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坚决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影响公平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势头,逐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重点检查对象

  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治理的领域和行业。

  (二)重点查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给予、收受回扣等不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是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财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收受和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交易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行为。

  四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三、工作步骤

  2006年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0日前),动员部署。省局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下发实施方案,对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地结合地方实际作具体安排。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举报,搞好宣传发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集中整治。各市、县级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行业(企业、单位)自查、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深挖案源。分级分区域集中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确定查处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件。省局适时组织指导、督办。

  第三阶段(11、12月份),督查调研。省局组成由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负责人带队的督查组,分片包干,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局也要组织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并做好迎接总局督导检查的准备。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全国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要求很高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全面履行监管职能的角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交、案件协查机制,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确保工作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广泛获取案件线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将“12315”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举报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扩大案件来源。省局将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各市局也要建立投诉举报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投诉举报,并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或单位。要利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渠道,对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认真排查,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和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通报机制,掌握案源情况,梳理案件线索。对已掌握和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明确重点,深挖细查;对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要组织力量彻查,做到件件有落实。各地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正在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加强专项检查,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突出抓好商业贿赂大要案件的查办。要严格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健全大案联办机制。对顶风作案以及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

益的恶性案件,要依法移交检察、公安等部门处理。一般性的案件,按属地监管原则,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案件复杂、涉及全省或跨区域的案件,各地要逐级上报,由省局统一指挥,上下联动,交叉办案或由省局挂牌督办;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由省局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协调查处。省局将要确定一批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督办,各市局也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坚持原则,把握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干扰,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一方面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办案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既要把握政策,又要讲求策略,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并积极会同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社会负面影响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以及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要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检察或公安机关依法侦办,严禁以罚代刑。

  (五)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的企业经营动向。要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深化企业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激励机制、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

  (六)加强队伍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结合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强化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能,及时总结推广执法经验,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沟通交流。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建立并实施举报受理、信息反馈、宣传报道“三个网络”和处室包市、工作例会、定期公布治理成果、督查协调“四项制度”,及时掌握、统筹全省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协调,并通过《整治快报》刊发交流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措施经验。各市局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表》,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移送机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按照统一部署,把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和岗位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重点检查工商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和放任、纵容、包庇商业贿赂的行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放任、纵容、包庇商业贿赂的行为;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方法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是否存在缺陷等。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商业贿赂行为。

  各级工商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和监督检查作用,加强对全体工商干部的教育管理,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理念,严肃查处涉及工商干部接受、参与商业贿赂的案件。要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使大家受到教育、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约束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要求、严格自律,切实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五、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的开展治理工作。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李华理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天仁同志和省纪委驻省局纪检组组长刘言春同志任副组长,公平交易局、纪检监察室、法制处、企业处、外资处、个体处、市场处、合同处、广告处、商标处、消保处、宣传处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级工商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年底,省局将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中,表彰奖励专项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查处商业贿赂十大优秀案件主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