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 力。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 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 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 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的核心和关键。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 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
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 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目前基层法 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 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 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 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 “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 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 重要渠道。”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 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 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 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构建 几年里,最高法陆续出台了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在选取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也纷纷探索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这些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尽快建 立做了充分准备。从2014年开始进行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评估”项目,也为我们 探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评估主体 谁有条件、资格与能力对于司法的公信力状况进行评估学者研究观点 不一,笔者认为各有利弊:
1.法院评估欠缺信服力。近年来,各地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举措不断, 最高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出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与司法机 关对自身评价不同,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之声仍时常见诸报端,由法院对 自身进行评估的做法,难免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之嫌”,程序本身的瑕疵使得评 估即便真的公平无误也难以消除社会的疑惑,结果更难以服众。
2.案件当事人评估难保公允。当事人是涉诉案件争议的主体,他们是 整个司法活动的亲历者,对于案件的裁判有着更为直接的感受,似乎更为有发言 权。但“从主观的角度来认识,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作为与 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己方的得失 来评判法院的裁判活动,此时的评估结果也难保公允。
3.社会公众评估专业性不足。美国著作当代法理学家、法哲学家罗纳 德·德沃金曾指出:“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 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一方面,社会公众由于缺少专业法律知识, 对于法院的裁判往往流于片面,难成体系,另一方面,公信力的评估会受到 “一 次不公正审判”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存在以偏概全、以个案瑕疵否认司法公 信力的弊端。无论是法院自身的评估、当事人的评估还是社会公众的评估,由单一 主体对于司法的公信力进行评估,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很难最大程度地保证 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从国内外的有关实践来看,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第三 方机构以科研院校(多为法学院校)、统计分析专业机构居多。第三方机构的评估, 由于评估人员在构成上更具专业性与中立性,评估结果也就更具权威性与可信性。
因此,可以考虑以此为鉴建立适合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体系。
(二)评估要素 决定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司法 公信力的评估可以将其作为主要标准,从以下几项着手:
1.司法公开情况。司法要公开已是共识,各级法院也都进行了尺度不 一的尝试,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将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规定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 制”七个方面。2013年,通过构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 信息公开平台的契机,最高院细化了司法公开的内容。实践证明,公开程度越高、 越及时,内容越多、越细,公众对于法院的“偏见” 越少,司法公信力就会越高。
社会大众如何看待当下的司法公开情况、有哪些是想要了解却还没有纳入法院公 开范围的,应是此要素评估的重点。
2.司法形象的感知度。司法的公信力与司 法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语、廉洁等不无关系。法院庭审的规范性、是否给予当事 人尊严和尊重、是否能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公众对法院的熟悉程度、获取关 于法院信息的途径等也都反映和影响着司法的形象。
3.申诉率和上诉率。申诉、信访、诉讼均是解决纠纷的方式,申诉率 和上访率的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这也 是当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观体现。因此,对于申诉率和上访率,尤其是涉诉信 访的调查反馈是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4.案件执行情况。认可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司法权威的重 要体现,也是当事人对司法信任的最大表现。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和执行程度, 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对案件执行情况要素的评估,包含在法院生效 的裁判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率、法律强制执行的比率以及导致生效裁判成为 一纸空文的原因分析。
5.司法解决纠纷的意愿。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内心深处对司法的感触和体验,公众是否愿意通过司法解决纠纷,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 水平,也反映了一个社会中司法的公信力程度,即当纠纷发生时,百姓是否愿意 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此要素中当然包含放弃起诉的原因以及选择起 诉的障碍性因素的评估。
(三)评估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