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2)刑法论文(1)
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2)刑法论文(1) 随着破产法的诞生,债务监禁和债务人迫害的情况有了缓和。破产法的起 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诉讼程序 missio in bona 和 bonorumcessio 。按照前者的 诉讼程序,虽然在一年以内不能逮捕债务人,但却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监禁和 免除剥夺公民权。后者是需要司法认可的任意性债务免除手续,但只是对无过失 的支付不能的债务人才有效。另外,当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或只有名义上的财产 时,则不能利用该程序。通过这一程序,一部分债务人得以免除了逮捕与监禁, 避免恶名远扬,并且被允许可以保留必要的新得到的财产。因此,债务人如果在 以后能取得充分的财产完全返还其债务时,他就可以免除人体执行。[12] 破产 法的思想产生于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商法实践,因为在当时的香比尼集市上, 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程序,一方面可以逮捕债务人以便扣押 其商品,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所有的债权人面前迅速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这些规定 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逐渐演变成了不完全与商人的私力救济相一 致的强制执行的最初规则即破产法的思想源泉。[13]破产法在13、14世纪的意大 利城市国家中虽然得到了复兴,但其特征之一是对破产人仍然要施以臭名,在有 些情况下甚至听任债权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随意处置债务人。二、英国的债 务人处罚 虽然债务人监禁制度早在盎格鲁o萨克逊的习惯法中就已存在,但是有 关债务人监禁的最初规定,则一般被认为是1267年的马耳伯勒法(the statute of Marlborough)。根据这一法律,土地管理人在与其领主的清算中如果丢失土地或 财产时,保安官就可以将土地管理人予以拘禁,强迫其归还债务。[14]但是,由 于远初的普通法不存在像罗马法那样残酷地对待债务人的习惯,因此在英国几乎 不存在与债务奴隶相似的法律制度。
1283年的阿克顿·巴奈儿法(the statute of Acton Bunnel)规定,债权人有权处理债务人的动产,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则 可以用特别的拘留予以处罚,另外,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则可以将 债务人予以监禁。但是,1285年的威斯明斯特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规定, 到债务判决履行为止,债权人可以根据财产强制管理令状,占有债务人的一半土 地,但不允许采取人身典当。[15]但是,1285年的商人法(Statute of Merchants) 则规定,在不需扣押债务人财物的前提下就可以立即监禁债务人。由于大多数债 权人对这些制裁规定持反对态度,因此在13-15世纪逐渐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 债务人监禁的诉讼程序。即,法院可以使用传票将债务人传到法庭,为使债务人 履行判决,还可以予以拘留。法院可以判决债务人到还清其债务为止,将其作为 人质实行监禁。[16] 对债务人的监禁与逮捕的程序,在14、15世纪的英国国会 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布莱克斯同时代,所有的普通法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都允许使用习惯的身体执行和逮捕。[17]在英国,对债务人人身的强制执行, 比欧洲其他国家都要普遍。这是因为,英国是直接引进了债务人监禁制度,而其 他国家对债务人监禁等的立法则采取了慎重的限制态度。但是根据1834年英国议 会委员会的报告,当时除了葡萄牙以外,欧洲其他的所有国家几乎都存在债务人 监禁的现象。(P30)正如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一样,债务人监禁制度在最后的 150多年间,在英国和美国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方式。
在16世纪,根据有关商人的 破产立法,法院可以直接监禁债务人,并在债权人之间分配所扣押的财产,其中 没有提供有关债务人救济的任何规定。在1663年由哈伊法官记载的一份债务人监 狱报告中这样写道:"对于被监禁人的债务人,原告和保安官都没有义务给其提 供食物、水和衣服等。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所有用品或他人的慈悲生存下去。如 果没有人救济他的话,那么我们只好以神的名义让他死去。"[18] 17世纪后半叶, 债务人监禁的严酷性由于《支付不能者法》的出现而得到了缓和。因负债被监禁 的债务人,只要交出其不动产或者在没有不动产的情况下宣誓,就可以从监狱获 得释放,但对其债务却没有给予免责。在破产法的起源时期,指 导性的法律思 想是扣留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商人立法原则。商人经常要在极短的期间内,动用巨 额资金进行贸易活动,债务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因此,为了促使 债务人尽快还债,产生了对债务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思想。就是在现代 的曙光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破产法仍被认为是对伟大国家的不名誉之物。商人的 支付不能被看成是对社会的罪恶。但是在18-19世纪,针对支付不能的债务人所 处的困境,产生了人道主义的救济思想。免责的特别恩典和破产财产的免除等方 法逐渐在支付不能但却属于诚实的债务人处理中得到使用。1705年在有关破产处 理的规定中所确认的破产免责的特别恩典和破产财产的免除等权利,1849年规定 的债务人破产申请程序,1861年所采取的非商人破产的适用原则以及1869年公布 的有关废除债务人监禁的法令,可以说都是对支付不能但却属于诚实的债务人的 救济制度。但是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仍然要实行严酷的监禁。直到1869年债务 监禁制度被基本废除为止,对债务人的处罚制度一直没有出现很大的改善。[19] 少年时代的1824年与家族一起体验了债务人监狱生活的英国文豪狄更斯在其小 说《小杜丽》(Little Dorrit)中,就对19世纪中叶作为英国社会缩影的债务人监 狱(马夏尔西狱)的严酷性有全面和细致的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