存在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因此,进一步完善在消费者权利领 域的法律制度,是《消法》修改的核心。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对网络消费的法律规制。《消法》应明确规定,在网络消 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示其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 关系。如果网络服务商为共同的出卖人或者经营者一方的保证人,则应当对消费 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经营者不再利用网络从事经营,导致消费者 无法向经营者索赔或者索赔困难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网络服务商索赔。网络服 务商向消费者赔偿后,享有对经营者的追偿权。

(二)完善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针对预付式消费在实践中存在的 问题,本文认为《消法》可在如下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建立保证金制度。第二, 要求经营者必须将收取的预付款存入专用账户,并对经营者提取预付款设定条件 及数量限制。第三,加强对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的规制。第四,如经营者未按 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则经营者应依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支 付利息及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改变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方式 仅仅依靠实体的立法规定,难以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可以 试着从诉讼法上做出改善。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 法庭2。尽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 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出于时间,金钱成本考 虑便选择放弃。在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上,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对消费者更 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 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責任,短期审结等方式,高效,节约司法资源并且可以维 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自《消法》实施以来,学界对《消法》中法律责任的设计多有指责, 尤其是对该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批评甚多。近年来我国在某些消费领域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新的责任形态,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 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我认为,为加大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 费者来支配。

五、创新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依《消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 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等五种方式解决。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建立消费 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或者是客观 上能够体现或实现公共利益的诉讼。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

我认为,应在消法加入消费公益诉讼的内容。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 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 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 原则。

作者:尹杰等 第2篇:浅析大学生网络订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大学生网络订餐是餐饮行业O2O的新兴形式,也是大学周边餐饮业未 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新的消费趋势。在贵州省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城市生 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通过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等推出的网上外卖服务在社会 上悄然兴起,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作为网络订餐最大消费群体的大学生更 是备受各大网络订餐平台的关注,其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的基本现状 目前在国内大学生网上订餐服务是一项非常普及的网上电子商务活 动,人们习惯在高节奏的生活中使用便捷的网上订餐服务。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 也推出了自己的网上订餐服務。通过网上订餐服务,人们可以只需一部能接入互 联网的电脑或其他网络终端和一张用于网上支付的银行卡,就可全天进行订餐。

这无疑对消费者、餐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都是一种好的利益。因此,网上订餐的方式已经在各高校掀起一片热潮。

二、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大学生网络订餐过程中往往存在网上订餐的食品来源、加工、运送三 个环节,因此其卫生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这必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一系列问题的存在,现将其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保障 在网络订餐服务服务快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销售问题难以保障。

首先是网上订餐食品的包装问题,商家为了节约成本基本上都是采购的三无包装 盒,无法保障食品包装的卫生。其次是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质量问题,外卖 的送餐人员通过驾驶安装运输箱的电瓶车或小型摩托车进行送餐其卫生状况和 运输过程中食品包装的密封性难以保证。最后是对食品的来源和加工问题,为了 降低各个环节的成本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商家基本都采用价格便宜的低质廉价原 料作为食材且难以辨别是不是当天加工还是过期食品再加工。

(二)大学生网络订餐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限制 网络订餐的特点就是在网上进行下单交易,不同于消费者在实体餐厅 消费,无法在用餐时亲自到实体店厨房进行检查和监督,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 中知情权便受到了限制。首先,大学生在网络订餐时缺乏对食品原料和生产等相 应环节的知情权,大部分的订餐网站仅对入驻店铺的菜单和消费者评价进行公布, 并未公开其他详细信息。其次,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信息我们也无从知晓,餐厅 管理人员不会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在网络上公布。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 及信息流通不便捷,造成消费者无法确定网络订餐的安全与否。

(三)大学生网络订餐生产者缺少监督管理机制 作为面向大学生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商家,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 不完善,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由于各个部门对于网络订餐平 台及其商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导致网络平台和商家寻找相关权利人来获取政 府的庇护。其次,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获取高额利润,以高价格售卖低价值的欺 诈行为向大学生提供劣质食品,难以保证食品质量,无法做到价格与质量的统一。

最后,由于网络订餐平台的新兴性,对于食品销售流程的各项配套监管措施还未 出台或存在漏洞,导致销售者缺少自我约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三、解决大学生网络订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策及建议 目前,对于大学生网上订餐这个特殊群体,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加快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制度构建,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护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中的合法权 益。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网络订餐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是其显著问题。然而, 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管理、安全和经营方面,对其 网络订餐的立法涉及甚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相关的规定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零散体现。

因此,我们应针对大学生网络订餐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已有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加强对网络订餐这一法律 问题的保护,使网络订餐在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下正常运行。

(二)构建网络交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现阶段与网络订餐相配套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足以全 面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构建网络交易前消费者权益保 护制度。首先,建立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监管主体的执法水平 和管理意识,让大学生消费群体有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易平台。其次,要依据正 当的程序增加地区联网式检查合作和预防性执法行为,定期对入驻餐饮商户进行 卫生检查。最后,对需要入住的餐饮商户进行严格的把关,对经营者实行资格认 证等级制度评估,切实维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网络交易后经营者的惩罚赔偿制度 大学生在网络订餐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其遇到权利受到侵害时得 不到及时的救济与保护。因此,我们要健全网络交易后生产者的惩罚赔偿制度。

首先,适度加强政府干预,政府执法部门应建立主体数据库,落实开展网上订餐 服务运营商的责任主体。其次,执法部门要畅通投设置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食 品安全的消费投诉及时处理,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来防范网络订餐全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后,重视惩罚性赔偿功能,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 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确保大学生在网络订餐交易中的食品安全。四、小结 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远不止上文所述,为 此,我们需要继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具体研究和完善来解决大学生在 网络订餐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构建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法律体系而努力。

作者:覃晶 第3篇: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 一、网上购物概述 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在网上直接购买他们的商 品或者他们需要享受的服务,它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上购物的主要特点有:第、交货方式,消费者在家里就能得到他们 想要的商品,方便快捷;
第二、价格便宜;
第三、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买到任何 地方的产品;
第四、节省时间和精力;
第五、更加丰富的商品品种。

二、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一)知情权难以保障。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使用网络提供的关于商 品图片、文字等信息选择自己想要够买的商品,这便给商家提供了很大的欺骗消 费者的可能性,商家可以的通过一些美图软件美化自己的商品、通过刷商品的买 家评论掩盖消费者对商品的反映情况,从而诱导消费者做出不理智的选择。

(二)求偿难问题。在网上购物中经常存在着消费者购物后退换货困 难的问题。网上购物又具有跨地域的特点,消费者往往是投诉无门,这使得消费 者求偿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无法获得理想的商品,更甚者损失金钱。

(三)隐私权问题。消费者在购物中遇到的隐私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 方面:消费平台泄密、卖方泄密和物流泄密。在交易整个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 都存在外泄的风险,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获取他人信息的途径。

(四)监管力度问题。网上购物的监管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 注,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交易模式,其监管机制方面制度相对滞后,并且存在很大的漏洞,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网上购物的监管机 制不健全。

(五)设置格式条款。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往往会设置一些格式条 款,例如退换货标准、签收方式、甚至是付款方式等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上的应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网上购物消费者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已有 的关于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 告法》等等,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交易纠纷往往也采用这类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然而随着网络购物、网络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盛行,对制定专门针对的关于 网上消费的法规制度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 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在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极大的进步。

(一)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由经营者承担有 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提出改变了原有的消费者“拿证据维权”模式,推 行商家“自证清白”的形式。这一规定的提出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原 先,消费者在遇到某个所购买或使用商品存在瑕疵、质量等问题,因为专业水平 等方面的限制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所存在的问题,这使得消费者想要举证 维权的行为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新消法在这一方面的修改,推行举证责任倒置, 提出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解决举证难 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新消法第29条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了很大调整。消费者个 人信息被商家泄露是目前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现象,而经由网上购物等消费平台泄 露的个人信息占其中很大部分。正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案提出实施,有利 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等相关权益。现在很多的黑客、不法分子利用一定的技术 手段通过网上购物平台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来获得利益。

这种现象归咎起来属于商家“出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提出个人信息保护, 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突破。

(四)消费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37条第1款规定受损害的消费者 可以提起诉讼。近些年来,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不计其数,然而,真正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例却很少。消费者因网购受到的损失往往属 于小额损失,绝大多数消费在权衡维权成本后,因为种种因素会放弃自己的维权 行动;
另一方面,消费者通常会陷入势单力薄的困境,维权力量小,投诉无门。

这是目前网络购物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最终导致消费者权利受侵犯的现象 更加的恶化,影响网络购物市场的整体建设。公益诉讼针对群体性消费者事件, 在该条例中明确了消费者提起诉讼 的权利,有利的维护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五)消费者有损失可要求赔偿。第44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这一条加强了对网络购物的审查和监管机制,网上购物之 所存在极大的风险的原因之一就是,消费者无法判断由网络商家提供的关于其经 营资质、信誉以及销售等情况是否属实。而在网络购物中,互联网网站只是充当 一个交易平台,它本身无法实现直接的监管审核。因此该法律的提出关于网上购 物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自所享受或承担的权限和义务,这有利的加强了对 网络购物的监督和监管,避免了消费者的财产的损失,也抑制了通过网上购物侵 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须对消费 者进行赔偿。这一条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部分抱着侥幸心理获取他人财务的行为, 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购物的财产安全问题的建设,保障了消费者在遇到销售损失时 可以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增强了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的信心。

综上所述,新消法的提出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相关权益。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受到侵权时有法可依,对消费者、商家和网上交易平台三个方 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针对发展越来越快的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方式在法律上进 行规范,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也能适用 与网上购物这一新兴的交易方式。稳定、完善的法律环境是网上购物持续健康发 展的前提,新消法对构建这样一个法律环境做出了有利的贡獻,为网上购物创造 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热情和信心,保护了我国电子商务朝 着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者:龚召阳 第4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 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 条规定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 保护。”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3.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是在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经营者就负惩罚赔偿责任;
没 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责任。

4.消费者需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行使自 己请求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 求,在自己的请求权不能行使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二是消费者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反,若消费者不主张自己的惩罚赔偿请求权,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它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具体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不 法行为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惩罚性賠偿可以发 挥一定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 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1]。

2.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 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 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2]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 到制裁的效果。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 来最终作出决定。[3] 3.威慑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威慑功能:一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对特定行为人以及 社会一般人产生威慑作用;
二是威慑特定行为人从而防止他们继续或者重复他们 的不当行为以预防此类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问题层出不穷,也使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存在一些问题,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威胁。这些问题亟待我国法 律的进一步完善:
1.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与打假者之间的界限很难划清,从表面上很难判断购买者的主 观心态,在打假索赔案中,经营者要证明消费者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话, 就必须举证证明购买人的主观心态,事实上这种举证是很难的。

2.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条规定所得出的欺诈的定义都强调故意的主观状态,即故意是经营者实施欺诈 行为的必备要件。但对于重大过失是否属于欺诈呢?美国学者哈特认为:“如果 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是非常简单的,比如连一个身体和精神力量十分脆弱的人都 能轻易采取的措施,那么,过失就是严重的。”[4]一般过失不应构成欺诈,因为 倘若经营者因为过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话,对经营者来说条 件苛刻,不利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伴随不法经营者制造假冒 伪劣产品使得假货日益增多,再加上广大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这对广大 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现实的和潜在的侵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亟待完善,使其发挥 应有的赔偿、惩罚和威慑作用,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经营者承担 应有的责任。

作者:罗垚 第5篇:如何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布,抽 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 72.2%,质量不过关的问题十分严峻。调查中发现很多厂家无生产许可证、部分 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更有三无小作坊冒充大工厂的商标生产产品 并流入市场。产品质量不达标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命脉的致命弱点。现如今社会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些地区形成专门以制假造假为生的组 织,让人防不胜防。有些经营者想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收益与三无厂家合作,或 者出现经营者被生产者利用也属于受害者的现象。这些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严 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侵占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以市场经济利益为前提的主 导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不一致而导致矛盾重重,消费者又一般都是以个 人居多,无法组织起来利用团体组织的力量进行共同维权,往往属于弱势群体, 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只有产生消费才能推动产品生产量的增长,提高整个市场经 济效益。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占时出现投诉无门、维权艰 难的现象,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放心,购物量降低,长期以往会造成市场经 济低迷。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便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不仅可以严重打击假冒伪劣的行为,还可以提高产品质 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 由自身利益关系不一样而产生的矛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利于维护正 常的市场秩序,形成文明和谐市场。消费者保护法可以防止生产者之间为了提高 利益出现不正当的恶性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保障产品质量。

提高市场的交易率,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 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范为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 易的权利、求偿权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组织的 权利。

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