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婚姻法民法

论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论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 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 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 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 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 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 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 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 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 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 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 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 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 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 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 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 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 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 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 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 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 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 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 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 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 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 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 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 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 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 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 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 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 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 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 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 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 夫妻财产利益 3.1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 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 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 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 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 资没有区别。

3.2 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 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
在婚姻存续期, 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 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
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 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 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
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 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 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 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 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 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 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 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 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 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 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 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 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 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

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 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 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 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 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 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 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 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 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 权性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