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必须 浅析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浅析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浅析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战斗在审判工作的最前线,是人民法院系统的重要 组成,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基层,对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起到最直接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梳理我区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基 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进而给出了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制 度改革的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文章拟就从梳理我区 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总结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难点,提出适应我区西部民族地区特点的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如何推进的几点 建议。

一、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司法理念和民族习惯的冲突 在偏远的西部回族地区,尤其是山区,回族习惯根深蒂固,回族习惯 法比较浓厚,司法理念渗人程度偏低,加之回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法官大部分为土 生土长的当地人,深受回族习惯法的影响,所以在办案、执法时可能会引入回族 习惯法,甚至形成与法律并行的态势。讲究崇尚法律至上、契约自由和司法独立 等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与回族习惯出现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制约本地区基层法院司 法制度改革的推进。

(二)基层法院专业人才匮乏 我区存在少数民族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后继乏人的现状,通晓少数民 族语言阿拉伯语和回族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官逐年减少。据调查,我区在偏远地区 工作的通晓回族风俗的回族法官只占全区法官的10%左右,这其中具有法律大专 以上文化程度的回族法官所占比例则更低。同时我区需要大量具有较强调解能力, 能有效化解少数民族间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专业型法官。

(三)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保障体制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这种保障体制,使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所在区县的经 济发展水平。我区大部分属于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财政保工资保运转都非常困难。

二、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 针对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现状,得出推进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 制改革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现代司法理念和和民族习惯的契合 少数民族有其特有的习惯法,是“法”的社会性和多元性的典型表现, 充分尊重基于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所形成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意识、 正义观念和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国家法治文化和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法治文化,实 现和谐统一。

(二)构建有区域特色的审判人员管理机制 在西部民族地区,应合理提高审判人员待遇,吸引高精尖法律人才进 入法院队伍,适当选入通晓民族地区语言、文化、宗教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民族地 区法律人才充实基层法院队伍。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经费时,应该考虑基层法院的干警职数、受理案件数、尤其是当 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科学预算,合理安排,避免出现有的案少的法院经费 用不掉,案多的法院经费又不够的情况。

三、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孟建柱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 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2] 一要落实办案责任制。根据案件类型,通过考核选任,综合审判人员 擅长的案件类型,不同类型案件的数量多少,确定组成刑事、民事、行政等合议 庭,合议庭设立一名主审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同时形 成团队配合。二要规范裁判文书的签发,主审法官利用电子签章根据责任制确定 签发,对未参加合议的案件,如院长、庭长不得根据行政级别进行签发。三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方面缩限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

另一方面要求审委会改变通过开会听汇报就得出判决结果方式,变为亲历庭审方 式,明确审委会委员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标准、程序。

(二)加强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官队伍交流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 质 一要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使用民 族语言开展审判活动、制作裁判文书、化解民族群众矛盾工作的能力比较欠缺, 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法律能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实施。可推行移动法庭、 让法官进村组、牧区、清真寺,送法下乡,以案释法,提高西部民族群众的法律 意识,逐步形成法律信仰,为西部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加大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官交流力度。采取上挂外挂等形式,上级法院同等 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基层法官,特别是少数民族法官到上级法院和沿海发 达地区法院挂职锻炼,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

(三)确立符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案件审理形式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案件类型主要围绕农村土地划分、拆迁产生的矛盾、 宗教习俗纠纷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同时需要对当地的 民俗习惯有一定的了解,在审理案件时能够考虑到民俗习惯,多角度妥善的处理 问题。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派出的人民法庭特别要对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深 入了解、合理巧妙的使法律与当地民俗、村规民约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民族地区 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努力增强调处纠纷的本领。

作者简介:王浩然(1989-),女,汉族,山西文水人,宁夏大学研究生 在读,研究方向: