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赦的罪犯【特赦罪犯,彰显法律文明】

特赦罪犯,彰显法律文明

特赦罪犯,彰显法律文明 在我国古代,大赦和特赦的历史十分悠久。战国时期编撰而成的《尚 书》最早记载了大赦制度。至少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对有罪人员进行大赦。

大赦的时机比较多,很多皇帝选择在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打胜仗、 灾害天气等情况下,颁布大赦令,赦免一批罪犯。赦免罪、刑虽起源和盛行于古 代的封建社会,但一直延伸到现代。这也并非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在当代世界各 国的宪法中,规定实行大赦及相应赦免制度的宪法就有60多部,特别是在美国、 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宪法中,都有规定。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 过大赦,而只实行过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进行了7次特赦,体现了这 一制度的当代活力。

第一次特赦是在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 令,进行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伪 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国民党战犯中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 笈、陈长捷、宋希濂等。第二次特赦是在1960年11月28日,释放了50名“确实改 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 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第三次特赦是在1961年12月25日,释放了 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原属伪满洲 国的战犯7名。第四次特赦在1963年4月9日,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第五次特 赦是在1964年12月28日,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六次特 赦在1966年4月16曰,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七次特赦 是在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 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1个不杀”,“都放了算了, 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甚至在诸多细节方面也展现了宽大为怀的人道精神,比 如特别交待有关待遇:“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 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这是距今最近的1次特赦,此后40 年没有再施行特赦。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 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 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 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赦的涉及面相对很窄,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特赦 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 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 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 再次对其追诉。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抗战纪念前夕特赦的特殊考量 特赦在我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特赦的整个过程都严格依照宪 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程序来决定、实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特赦的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后 由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 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此次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 战争的服刑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 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 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_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这四类特赦对象均具有特殊意义。第一类特赦对象当然是着眼于抗战。今年是中 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曰是纪念曰。在此 前夕,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 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除中国外 也有其他国家选择在此时机特赦,如2015年4月,俄罗斯为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 周年宣布实施大赦。

第二类特赦对象有除外情形,其中贪污受贿犯罪不施行特赦尤其引人 注目。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 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足以彰显坚决反对腐败的 坚强决心。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主犯都被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这几类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第三类和第四类特赦对象主要是基于对老人和小孩的人道关怀,这也 是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体现。我国历史上_直提倡“矜老恤幼”的精神。在国外,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本上形成共识。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也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 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正是对此规定的落实。所不同的是,这次 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 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

第四类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宽大处理,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的人道精神。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 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社会 危害性很大,不能特赦。

特赦彰显法律文明与人道关怀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 年前夕实施特赦,彰显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形象,体现了仁爱精神与人道精神, 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展现文明、人道、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乱世用重典,盛世施仁 政。”在古代,特赦彰显皇家恩泽;在现代,特赦则体现了法治的制度自信。今天 的中国不仅已在经济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事务中成为举足轻重的大 国,也应成为法治强国。依法行宽恕之道、积仁政之德、施特赦之制,正当其时。

新中国历史上曾经7次特赦,每一次特赦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弥合了社会 仇恨,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在抗战胜利70周年的节点再启特赦,对那 些误入歧途但抗战有功的人,表明国家依然铭记并感激他们曾经所做出的贡献, 展现了宽容和恕道精神。

继承了慎刑恤囚、德教为主的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 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 验,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正己 修身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古代 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跟特赦制度相关的是,传统法律文化并不 重杀伐,而重教化。提倡“政以体化,教以效化,民以风化”,注重“慎刑恤囚”、 “矜老恤幼”。此次特赦,彰显的正是仁德风化,德政为先。

展现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与决心。古代的特赦,更多带有君王个人喜好的随意,而今天的特赦,则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体现依宪治国、依 法治国的方略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